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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3/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2/1992

刊登日期:

1992.12.31

版數:

6367

  • 修改附載於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古蹟、建築群及名勝名單。
被廢止 :
  • 第11/2013號法律 - 文化遺產保護法。
  •  
    已更改 :
  • 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被評定屬“澳門歷史城區”的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群及地點的圖示範圍及有關的保護區。(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
  •  
    廢止 :
  • 第90/89/M號訓令 - 訂定六月三十日第五六/八四/M號法令所指的文物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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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56/84/M號法令 - 設立保護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委員會--撤銷八月七日第三四/七六/M號法令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二/七七/M號法令。
  • 第83/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東望洋燈塔周邊區域興建的樓宇容許的最高海拔高度。
  • 第7/86號聯合批示 - 關於列為文化財產圖文之界定
  •  
    相關類別 :
  • 建築物、風景及文化財產 - 文化局 - 土地工務局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3號法律 廢止

    第83/92/M號法令

    十二月三十一日

    對於澳門具紀念性、建築藝術、景觀及文化等財產,應着重保護其歷史文化價值,因其至今仍為東南亞及世界其他地區中僅存之歷史見證。破壞此等主要在本地區以各文化匯聚及共存為基礎之財產,將導致不可挽回之損失。

    在不影響對現行之保衛及保護上述財產之法例,尤其是對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作修正之情況下,仍有必要在此方面採取一些措施。

    因此,現設立具建築藝術價值建築物之類別,以及將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中有關約束使用、收益及讓人使用具文化、紀念及歷史價值財產之基本制度,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該類別。

    亦藉此立法機會,重新調整紀念物、建築群及地點之評定名單,以及通過與本法規設立之具建築藝術價值建築物類別相應之名單。

    基於此;

    經聽取文化委員會;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一、設立具建築藝術價值建築物之類別。

    二、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係指其獨特之建築藝術風格能代表本地區發展史上某一重要時期之不動產。

    第二條

    (名單、圖示範圍及保護區)

    一、在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90/89/M號訓令之附件內已評定之紀念物、建築羣及地點之名單,以及八月三十日《政府公報》公佈之八月二十六日第7/86號聯合批示核准之圖示範圍,現為本法規附件I、附件III及附件IV內所載者代替。

    二、根據本法規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載於本法規附件II。

    三、圖示範圍及評定為紀念物、具建築藝術價值建築物、建築羣及地點之有關保護區,載於本法規附件V。

    第三條

    (名單之修改)

    修改上條所指之名單,係由總督在聽取澳門文化司署及文化委員會意見後,透過訓令作出。

    第四條

    (拆毀及破壞)

    一、不得拆毀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二、在任何情況下,如某一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受到破壞,則其所有人不得在該地進行任何規模大於被破壞建築物之建築。

    第五條

    (工程)

    一、對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得進行擴建、加固、改建、重建及復原工程,只要此等工程不損害其原有特徵,尤其是曲線樣板及正面之特徵。

    二、上款所指工程及任何定期修葺或保存,只得在獲澳門文化司署之贊同意見後,方可進行。

    三、為進行第一款所指之工程,建築物內部之拆毀僅在上款所指之條件下,方獲許可。

    第六條

    (意見書)

    為上款規定之效力,視情況由澳門市政廳、海島市政廳或土地工務運輸司將有關工程計劃之副本送交澳門文化司署。

    第七條

    (定期工程)

    一、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應定期進行保存、修葺及復原等工程。

    二、如上款所指之建築物所有人、占有人或持有人不進行上款所指之工程時,澳門文化司署得促成其進行外部保存工程,以及為確保不動產堅固性所必需之任何工程。

    第八條

    (責任)

    在上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中,須遵守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中可適用之規定。

    第九條

    (轉讓)

    一、轉讓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應以具回執之掛號信事先通知代表本地區之澳門文化司署,因本地區享有優先於其他法定優先人之優先權。

    二、澳門文化司署須在三十日內通知轉讓人是否行使優先權,逾期而無任何表示者,即視為放棄優先權。

    第十條

    (徵收)

    六月三十日第56/84/M號法令第九條之規定,適用於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第十一條

    (處罰)

    一、在不抵觸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對未經准許而實施工程之規定下,違反本法規有關對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進行拆毀、保存、修葺或加固工程之規定者,根據該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訂定之標準,科處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之罰款,且不免除違法者可能引起之刑事責任。

    二、上款所指罰款之科處屬澳門文化司署司長之權限,就該處罰得向總督訴願。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I、II、III及IV

