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93/96/M號訓令 ] [ 葡文版本 ]


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第二章

結織結構

第一節

一般組織

第三條

(一般組織結構)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一般組織結構為:

a)領導層;

b)校長諮詢機關;

c)輔助室;

d)教務廳;

e)總務廳;

f)學生隊伍;

g)綜合訓練中心;

h)司法科;

i)辦事處。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組織結構圖載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之附件A。

三、第四及第五級別之機關(科或等級相同之附屬單位)之發展載於本規章之附件A。

第四條

(人員編制)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軍事化人員編制載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之附件B。

第二節

領導層

第五條

(組成)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領導層之組成為:

a)校長;

b)副校長。

第六條

(校長)

一、校長有權領導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活動。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具有下列特定權限:

a)制定指令並監督其執行,尤其在學員之教育及培訓以及人員紀律及設施安全等方面之指令;

b)將認為必要之權限授予副校長;

c)在認為有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對於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上層方針有關之事宜之意見時,召集學術委員會,並主持其會議;

d)召集紀律委員會,並主持其會議;

e)核准教務廳廳長在適當時建議之年度活動編排表及學校活動計劃;

f) 鑑於所取得之經驗及長期跟進高等教育發展之需要,向上級提交修改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組織及教育架構之計劃;

g)向上級提交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教授之課程計劃;如有必要,提交其修訂案,以待核准;

h)核准組成各課程計劃之各學科大綱;

i) 根據上級指令,制定並監管關於人員管理及後勤之活動計劃,包括提供與軍事化及文職人員有關之個人評語及工作評核,以及根據上級指令,制定並監管年度活動計劃之編制;

j) 根據上級指令,訂定作為制定預算提案基礎之計劃,並監管財政活動之執行;

l) 與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m)在官方行為及儀式中代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定之紀律懲戒權限。

第七條

(副校長)

一、副校長有權在一切與工作有關之行為上輔助校長,以及履行校長分配之特定工作,並在校長不在、出缺或遇法定障礙時代任之。

二、副校長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定之紀律懲戒權限。

第三節

校長諮詢機關

第八條

(組成)

校長諮詢機關為:

a)學術委員會;

b)紀律委員會。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A)之任務係就教師事務、上級教育方針之事宜、訓練、 學術研究及支援社會等方面向校長提供建議。

二、學術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廳廳長、學生隊伍隊長、學科或各組學科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負責 教師、具博士學位或學位等同於博士之澳門大學教師,或學科或各組學科之澳門大學負責教師及一名秘書組成,該 秘書係從澳門保安部隊技術員中指定,但無表決權,而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擔任,其他成員為委員。

三、校長得邀請其他實體參與學術委員會之會議,但該等實體並無表決權。

四、學術委員會有權就校長向其提出之事宜發表意見,尤其為:

a)有關教育、訓練及研究之上級指引,特別關於課程結構及課程學習計劃之上級指引;

b)修改《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及《澳門保安部隊規章》內有關教育、訓練、學術研究及教學團體之草案;

c)學生入學試之各項考試之指令及大綱;

d)教學團體之聘用包括開考及教學能力考試之規定及任用條件;

e)教師之委任;

f)學術性質之協議及議定書;

g)開展科學研究、文化及向社會提供服務等活動之計劃。

五、學術委員會之召集屬校長之專屬權限。

六、召集書應附同學術委員會成員及外邀人士之名單,並定出日期、時間及擬討論之事項,該召集書公布於職務命令上,並送交學術委員會全體成員。

七、對於認為緊急之文件,應最少提前七日分發予學術委員會成員。

八、學術委員會必須組織公開會議,以進行每學年莊嚴之開學禮。

九、應任何學術委員會成員之要求,學術委員會得召開會議。

十、學術委員會之意見書,得以合意之方式通過;或意見書須經投票表決時,以委員投出之票之簡單多數通過,但教師之任用除外;屬此情況,須以學科教師投出之票之三分之二特定多數通過。

十一、涉及人或個別個案之意見書,必須接受秘密投票。

十二、秘書應在專門簿冊上繕立學術委員會之會議紀錄(該簿冊應列出最重要之事宜,並扼要記述之,且應提及錄有該等事宜之錄音帶,而錄音帶應褊號),但本條第八款所指之會議則除外;而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秘書簽署,其內容應知會學術委員會全體成員。

