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教學及研究
第五十三條
(所頒授之學位)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透過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授予警務科學以及防護及安全工程學範圍之治安警察專業、 水警稽查專業或消防員專業之學士學位。
第一節
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
第五十四條
(一般教育指引)
一、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教育應具有客觀性及靈活性,旨在透過全面及整體培訓,使學員成為領導人員及良好市民。
二、為貫徹各課程教學計劃內所定之宗旨及目標,教學活動應注意下列要件:
a)以適當之授課計劃、按規定使用適合之視聽器材以及適當加入教學大綱及有關時間表之實習活動為基礎,而制定計劃及程序;
b)為使教學方法配合教材之發展及配合有關教學大綱之適當調整而不斷改進;
c)為制定及安排有關彌補教學效益不足之各項補充措施而經常評估及檢查教學及學習程序;
d)教師應在履行教育、教學及培訓任務時經常協助、鼓勵及關注學員。
第五十五條
(基礎學術培訓)
一、基礎學術培訓應在培訓課程期間教授,以作為認識及掌握課程特定內容,以及吸收在知識迅速發展下所產 生之新知識之基礎,並在不斷提高專業能力之前提下,作 為晉升高層之條件。
二、關於學術性學科之課堂時間及教材之講解方式,應採用類似大學教學之模式,但不影響按實際經驗而採用認為較合適之教學方法。
第五十六條
(技術及科技培訓)
一、為面對新科技之挑戰,在澳門保安部隊未來警官或消防官之整體培訓中應更重視技術及科技之學術培訓。
二、該培訓係為使學員具備在各部隊範圍內執行技術性職務所需之專業資歷。
第五十七條
(職業道德培訓)
職業道德培訓旨在培養學員有高度責任感、榮譽感及品格,尤其是澳門保安部隊本身之顯著社會功能所要求之精神完整性、紀律精神及責任感。
第五十八條
(體能訓練及特別訓練)
一、體能訓練及特別訓練旨在向學員提供在執行職務時所需之體能。
二、培訓課程各學年均有體能訓練及特別訓練,所設學科包括基本訓練、在射擊場之輕型武器射擊、其他體能操練之技術及方法。
第五十九條
(補充培訓活動)
一、為全面培訓學員,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包括基於學員餘暇之善用而每年舉辦之一系列課外交娛活動。
二、上述活動之主要目的如下:
a)使學員深入了解感興趣或有天賦之事物;
b)引致學員對其他知識之求知慾;
c)延長學員擅長之體育活動。
第六十條
(教育組織)
一、在純學術性範圍內,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按大學教育模式組織;在職業道德培訓、訓練及操練方面,則 按總督之指令組織。
二、該等課程包括專業實習,稱為“準警官或準消防官實習”,期限及編排則視乎各個課程而定,旨在使學員有機會實際運用所取得之理論知識。
三、學員必須參加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之教育活動,該等活動係透過理論課、理論實踐課、實驗課及講座進行,並根據教授及學習各課程計劃內有關範園之內容之最佳教學方法,透過會議、實用性工作、練習、實習、考察及考察隊補充課堂授課之不足。
第六十一條
(大綱)
一、課程計劃內各學科之大綱,包括“準警官或準消防官實習”之大綱,係經聽取教學委員會之意見及教務廳廳長之建議後,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
二、各學科之教學大綱由負責教師編制,並透過有關教務室根據已規定之一般標準規則及一般遞交規則,呈交上級審議。
三、任何修改教學大綱之建議書應於每學年四月三十日前遞交教務廳,以待核准作翌年使用。
四、教務廳應保持各學科大綱之年度檔案之最新資料,並按照該等檔案發出有關證明書。
第六十二條
(學年)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學年始於每曆年十月一日,終於次曆年九月三十日。
二、原則上,每學年之學校活動係按下列規定分配:
a)第一部分 —— 十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用作上課、訓練、考察、實踐工作、實用性工作、考試假期及第一學期之考核。時間分配如下:
—— 第一段或第一學期:十月一日至二月底:
—— 第二段或第二學期: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b)第二部分 —— 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特別用作實用性工作、練習、考試假期、第二學期之考核、學年考核、補考、學校假期、參觀、考察及實習。
三、上款b項所指第二部分以下列方式作為一般之安排:
a)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用作工作、最後練習、考試假期及第二學期之考核及學年考核;
b)八月一日至三十一日:用作學校假期;
c)九月一日至三十日:用作補考、提高成績考核及認為適當且可補充學員培訓之參觀、考察及實習:
d)上項所指期間內無活動之學員,經許可,其假期得延至下學年開始。
四、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在認為合適時,得預留九月之部分時間以處理與入學試有關之工作,亦得提前或延長各學年第一或第二部分內之各期間,但不得逾十五日;校長並得調整每年之校曆表以配合上述改動及農曆新年與復活節假期之變動。
第六十三條
(年度活動表)
一、學員之學校活動係按教務廳建議,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之年度活動表進行。
二、年度活動表應在學年開始前最少提前二十日公布於《職務命令》。
第六十四條
(學校活動計劃)
一、學年內各學期之每周上課時間表及學員之其他活動,均載於學校活動計劃內;該計劃係經教務廳廳長建議,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核准,並在學期開始前最少提前八日公布於《職務命令》。
二、為在學期內教授學科,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澳門大學內進行學期制學科教授之課室分配,應以學校活動計劃之附件公布。
三、各學習計劃內各學科及訓練之每周上課時數及單元課之學習期限,係經聽取教學委員會意見及教務廳廳長建議後,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以批示訂定,但須考慮:
a)大學為教授純學術性內容所採用之標準;
b)澳門保安部隊為教授專業技術內容、特別訓練及體能訓練內容,在訓練範圍內之現行規定;
c)學員應有空暇時間以及有必要適當運用空暇時間,以完成其全面培訓;
d)確保學員有溫習及了解教材之時間。
第二節
其他教學及研究活動
第六十五條
(其他教學計劃)
一、除警官或消防官培訓課程外,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尚得為澳門保安部隊之利益舉辦其他進修、再培訓或專業之課程或實習,以及得舉辦提高警官或消防官資格之課程或實習,以補無相應培訓課程之不足。
二、在落實該等計劃或由上級交予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負責之其他計劃前,須經總督認可。
第六十六條
(研究)
一、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應在課程計劃之學術領域上開展主要興編制教材有關之研究活動,以創造及發展學術、在方法上培訓學員、不斷尋找新教學方法及完善教學。
二、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得透過與大學、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訂定協議,協助實施或統籌屬與本地區利益有關之目標範圍內之研究及發展計劃,尤其屬保安範圍之研究及發展計劃。
第六十七條
(協議)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得與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訂定協議,目的為:
a)訂定教學計劃或學科之間之等同制度,以使學員有機會在其他高等教育場所繼續學士程度或研究生程度之學習;
b)根據上條第二款之規定,實施或統籌各項研究及發展計劃;
c)相互間利用可動用之人力及物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