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考慮到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為了調整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電信服務收費之建議書;
根據《澳門電信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經聽取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之公共電信服務收費。
廢止十二月十七日第584/99/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二月一日發佈。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