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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七條第四款(三)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核准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所載的下列式樣:
(一)禁止吸煙標誌;
(二)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
(三)價格牌上的告示。
公佈本行政法規所核准式樣的解釋或說明屬衛生局的職權。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禁止吸煙標誌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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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 A — 紅色 B — 黑色 底色 — 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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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黑、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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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 A — 紅色 B — 黑色 底色 — 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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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彩說明:黑、白色。 |
二、於銷售煙草製品地點的告示式樣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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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價格牌上的告示式樣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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