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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所定的許可開支的權限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但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准的預算總額$28,068,600.00(澳門元貳仟捌佰零陸萬捌仟陸佰元整)為限。
獲授權者可將上條所指權限轉授予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或其代任人。
獲授權者或獲轉授權者應按照現行適用的法律行使本權限。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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