十三、在秘密會議上討論之事宜,由校長按每一個案將之劃歸所屬之保密等級。

十四、會議紀錄之簿冊及會議之磁帶紀錄存放於教務廳,且得由學術委員會任何成員閱聽。

十五、學術委員會會議之文書,由教務廳編制。

十六、對於缺項及在適用學術委員會規章時所產生之疑問,由校長以批示解決之。

第十條

(紀律委員會)

一、紀律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D)由校長、副校長、教務廳廳長、學生隊伍隊長、課程主管及一名秘書組成; 紀律委員會由校長主持,而秘書則由校長指定。

二、得邀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或保安部隊各部隊之其他成員參加紀律委員會會議,但僅以其陳述具有重要性者為限。

三、如紀律委員會須就終止某一學員之學業發表意見而召開會議,應召集:

a)學生連連長;

b)有關實習之指導員,但僅以涉及實習學員為限。

四、紀律委員會有權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之紀律事宜向校長提供建議,尤其就下列事宜提供意見:

a)修訂學員紀律制度草案;

b)根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紀律制度之規定終止學員之學業。

五、紀律委員會之召集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之專屬權限:

a)紀律委員會之會議召集書及組成名單,應附同議事日程及其他認為適當之文件,且召集書及名單應適時及準時交予各成員;

b)紀律委員會之會議召集卷宗,由學生隊伍編制。

六、意見書得以合意方式通過;或意見書須經投票表決時,以秘密投票之簡單多數票通過。

七、如屬根據第三款之規定終止學員學業之建議,該 學員必須傳召往紀律委員會作供,向有關成員作出解釋及陳述其認為公正之自辯,屬此情況,建議應以秘密投票方式表決。

八、紀律委員會之會議紀錄由秘書繕寫,經宣讀及追認後,由出席之全體成員簽署。

第四節

輔助室

第十一條

(任務)

輔助室之權限尤其為:

一、在研究及計劃方面:

a)組織關於大學教育系統,尤其有關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息息相關之領域之法例檔案,並保持該檔案之最新資料;

b)組織關於本地區內外同類高等教育場所之法例及資料檔案,並保持該等檔案之最新資料;

c)為使法例長期配合教學之發展,研究並建議新法例或現行法例之修改;

d)編制旨在重組教學之研究書以及編制協議及議定書之草案;

e)保持有關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學基礎設施且透過負責實體提供之資訊所連結之技術資料檔案庫之最新資料;

f) 協助教務廳研究有關在校內校外均承認為有效且有利於教學人員教學效益之評估教學成果之方法。

二、在內部資訊、公共關係及文化活動方面:

a)根據校長之指引,透過領導層傳達內部資訊,旨在向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之人員作適當之解釋及提供資訊;

b)組織有關內部資訊、公共關係、儀式及禮儀之規定及命令之檔案,並保持其最新資料;

c)就官式訪問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行程作出建議及籌備;

d)指導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儀式之禮儀工作;

e)根據上級指引,宣傳有關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活動之消息及紀錄;

f) 促進並指導攝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各學年生活之重要時刻;

g)組織有關各學年經選擇之活動之照片簿或影像紀錄檔案庫,並將之轉交圖書館,以輯錄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史;

h)組織報刊剪輯檔案及關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在社會傳播媒介中形象之檔案;

i)內部推廣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校內、科學、文化、社會、娛樂及體育等活動;

j) 根據校長之指引,保持與社會傳播媒介及其他與文化活動有關之實體及機構之聯繫;

l) 與適當之機關協調,安排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人員之出外考察團;

m)與教務廳及學生隊伍編制課餘年度文化活動計劃草案:

n)研究、編制或審議與大學機構及其他警官及消防官培訓學校交流合作之建議書;

o)研究及建議使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在外取得良好形象之適當措施;

p)建議、促進及指導文化性質之刊物或娛樂性質之刊物,包括學員紀念冊之出版;

q)在與學生隊伍及教務廳之協調下,計劃及組織根據合作協議往澳門保安保隊高等學校就讀之其他學校之學生之接待;

三、負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領導層之秘書工作;

四、執行輔助室一切文書之接收、登記及保存之程序。

第五節

教務廳

第十二條

(任務及組成)

