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0 期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目 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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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規範外交代表及領事官員證件發出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
- 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
- 續任一名外籍檢察院司法官。
- 續任終審法院院長及中級法院院長。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一二年須繳付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 核准確認屬於體育界別法人的評審準則。
- 發行並流通以“龍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 修改第55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泌尿道內窺鏡及影像處理系統”的合同。
- 許可訂立提供“學校設施管理和相關規劃研究”服務的合同。
- 許可訂立執行“望廈社會房屋建造工程——第二期暨望廈體育館重建工程(地庫結構)”的合同。
- 許可對執行“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法學院/教育學院/設計學院/學生活動中心、文學藝術學院/商學院/社會科學學院、科研基地、書院宿舍一區/二區/三區、中央行政樓/文化交流中心、體育設施、教職員宿舍區、科技學院/生命科學/健康學院建造工程”負擔的分段支付。
- 訂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指吸煙室應符合的一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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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