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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為著本地區未來的發展創造條件,現正在路氹公路東面及西面進行兩項新填海工程,有關的都市化及利用將會自然增加該位於離島的區域的活動。
這是由於該區集中部份大型的工業,除了九澳港外,還有澳門電力公司及水泥廠的設施,因此極需尋求解決的辦法,這不單是急切的,而且是十分繁複的。更隨著燃料碼頭及澳門國際機場投入服務,以及聯生工業邨的使用,將帶來新的都市化壓力,其後果適宜了解或解決。
除此之外,還需適當地研究擬興建的澳門——廣州鐵路和高速公路,包括有關的選址及配合其他現正運作或興建中的運輸基建。
因此,我們正面對一個整體的發展計劃,有關的構思及執行需對所進行的工作作出整體的協調,因而設立一個計劃小組是恰當的。
基此,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之規定,本人著令:
1. 設立具計劃小組性質的路氹填海區發展辦公室,簡稱GADA。
2. GADA接受總督的指示和命令,其工作的執行及有關的後勤支持由運輸工務政務司協調。
3. GADA旨在為路氹公路東面及西面所進行的新填海區的都市化及利用作整體協調,其工作包括:
4. GADA以計劃小組性質的運作,預計為期四年。
5. GADA由一名透過總督批示以定期服務委任之協調員領導。
6. GADA是由為實現其目的而認為確實需要的人員組成,該辦公室得經協調員建議以派駐或徵用方式向其他機關聘請人員,亦得採用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十一條所指定的方式,以包工合約的方式,或透過簽定個別工作合約方式聘請人員。
7. GADA之設立和運作所引致的負擔由運輸工務政務司辦公室負責。
8. 本批示由刊登之翌日起生效。
著頒行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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