一、教務廳(葡文縮寫為DE)有權計劃、統籌及監察教育、教學及研究等活動,以獲得更佳之教學指引及最好之教育效益。

二、教務廳設有:

a)教務廳廳長;

b)教務廳廳長諮詢機關;

c)教務室;

d)教務輔助處。

第十三條

(教務廳廳長)

一、教務廳廳長在教育、訓練及研究之統籌、監督及教學指導方面,直接向校長負責。

二、教務廳廳長之權限尤其為:

a)確保執行給予教務廳之任務;

b)召集教學委員會,並主持其會議;

c)召集各課程委員會,並主持其會議,或授權予有關課程主管,以主持會議;

d)就教育指引,向校長建議認為適當之教學措施;

e)主持學員入學試;

f) 促進編制及通過每學年之年度活動編排表及學校活動計劃;

g)為執行校長之指令,促使編制有關計劃、統籌及控制教學活動、訓練活動及研究活動之經常實施規定;

h)監督及監管學校之教學、訓練及研究等活動;

i)根據實踐經驗,建議調整課程計劃、學科及實習大網,以便跟進學術、技術及教學之發展或改良教學;

j) 促進教學服務之協調及分配,以及任命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學團體之教師,以擔任教學管理工作及其他學校性質之工作;

l) 為適時呈交下學年整體需求及活動計劃,統籌並配合各教務室及教務輔助處每年顯示在人力及物質上之需要;

m)於學年開始前,促使頒布各學習計劃及學科大綱;

n)指導及監督圖書館事務。

第十四條

(教學委員會)

一、教學委員會(葡文縮寫為CP)係教務廳廳長之諮詢機關,由教務廳廳長、課程主管、教務室主任及代表各組學科之教師組成,並由教務廳廳長主持。

二、教學委員會之權限尤其為:

a)就教學方針、教學方法及擬採用之評核方法發表意見;

b)就取得有利於教學之教材、視聽材料或書籍之建議發表意見;

c)就調整現行各課程計劃之學科之建議或學科新大綱之建議發表意見;

d)在與教授有關課程內容之人之協調下,發表意見,及/或建議組織討論會、會議、座談會或研討會;

e)審議每學年之教師活動,以及就提高教學人員教學效益所採取之措施發表意見。

三、教學委員會之運作經教務廳廳長建議,受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之特定規定規範。

第十五條

(課程委員會)

一、課程委員會係教務廳廳長之諮詢機關,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學生隊伍隊長、學生連連長、有關課程主管及有關教學計劃內各學科之全體教師組成,並由教務廳廳長主持。

二、教務廳廳長得授權予有關課程主管,以主持委員會。

三、課程委員會之權限尤其為:

a)就與課程組織及運作有關之事宜發表意見,並建議改善措施;

b)根據現行規定,定期評估學員之學校成績,並建議有關成績;

c)為討論成績不理想學員在校內之情況而召集委員會時,分析此情況並發表意見。

四、課程委員會之會議係由教務廳廳長或有關課程主管召集;如由課程主管召集,則須預先獲得教務廳廳長之認可。

五、課程委員會之運作,經教務廳廳長之建議,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之特定規章規定補足。

第十六條

(教務室)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各教務室為教務廳之結構性機關,該等機關集合用於學術及教學目的之人力及物 力資源;為使上述人員及物料在最節省資源及最具效率之條件下得到管理,各機關根據其相似性分組,以便完善教學質素,發展研究及向社會提供專門服務。

二、各教務室包含數個相似學科組,並相應於一個依本身目標及教學方法而界定之基本且已肯定之知識領域。

三、基於運作以及教學、訓練及研究之良好管理等理由,得在特定之知識領域內設立自治科或附屬有關教務室之科。

第十七條

(教務室之權限)

各教務室之權限為:

a)確保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授且屬各教務室範圍內之各學科之教授,並建議認為更適合每一學科之教學指引及教學方法;

b)為教學組織之有效運作作出貢獻,並在所負責之人力與物力資源管理上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教務廳各機關合作;

c)編制有關教師聘任或續期之建議書,以及教師合同延期、續任或終止之建議書,以便透過有權限之渠道在適當時間執行;

d)建議與其他高等教育場所之同等機關簽訂協議;

e)按照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內定模式,於每學年結束時編寫年度活動報告書,其內有系統說明各教務室之活動,運用可動用之人力、物力及財政資源之方式以及針對下學年之適當建議。

