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93/96/M號訓令 ] [ 葡文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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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

第四章

教學團體

第一節

組成及職務

第六十八條

(組成)

教學團體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任教之軍事化或文職教師,以及從事訓練工作之軍事化或文職訓練員組成。

第六十九條

(軍事化教學人員)

軍事化之教師及訓練員係澳門保安部隊之警官或消防官,該等人員在履歷上須具備特定之專長以及具備技術與教學方面之能力,並須遵守為履行賦予其之教育及培訓職務所不可缺少之行為準則。

第七十條

(文職教學人員)

一、文職教師為大學教師或被認為具有任教學科之資歷之人士。

二、在缺少或不可動用軍事化專業人員執行訓練計劃時,應從具備向學員教授之訓練暨操練大綱內有關學科之學士學位之人士或具資歷之人士中招聘文職訓練員。

第七十一條

(招聘方式)

一、文職教師之招聘、資歷及資格規範於本地區關於大學教師職程之現行法例。

二、軍事化教師及文職訓練員之招聘得透過開考、邀請或甄選之方式為之,但須遵守本規章為每一情況所規定之條件。

三、軍事化訓練員之招聘係以甄選方式為之。

第七十二條

(教師之一般職務)

教師之一般職務為:

a)擔任獲指派之教學工作,且不斷關注該工作之教育及培訓環節;

b)以個人或小組形式開展學術研究活動,旨在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創造及發展學術、在方法上培訓學員、不斷尋找新教學方法及完善教學;

c)參與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教育管理工作,但僅以領導層在該範圍內所分配之職務為限;

d)在一門學科或一組學科之教學指引及協調上予以合作;

e)遵守及促使遵守現行命令,尤其負責維持紀律,而紀律係培訓學員不可缺少者,並保存及適當使用為執行所賦予之教師工作而供使用之設施及教具。

第七十三條

(教師職務)

除上條所指之一般職務外,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教師尚有其他權限,尤其為:

a)協調一門學科、一組學科或一個教務堂之教學及學術指引,或主持講座;統籌與教授其組別內學科有關之事宜;指導實踐課或理論實踐課,以及實驗室工作及實地工作;

b)與同組或同教務室之其他教師共同統籌並向上級建議核准該組或該教務室學科上新教學及研究方法之計劃、研究及運用;

c)代替缺課或因故不能視事之同組教師擔任經適當準備及經上級許可之工作;

d)輔助其組別學科之負責教師以及教授實踐課或理論實踐課、指導實驗室工作及實地工作。

第七十四條

(訓練員職務)

除第七十二條所指之一般職務外,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訓練員尚有其他權限,尤其為:

a)教授訓練及操練學科之課;

b)在有關教師之指導下,講授課程學術性學科之實踐課或理論實踐課,以及為課程學術性學科之實驗室工作及實地工作提供服務。

第七十五條

(統籌及監督)

一、教學、訓練及研究活動之一般統籌及監督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務廳廳長之權限,但不影響教務室及學科組之統籌及監督。

二、教師及訓練員在每一學校活動計劃上之教務分配,應在有關計劃生效前最少提前十五日公布於《職務命令)。

第二節

招聘

第七十六條

(教師之招聘)

一、軍事化教師之招聘係根據本規章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九條之規定,透過審查文件方式之考試,或透過從澳門或其他保安部隊中在履歷上具備特定專長及具備經證實之技術與教學能力之警官或消防官中邀請或甄選而為之。

二、上款所指之教師應具備《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適用於其他保安部隊高等教育場所之同類法例所規定之資格。

三、在缺乏教師,而又無法按照上述兩款所定之條件進行填補,或遇到按上述兩款規定亦無法解決之困難時, 空缺得由下列人士填補:

a)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其他教師;

b)具備適當資格之澳門保安部隊警官或消防官。

四、文職教師之招聘受本地區現行法例規範。

五、根據與澳門大學簽署之議定書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純學術性或科學技術性學科之教師係由澳門大學負責招聘。

第七十七條

(訓練員之招聘)

一、軍事化訓練員之招聘係透過從澳門保安部隊警官或消防官中甄選;該等人員在履歷上須具備特定之專長及具備經證實之技術興教學能力,並須遵守為履行獲賦予之教育及培訓職務所不可缺少之行為準則。

