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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的文本存在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在第二條(九)項的文本中:
原文為:“……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
應改為:“……非居住用途的樓宇、樓宇部分或獨立單位……”。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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