第十八條

(教務室之組成)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各教務室及有關學科組如下:

a)精確與自然科學教務室由下列學科組組成:

——“數學、電腦及繪圖”學科組;

——“物理及化學”學科組;

——“地球及空間科學”學科組。

b)科學與警務技術教務室由下列學科組組成:

——“策略及後勤組織”學科組;

——“警務技術及警察調查”學科組;

——“物資及射擊”學科組。

c)保護與安全技術教務室由下列學科組組成:

——“消防技術”學科組;

——“物資”學科組。

d)航海科學教務室由下列學科組組成:

——“航海學”學科組;

——“海上人命安全、航海技術及船舶設計學”學科組;

——“機械術語與運作及船損防止”學科組。

e)工程學與技術教務室由下列學科組組成:

——“土木工程”學科組;

——“電子工程”學科組。

f)社會與人文科學教務室由下列學科組組成:

——“經濟、管理及行政”學科組;

——“社會政治及法律學”學科組;

——“職業道德”學科組;

——“語言”學科組。

g)訓練及操練教務室由下列學科組組成:

——“訓練及基本操練”學科組。

h)體育教務室由下列學科組組成:

——“體能操練”學科組。

二、各教務室擁有相應於有關學科之教學、訓練及研究之基本設施,其管理由所屬之教務室直接負責。

三、設立新教務室或科,或撤銷原有之教務室,係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建議,由總督以批示為之。

四、設立新學科組或撤銷原有學科組,係經教務廳廳長建議,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以批示為之。

第十九條

(課程主管)

一、各課程主管之任命係每年經教務廳廳長建議,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以批示為之。

二、如在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未段設有實習,該課程主管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在協調課程大綱及教學上之代表。

三、各課程主管係教學組織內負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學計劃之縱向協調工作以及作為學員與教學領導層之間之聯繫人,其權限尤其為:

a)不斷掌握有關培訓未來警官及消防官之一般及技術要件,認為必要時,建議修改學科之大綱內容或有關課程計劃之編排;

b)跟進學員在課程中學校成績之發展,建議認為適當之措施,以輔助在學習上遇到較大困難之學員;

c)跟進已定年度計劃之執行,並在適當時建議改正各異常現象或困難之適當措施;

d)不斷掌握有關課堂出席率之資料,並促進與有需要之學員接觸,以便其全面了解超過合理缺課規定限額之後果;

e)與學生隊伍隊長保持緊密接觸,以便取得有助更好了解學員行為表現之資料,旨在採取適當措施,以提高其學習效益;

f) 與各學科教師保持長期接觸,以便發現及預防在開展學校活動時可能發生之問題。

第二十條

(教務輔助處)

一、教務廳之教務輔助處(葡文縮寫為DAE)有權計劃及統籌輔助教學之活動。

二、教務輔助處設有:

a)處長;

b)計劃暨協調室;

c)翻譯科;

d)體育科;

e)學校註冊科;

f)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g)圖書館。

三、各實體所負之特定工作應列舉於由教務廳廳長建議且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之經常實施規定內。

第二十一條

(計劃暨協調室)

教務輔助處之計劃暨協調室有權計劃及協調教學、訓練及研究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翻譯科)

教務輔助處之翻譯科負責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翻譯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體育科)

教務輔助處之體育科有權計劃及協調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體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註冊科)

教務輔助處之學校註冊科有權在行政上接收、計算、記錄、存檔及公布學員之成績。

第二十五條

(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文書處理暨檔案科有權處理教務廳之一切文件,並將之存檔。

第二十六條

(圖書館)

圖書館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文化財產,一般負責輔助教學活動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及教師之研究活動,並在上級許可之文化活動上向社會提供輔助服務。圖書館職責之列舉及其運作之特定規定載於經教務廳廳長建議且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以批示核准之專有規章內。

第六節

總務廳

第二十七條

(任務及組成)

一、總務廳(葡文縮寫為DSG)有權確保對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活動之正常運作所不可缺少之部門之安全及一 般輔助,以及確保其設施之維修。

二、總務廳設有:

a)廳長;

b)資源管理處;

c)服務輔助處。

第二十八條

(總務廳廳長)