二、上款所指之教師應具備《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或適用於其他保安部隊高等教育場所之同類法例所規定之資格。

三、在缺少訓練員,而又無法按照上兩款所定之條件進行填補,或遇到按上述兩款之規定亦無法解決之困難 時,空缺得由下列人士填補:

a)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其他訓練員;

b)具備適當資格之澳門保安部隊警官或消防官。

四、為提供以技術性質為主之訓練,具備有關畢業知識且在澳門保安部隊具有一定職級之人,得以兼任制度為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服務。

五、在缺少或不可動用澳門保安部隊專業人員執行課程計劃之訓練及操練大綱時,應從具備有關學位之學士或在有關大綱之範圍內證實具資歷之人士中,透過邀請之方式招聘。

六、關於文職訓練員之邀請係以教務室主管說明理由之建議為依據;該建議須透過有關渠道提交並經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

第三節

任用

第七十八條

(教師之任用)

一、軍事化教師之任用係透過任命為之;任命係透過 總督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之建議而作之批示按兼任或非兼任制度作出。

二、文職教師之任用係根據本地區現行法例,以合同方式為之。

第七十九條

(訓練員之任用)

一、軍事化訓練員之任用係透過任命為之;任命係透過總督應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之建議而作之批示按兼任或非兼任制度作出。

二、文職訓練員之任用係根據本地區現行法例,以合同方式為之。

第四節

共同規定

第八十條

(對軍事化教師之共同規定)

軍事化教師在下列情況下被免職:

a)應其本人之請求;

b)因工作所需而無法執行教學工作;

c)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向上級建議而免除職務。

第八十一條

(對文職教師之共同規定)

本地區現行法例之規定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文職教師及訓練員。

第五節

考試

第八十二條

(考試之目的)

為招聘教師而進行之審查文件方式之考試係根據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空缺,為一門學科或一組學科而舉 行,旨在了解投考人學術著作之價值、研究才能、曾從事教學活動之價值,以及為完全執行所負責之教育及培訓工作所必需之職業要求及品德。

第八十三條

(開考)

一、開考係應總督以批示認可之校長建議,透過公布於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職務命令》之公告為之,公告 內載明投考人應具備之條件、填補之職位及接收投考文件之地點、期限及時限。

二、報考期自公告公布之日起,為期二十日;如截止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隨後之第一個工作日。

第八十四條

(報考之接納)

一、組成卷宗之文件如下:

a)致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之要求接受報考之申請書;

b)詳盡個人資料紀錄;

c)報考人之履歷乙份,並載明曾完成及發表之著作,以及曾從事之教學活動。

二、於接收上款所指文件時,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將在專門為此而設之簿冊上記錄有關事項,尤其載明報考人之身分資料、所遞交文件之清單、欲參加之考試、澳門 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收到文件之日期、時間及收取方式;應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得發出有關證明。

三、報考期限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將分析卷宗及編寫一份列明報考人資歷之名單,並說明各報考人是否符合投考條件,該名單交由學術委員會評審,以便對報考之接納性發表意見。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將根據該意見對報考人之申請書作出批示,並命令將准考人之最後名單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大堂。

第八十五條

(准考人須呈交之文件)

一、於准考人最後名單張貼後三十日內,准考人應呈交在其履歷內所述之著作兩份。

二、在上述期間,准考人亦應呈交一份報告書,其內載有為以理論及實踐形式教授與考試相應之學科或學科組其中之一學科之內容而訂定之教案、教學內容及方法。

第八十六條

(典試委員會)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經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後,應以批示就每一考試委任典試委員會,該委員會由校長主持且由校長及最少三位教師組成。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或其他大學高等教育場所之類似學科或類似學科組之教師,得為典試委員會成員。

第八十七條

(典試委員會之運作)

一、典試委員會之會議由主席召集,參加會議屬優先工作。

二、典試委員會係以其成員簡單多數票之方式作出決定,而主席在票數相同時方可投票;典試委員會之決定、 各人所投之票之意向及有關理由應載於會議紀錄。

三、在報考期結束後舉行之第一次典試委員會會議中,典試委員會將分析及討論各報考人之准考資格,在全面審理後,得立即剔除其認為在學術或教學方面不符合所報考之職階或不屬所報考學科或學科組範圍之人士。