    已評定之紀念物、

    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建築羣及地點之名單


    附件I

    評定為紀念物之名單

    A. 澳門市

    ——聖奧斯定堂(崗頂)
    ——聖安多尼堂及前地(花王堂)
    ——聖玫瑰堂(板樟堂)
    ——望德堂及前地
    ——聖老楞佐堂及前地
    ——大堂
    ——聖若瑟修道院及聖堂、前地及石階
    ——大三巴牌坊(前天主聖母堂)、前地及石階
    ——望廈炮台
    ——燒灰爐炮台
    ——東望洋炮台及燈塔
    ——西望洋炮台
    ——聖地牙哥炮台
    ——馬交石炮台
    ——聖方濟各堡壘及圍牆(加思欄)
    ——關閘拱門
    ——總督府
    ——市政廳大樓
    ——仁慈堂大樓
    ——媽閣廟
    ——康公廟
    ——觀音仔廟
    ——觀音堂
    ——蓮峯廟
    ——哪廟,位於哪廟斜巷
    ——哪廟,近大三巴牌坊
    ——包公廟
    ——蓮溪廟
    ——魯班師傅廟
    ——天后廟
    ——三街會館廟
    ——土地廟
    ——舊護城牆遺址
    ——賈梅士洞
    ——蓮峯廟旁刻有徽號之石塊
    ——位於通往望廈坊之石階旁刻有徽號之石塊

    B. 氹仔島

    ——嘉模聖母堂
    ——觀音廟
    ——觀音仔廟
    ——醫靈廟
    ——北帝廟
    ——天后廟
    ——三婆廟
    ——關帝廟(卓家)
    ——近碼頭之氹仔炮台

    C. 路環島

    ——聖方濟各堂
    ——譚公廟
    ——天后廟
    ——觀音廟(九澳)
    ——三聖公廟
    ——大王廟(黑沙)
    ——觀音廟(路環)

    附件 II

    評定為具建築藝術價值之建築物名單

    A. 澳門市

    ——竹仔室總督官邸
    ——西望洋聖堂及主教私邸
    ——聖若瑟修道院大樓
    ——賈梅士花園房屋
    ——何東圖書館大樓
    ——陸軍俱樂部大樓
    ——港務局大樓
    ——消防局大樓
    ——郵政局大樓
    ——紅街市大樓
    ——盧廉若私邸
    ——大西洋銀行總行大樓
    ——伯多祿官立小學大樓
    ——嶺南中學大樓,位於白頭馬路
    ——培道學校大樓,位於南灣街107號
    ——培正中學大樓(盧廉若私邸)
    ——利瑪竇學校大樓,位於西灣街
    ——崗頂劇院大樓
    ——白馬行醫院大樓及花園
    ——峯景酒店大樓
    ——耶穌寶血女修院大樓
    ——助學會大樓
    ——中藥局,位於十月初五街146號
    ——位於司打口與火船頭街間之街口樓宇建築
    ——法院大樓
    ——六國飯店,位於十月初五街159號
    ——“文華”大屋,位於龍頭左巷
    ——大堂前地1號,3號,5號房屋
    ——大堂巷7號房屋
    ——地厘古工程師馬路4號房屋
    ——南灣街83號房屋
    ——水坑尾街29號房屋
    ——耶穌會紀念廣塲4號,6號房屋
    ——伯多祿局長街26號,28號房屋
    ——“怡和”房屋
    ——民國大馬路6號房屋
    ——十月初五街64號當舖
    ——板樟堂街6號當舖
    ——爐石塘當舖
    ——道德巷3號當舖
    ——高士德大馬路14號,16號大樓

    B. 氹仔島

    ——海島市政廳大樓
    ——福隆新巷(宜安街)1號當舖

    C. 路環島

    ——路環圖書館大樓

    附件III

    已評定之建築羣名單

    A. 澳門市

    ——亞美打利比盧大馬路(新馬路)/市政廳前地/板樟堂前地
    ——聖德堂坊
    ——荷蘭園大馬路,由連接西墳馬路之大樓至95號G
    ——亞婆井前地及龍頭里
    ——崗頂前地
    ——大三巴巷
    ——戀愛巷
    ——福隆新街及福榮里

    B. 氹仔島

    ——嘉模前地/海邊馬路
    ——賈梅士前地/買賣街

    C. 路環島

    ——馬忌士前地/客商街/恩尼斯總統前地

    附件IV

    已評定之地點名單

    A. 澳門市

    ——美上校操塲
    ——媽閣山
    ——西望洋山
    ——東望洋山
    ——馬交石山
    ——望廈山
    ——青洲山
    ——盧廉若公園
    ——白鴿巢公園
    ——螺絲山公園
    ——加思欄公園
    ——得勝花園
    ——華士古花園
    ——由澳氹大橋至聖地牙哥炮台之海旁
    ——由龍嵩街至風順堂街、高樓街、媽閣街、媽閣斜巷之街道
    ——柯邦迪前地(司打口)
    ——白頭墳塲
    ——紀念孫中山市政花園

    B. 氹仔島

    ——市政花園

    C. 路環島

    ——十月初五街
    ——路環島海拔高度80處

    附件V

    (補充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3/92/M號法令附件V)*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0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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