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93/96/M號訓令 ] [ 葡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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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第一章

定義及任務

第一條

(定義及任務)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葡文縮寫為ESFSM)係開展教育活動、研究活動及輔助社會活動之高等教育場 所,其宗旨係為澳門保安部隊(葡文縮寫為FSM)培訓警官或消防官,以納入各部隊之編制。

二、根據總督之特定命令,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亦得:

a)舉辦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之進修、再培訓或專業課程或實習;

b)為澳門保安部隊編制舉辦警官或消防官之升級課程;

c)在有利於澳門保安部隊或澳門地區之事宜上開展訓練及操練;

d)實施、統籌或協助屬與本地區利益有關之目標範圍內之研究及發展計劃,尤其屬保安範圍之研究及發展計劃;

e)組織民防計劃範圍之區域行動中心,並履行該計劃所給予之任務。

第二條

(職務上之從屬)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在執行任務之範圍內係直屬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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