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附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若干表內所定之金額之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公布已差不多兩年,而鑑於期間生活費用水平之改變,有必要再調整其中一些金額,尤其調整社會或補償性質之報酬。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行使三月十三日第2/95/M號法律第一條所賦予之立法許可,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附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內所定之金額,改為如下:
年資獎金 | 澳門幣190元 |
家庭津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配偶) | 澳門幣170元 |
家庭津貼(直系血親卑親屬) | 澳門幣220元 |
房屋津貼 | 澳門幣1000元 |
結婚津貼 | 澳門幣2300元 |
出生津貼 | 澳門幣2300元 |
喪葬津貼 | 澳門幣2700元 |
啟程津貼
級別 | 薪俸點 | 支付金額 |
1 | 1000至600 | 澳門幣2,500元 |
2 | 595至400 | 澳門幣2,200元 |
3 | 435至200 | 澳門幣1,950元 |
4 | 195至100 | 澳門幣1,650元 |
* 已更改於 - 請查閱:第89/99/M號法令
運送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以及親屬及陪伴者之遺體而給予之補償如下:
香港-澳門 |
澳門幣47,000元 |
澳門-葡萄牙 | 澳門幣200,000元 |
其它地方-澳門 | 澳門幣200,000元 |
* 已更改於 - 請查閱:第89/99/M號法令
為執行本法規而引致之負擔,應以一九九五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所設置之撥款支付。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但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