一、總務廳廳長有權執行總務廳獲賦予之任務。

二、除廳長職能之固有權限及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授予之權限外,總務廳廳長亦有權限:

a)根據上級指令,在與教務廳及學生隊伍緊密協調下,計劃、組織、確保及監督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一般後勤及行政輔助;

b)計劃、組織及監督設施、物料及設備之保養及維修工作;

c)根據法律規定及獲授予之權限,管理財政;

d)計劃、組織及監督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三、總務廳廳長具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紀律懲戒權限。

第二十九條

(資源管理處)

一、總務廳之資源管理處有權計劃及統籌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人事管理、後勤輔助及財政管理有關之事宜。

二、資源管理處設有:

a)處長;

b)財政科;

c)人事科;

d)後勤科。

三、各實體所負之特定工作應列舉於由總務廳廳長建議且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之經常實施規定內。

第三十條

(財政科)

資源管理處之財政科之權限尤其為:

a)管理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支配之財政資源;

b)執行與支付及提交帳目有關之事宜;

c)按月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司提交帳目。

第三十一條

(人事科)

資源管理處之人事科之權限尤其為:

a)控制在職人員之數目;

b)制定及監管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之人員之假期、特許假及其他福利之計劃;

c)處理有關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之人員之個人評語之程序;

d)將人事方面之行政檔案上呈,以待批示;

e)編造由其負責之工作輪值表;

f) 建議對提高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之人員之士氣及福利所需之活動;

g)輔助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舉行擬參加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培訓課程之人士之入學試。

第三十二條

(後勤科)

資源管理處之後勤科之權限尤其為:

a)根據法律規定,確保物料之儲備、分發及註銷;

b)保持物料紀錄冊之最新資料;

c) 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所負責之物料及設備記錄,並監管之;

d)監察存貨及物料之存放條件。

第三十三條

(服務輔助處)

一、總務廳之服務輔助處(葡文縮寫為DSA)有權計劃及統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各服務領域之行政事宜。

二、服務輔助處設有:

a)處長;

b)衛生輔助科;

c)繪圖科;

d)膳食科;

e)維修科;

f)運輸科:

g)一般輔助科。

三、各實體所擔任之特定工作應列舉於由總務廳廳長建議且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之經常實施規定內。

第三十四條

(衛生輔助科)

服務輔助處之衛生輔助科之權限尤其為:

a)向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之人員提供衛生輔助;

b)將需要超越其能力及/或可能範圍之衛生護理之人員送出,以獲適當治療;

c)採取有關補給藥物及衛生物資之措施。

第三十五條

(繪圖科)

服務輔助處之繪圖科之權限尤其為:

a)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領導層要求,確保圖樣複製之工作;

b)編制及保存說明性輔助材料。

第三十六條

(膳食科)

服務輔助處之膳食科之權限尤其為:

a)烹調及分發膳食予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之人員;

b)確保其負責提供之服務所需之食物之取得及儲備;

c)負責保管及保存存倉之食物;

d)確保適當管理獲分配之人力及物力資源。

第三十七條

(維修科)

服務輔助處之維修科之權限尤其為:

a)負責維修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車輛、設備及設施;

b)組織、協調及監管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場之內部運作。

第三十八條

(運輸科)

服務輔助處之運輸科之權限尤其為:

a)根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領導層命令,調動車輛;

b)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整體利益提供行政及後勤之運輸服務;

c)確保運輸工具處於良好運作狀態;

d)對獲分配之車輛進行普通維修。

第三十九條

(一般輔助科)

服務輔助處之一般輔助科之權限尤其為:

a)向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小賣部及膳宿部提供輔助;

b)確保電話總機之運作;

c)確保理髮室之運作;

d)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設施之保養及清潔。

第七節

學生隊伍

第四十條

(任務及組成)

一、學生隊伍(葡文縮寫為CAL)有權向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員提供行政上之輔助,並進行適當之技術、 精神及體能之培訓。

二、學生隊伍設有:

a)學生隊伍隊長;

b)學生連;

c)訓練暨操練辦公堂。

第四十一條

(學生隊伍隊長)

