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修改《民事登記法典》。
- 將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 重新公佈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及其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全文。
———
附註: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刊登了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及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刊登了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內容如下:
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將一切所需權力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珠海市人民政府簽署關於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租賃合同。
- 劃定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地籍圖。
- 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批覆》。
- 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零時起實施管轄。
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第二副刊:
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