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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23號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國家秘密標誌的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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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24號法律《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第19/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批覆》確定的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坐標及面積,劃定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地籍圖。
二、上款所指地籍圖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內。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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