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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批覆》。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發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國函﹝2024﹞7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依照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應澳門特別行政區請求並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意見,現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有關事項批覆如下:
一、同意自2024年5月31日零時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實施管轄。
二、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總面積為3700.178平方米,包括陸地1439.130平方米和海域2261.048平方米。(具體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詳見附件)
附件: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坐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4年5月24日
附件 |
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 相關陸地和海域坐標 |
坐標編號 | X坐標 | Y坐標 |
1 | 2457798.675 | 38453680.696 |
2 | 2457789.881 | 38453702.725 |
3 | 2457763.462 | 38453768.903 |
4 | 2457723.685 | 38453697.374 |
5 | 2457723.624 | 38453697.265 |
6 | 2457727.819 | 38453688.838 |
7 | 2457734.435 | 38453682.117 |
8 | 2457741.868 | 38453678.169 |
9 | 2457750.139 | 38453676.436 |
註:1. 坐標系統為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38度帶)。
2. 坐標1、2、4、5、6、7、8、9依次連線形成的封閉區域構成陸地部分,坐標2、3、4依次連線形成的封閉區域構成海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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