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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9/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8/1999

刊登日期:

1999.11.29

版數:

5150

  •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附表五及附表六。
相關法規 :
  • 第87/89/M號法令 - 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
  • 第62/98/M號法令 - 修改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已被廢止以及有關之法令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89/99/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九日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若干附表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且經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附表五、附表六分別由以下附表代替:

    表五

    啟程津貼

    級別 薪俸點 支付金額
    1 1000至600 澳門幣2,500元
    2 595至400 澳門幣2,200元
    3 435至200 澳門幣1,950元
    4 195至100 澳門幣1,650元

    表六

    運送公務員、服務人員及散位人員,以及親屬及陪伴者之遺體而給予之補償如下:

    香港-澳門 澳門幣47,000元
    澳門-葡萄牙 澳門幣200,000元
    其它地方-澳門 澳門幣200,000元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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