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校外,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根據總督命令及指示參與官方儀式及成為代表團成員。
二、在校內,於學年期間所規定之日子舉行莊嚴之官方儀式、學術儀式及慶典儀式,旨在使澳門保安部隊未來之警官或消防官在全面培訓上留下深刻之回憶。
三、上款所指各項儀式之細節載於現行經常實施規定,該等儀式如下:
a)新加入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員公開承諾遵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禮儀守則》;
b)學年開學典禮,主要由學術委員會以公開會議形式舉行,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其中一名教師在儀式上致開學辭,並對上學年成績優異之學員頒發獎項;
c)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暨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誓旗禮之日;
d)地區治安服務訓練班學員之誓旗禮;
e)警宮或消防官培訓課程閉幕典禮,典禮上向完成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員頒發課程畢業證書及頒發該等課程之最後獎項,
一、七月四日為公布於一九八八年創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法規之日,該日被定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日”,每年均舉行特別隆重及盛大之慶典紀念。
二、當日舉行完成四年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之誓旗禮,並頒發課程之特別獎項。
一、本規章之規定於核准本規章之日緊接之新學年開始生效。
二、正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修讀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員須受本規章之規定約束,但不影響根據適用法規而既得之權利及福利。
名稱財政科 |
名稱 | 附屬於 |
IV | 財政科 | 資源管理處 |
訓練暨操練辦公室 | 學生隊伍 | |
訓練科 | 綜合訓諫中心 | |
V | 人力資源料 | 資源管理處 |
物料資源料 | ||
衛生輔助科 | 服務輔助處 | |
繪圖科 | ||
膳食科 | ||
維修科 | ||
運輸料 | ||
一般輔助科 | ||
翻譯科 | 教務輔助處 | |
體育科 | ||
學校註冊科 | ||
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 ||
圖書館 | ||
辦事處 | 學生連 | |
辦事處 | 綜合訓諫中心 |
一、包括在附於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1/80/M號法令之無能力表內之准考人或不符合下列規定之准考人應被評為 “不及格”:
a)胸圍在靜止呼吸狀態時超過高度之一半,呼吸靜止狀態與深呼吸兩者差別不得少於5公分;
b)男性肺活量(肺活量測試)不得少於3公升,女性不得少於2.5公升;
c)手握力測試,男性右手握力等於或高於40公斤,左手握力等於或高於30公斤;女性分別為20公斤及15公斤;如為男性或女性之左撇子,則左右之要求對調;
d)雙眼未經矯正之視覺靈敏度之和不低於14/l0,而每一眼之視覺靈敏度不能低於6/10 ;
e)聽覺靈敏度屬下列數據:在距離兩耳三米處耳語而聽力衰減度不超過下表以分貝顯示之數值:兩耳之聽力衰減度為四十分貝,四級頻率中總衰減度為一百六十分貝;
頻率 | 500 | 1000 | 2000 | 3000 |
(兩耳)以分貝表示之最高衰減度 | 15 | 15 | 15 | 15 |
兩耳之聽力衰減度為四十分貝,四級頻率中總衰減度為一百六十分貝;
f)口腔健康;
g)常規臨床分析,包括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檢驗分析及胸腔x光片,兩者須為正常;
h)發覺有其他身體異常,基於其性質,不主張將准考人評為“及格”。
二、考慮准考人整個身體體質及第一款所指之情況,健康檢查委員會將准考人評為“及格”或“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