一、學生隊伍隊長負責確保指派予隊伍之任務。

二、除指揮職能固有之權限及其他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授予之權限外,學生隊伍隊長尚有下列權限:

a)指導其負責之機關及部門,以便更好配合所作出之努力及更充分利用所擁有之人力及物力資源:

b)為使學員獲得公民及軍事上之培訓及教育,確保遵守紀律及嚴格執行領導層之命令;

c)嚴格組織學生隊伍所參加之各項儀式;

d)向上級建議適當之措施,以改善學員活動輔助部門之運作,尤其在設施、住宿及膳食方面之部門之運作;

e)經聽取有關學科組負責人之意見後,就訓練暨操練辦公室之組織及內部運作及就各學科之大綱編排,向上級建議認為適當之更新及調整方案。

三、學生隊伍隊長具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紀律懲戒權限。

第四十二條

(學生連)

一、學生連負責向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員提供行政上之輔助。

二、學生連設有:

a)學生連連長;

b)學生連連長助理;

c)辦事處及各輔助部門。

第四十三條

(學生連連長)

一、學生連連長就其所指揮學員之紀律、儀表及行為,對有關上級直接負責,並且尤其負責監督現行規定及命令之嚴格執行。

二、學生連連長具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紀律懲戒權限。

第四十四條

(辦事處及輔助部門)

一、辦事處及各輔助部門負責處理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學員之行政事宜及執行學生連在服務上之輔助。

二、學生連之輔助部門設有:

a)物資科;

b)寄宿服務科。

三、物資科負責編制分配予學生連之物資及設備之清冊,並保存上述物資及設備。

四、寄宿服務科負責保養、維修、整理及清潔學生連所占用之設施,以及不屬其他部門直接負責之學員所使用之設施。

第四十五條

(訓練暨操練辦公室)

一、訓練暨操練辦公室係學生隊伍結構之機關,旨在確保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中訓練及操練方面之學科之教學。

二、訓練暨操練辦公室設有:

a)主管;

b)一般訓練科;

c)文書處理暨檔案科。

三、訓練暨操練辦公室之職能及運作規範於經學生隊伍隊長之建議及聽取教務廳廳長之意見後,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以批示核准之特定內部規定內。

第八節

綜合訓練中心

第四十六條

(任務及組成)

一、綜合訓練中心(葡文縮寫為CIC)有權向根據現行法律獲錄取提供地區治安服務之公民給予行政上之輔助, 並進行適當之道德及公民教育以及技術及體能培訓。

二、綜合訓練中心設有:

a)綜合訓練中心主任;

b)保安學員連;

c)訓練科;

d)辦事處及輔助部。

第四十七條

(綜合訓練中心主任)

除指揮職能固有之權限及其他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授予之權限外,綜合訓練中心主任尚有下列權限:

a)領導及促使執行與訓練有關之一切活動;

b)鑑於保安學員之培訓,確保遵守紀律及嚴格執行領導層之命令;

c) 綜合訓練中心主任具有《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所規定之紀律懲戒權限。

第四十八條

(保安學員連)

一、綜合訓練中心之保安學員連負責向學員提供適當之道德及公民教育以及技術及體能培訓。

二、保安學員連由訓練排組成。

三、保安學員連由綜合訓練中心主任指揮。

第四十九條

(訓練科)

綜合訓練中心之訓練科之權限為:

a)計劃及統籌訓練之工作;

b)編制、組織及推廣有關訓練之輔助刊物。

第五十條

(辦事處及輔助部)

一、綜合訓練中心之辦事處及輔助部有權處理有關地區治安服務保安學員之行政工作,並執行保安學員連在服 務上之輔助。

二、保安學員連之輔助部設有:

a)物資科;

b)寄宿服務科。

三、物資科負責編制分配予保安學員連之物資及設備之清冊,並保存上述物資及設備。

四、寄宿服務科負責保養、維修、整理及清潔保安學員連所占用之設施,以及不屬其他部門直接負責之保安學員所使用之設施。

第九節

司法科及辦事處

第五十一條

(司法科)

一、司法科之權限尤其為:

a)研究、建議及處理與司法有關之一切事宜;

b)對上級指定之程序進行預審;

c)編造提供司法服務之任命輪值表。

二、司法科設有:

a)科長;

b)文書處理暨檔案部。

第五十二條

(辦事處)

一、辦事處之權限尤其為:

a)執行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往來文書之接收、送出、登記及保存有關之程序;

b)公布《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職務命令》;

c)確保與非專屬其他機關負責之服務有關之文書處理。

二、辦事處設有:

a)主任;

b)助理;

c)文書處理暨檔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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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3/96/M號訓令 ] [ 葡文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