四、如報考人在首次會議被剔除,典試委員會須擬定一份說明理由之報告書以知會報考人。

第八十八條

(准考人之名次)

准考人之名次排列係基於:

a)在為擔任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師工作而須具備之行為及品德上,評審准考人之資格;

b)分析准考人之卷宗及載於其履歷上之學術及教學成就。

第八十九條

(考試成績)

一、典試委員會經其成員以簡單多數票取得之意見,應載於會議紀錄上,並指出各人所投之票之意向及有關理由。

二、考試成績須記錄於最後報告書內,並由典試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名,而該報告書應連同考試之紀錄一併送交總督認可。

三、最後報告書僅指出准考人之身分資料及其名次,以便被任命於與開考有關之空缺內。

第六節

義務與權利

第九十條

(教學人員之義務)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教學人員之義務為:

a)為遵守現行規定及規章,在行為、教育及公民教育方面長期作為學員之榜樣及導師;

b)長期開展一套靈活及適時之教學方法;

c)鼓勵學員發揮其評論及創造精神,並為學員之職業及人格培訓作出貢獻,以及啟發學員在學術及一般文化上之興趣;

d)製作有關其負責學科內容之輔助教材及其他最新教學材料,以供學員使用;

e)在學員培訓補充活動上提供協助,旨在全面培訓學員成為領導人員以及成為社會成員;

f) 以嚴格之學術方式指導學員分析其教授之學科內容;

g)在其權限範圍內且獲任命時,代替遇法定障礙之教師暫時教授有關學科;

h)根據命令及職務命令,出席官方行為及儀式,而其出席有助增加該等行為及儀式之尊嚴,亦有助鞏固隊伍士氣及鞏固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工作之全體人員之同僚關係;該等行為及儀式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內被視為學員培訓之一環。

第九十一條

(指導及學術意見之自由)

教師在其負責教授之學科範圍內,享有指導及學術意見之自由。

第九十二條

(學科大綱)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舉辦之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教學計劃內之各學科大綱,係按本規章第六十一條所定之模式制定、統籌及核准。

第九十三條

(摘要)

一、每位教師應就每節課教授之內容編寫一描述性及精確之摘要,該摘要以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專門表格填寫,旨在使學員在課堂開始時、上課過程中或結課時了解其內容。

二、摘要由教務廳之部門收集及存檔;該等摘要視為每一學年充實各學科大綱之資料,並有助教務廳及有關之教師透過分析摘要控制教授大綱內容之速度及糾正異象。

第九十四條

(薪俸及報酬)

一、駐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務之軍事化教師及訓練員之薪俸,根據現行之薪酬制度,係相當於其所屬保安部隊職程內職級之薪俸。

二、其他軍事化教師、訓練員及指導員則根據本地區現行關於擔任培訓員工作之法例給予報酬。

三、文職教師之薪俸係在考慮文職教師服務制度及有關之現行薪酬制度下,透過合同訂定相應於本地區大學教育職級之薪俸。

第九十五條

(教師職程)

《本地區大學教師職程通則》適用於在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各課程學習計劃內純學術或科學技術性學科之文職教師,但不妨礙本規章規定之補充適用。

第七節

過渡規定

第九十六條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現有之教學團體)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現有教學團體維持原有之稱謂,以及根據下列各條之規定具有本規章內所定之職能、權利及義務。

第九十七條

(軍事化教師)

一、現職之軍事化教師及教師助理,具有本規章賦予教師之職能、權利及義務。

二、負責體能訓練學科而稱為體育導師之警官或消防官,按其專門技術資歷及職程之職位,保留巳獲賦予之職能、權利及義務。

三、操練、特別訓練及體能訓練之軍事化訓練員及指導員,具有本規章賦予軍事化訓練員之職能、權利及義 務。

第九十八條

(文職教學人員)

以合同招聘之學術、科技、專業技術或體能訓練等學科之文職教師,具有本規章賦予文職教師之職能、權利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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