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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八十八條,第9/1999號法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下列院長續任三年,自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
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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