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所作之批示,根據第13/2021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第20/2022號行政法規《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的施行細則》及經第97/2023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84/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的相關規定,海關現以履歷評審方式進行晉升程序,以填補海關人員編制關務官級別第一職階副關務總長職位四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總部大樓行政財政廳人力資源處,並上載於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投考人須自本公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八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請。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海關
關長 黃文忠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梁采怡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會議議決把位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街道命名及界定,有關資料如下:
2072 | 松柏街,葡文為Rua das Coníferas |
屬花地瑪堂區 | |
由友誼橋大馬路起,至東北大馬路止。 | |
2073 | 東方明珠大馬路,葡文為Avenida da Pérola Oriental |
屬花地瑪堂區 | |
由松柏街起,至東北大馬路止。 | |
2074 | 明珠街,葡文為Rua da Pérola |
屬花地瑪堂區 | |
由東方明珠大馬路起,至友誼橋大馬路,鄰近友誼圓 形地。 |
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戴祖義
茲公佈,治安警察局退休一等警員陳詠昌之遺孀彭旭紅,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為旅遊基金進行“二零二五年農曆新年花車匯演活動製作及統籌服務”之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或繳付200.00澳門元(貳佰澳門元)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或可透過澳門旅遊局網站(www.dst.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附件副本。
於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將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講解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登入澳門旅遊局網站(www.dst.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19,000,000.00澳門元(壹仟玖佰萬澳門元);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 |
價格 |
30% |
設計、製作及統籌 |
35% |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 |
25% |
投標人的經驗: |
10% |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下午五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380,000.00澳門元(叁拾捌萬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以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於旅遊基金
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程衛東
根據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臨床病理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林惠玲 |
14.8 |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官建泳醫生
正選委員:臨床病理科顧問醫生 錢偉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郭德麟醫生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四年八月十四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劉君醫生及文超白醫生投考放射及影像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放射及影像學科 邱德正醫生
正選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 楊貞勇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潘偉麟醫生
候補委員:放射及影像學科 江瑞洲醫生
放射及影像學科 余國威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五日及十六日
考試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和仁伯爵綜合醫院放射及影像學科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胃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行政任用合同一個職缺,經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病理解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0月7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病理解剖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9月5日至10月7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病理解剖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洪凰鳳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正選委員:郭麗芳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趙振鋒 病理解剖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Maria Isabel Dias Coimbra Lourenço Mira
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黃小彥 病理解剖科顧問醫生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腫瘤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醫院職務範疇的醫生——在專科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藉參與跨專業小組及與社區醫療衛生範疇緊密合作,提供醫療、研究及教學的服務,尤其包括:
2.1 向住院病人提供屬其專科範疇的醫療服務,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其他專科範疇提供協助;
2.2 執行專科門診及急診的醫療工作,包括診斷、開立治療處方、決定病人住院或出院;
2.3 就每一個案按本身的診斷作出醫療上的決定;
2.4 為住院病人制訂專科治療計劃,並協調相關的執行工作;
2.5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切的醫院護理服務;
2.6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7 負責及跟進病人在不同專科之間的轉診工作;
2.8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在公立醫院網絡以外的轉診工作;
2.9 負責醫院各專科之間的溝通及合作,必要時提供綜合的專科醫療及護理計劃;
2.10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11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12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3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4年10月7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腫瘤科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4年9月5日至10月7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 - 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腫瘤科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林志良 腫瘤科主任醫生
正選委員:王毓洲 腫瘤科顧問醫生
李漢初 腫瘤科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彭向紅 腫瘤科顧問醫生
梁嘉敏 腫瘤科主治醫生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離島醫療綜合體北京協和醫院澳門醫學中心(下稱“澳門協和醫院”)院長根據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策略發展委員會二零二四年第一次平常會議紀錄(摘錄)所述授權第三款、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七月十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財務委員會第019/2024號會議紀錄(摘錄)所述授權第四款,以及刊登於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6/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財務委員會成員兼澳門協和醫院副院長李君,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協和醫院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元10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向財政局申請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屬澳門協和醫院的預算撥款;
(三)收取澳門協和醫院本身的收入及將之存於具公共庫房出納職能的代理銀行;
(四)批准發出支付指令以提取出納活動相關款項;
(五)經核實具法律依據、符合財政規則及具有權限實體許可後,許可透過登錄於澳門協和醫院本身預算內的撥款帳目結算須支付的所有開支的權限;
(六)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轉授予財務委員會成員兼澳門協和醫院副院長李偉成及李莉,以及職位等同副院長級別的人員曹國希、沈寧,在各所屬分管的業務範疇下,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協和醫院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但以澳門元5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在其管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三、轉授予運營財務部行政主任阮佩儀,以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澳門協和醫院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以及許可支付有關開支,但以澳門元10,000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在其管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四、本轉授權在獲轉授權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行使。
五、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行政上訴。
六、獲轉授權人得將上述的權限轉授予澳門協和醫院主管人員。
七、本轉授權不妨礙轉授權人行使收回權及監管權。
八、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協和醫院
澳門協和醫院院長 吳文銘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社會工作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範疇)七個職缺:編制內兩個職缺和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五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相同任用方式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社會工作範疇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社會工作局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具有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程度的學歷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3. 職務內容
在社會工作範疇中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及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發展計劃及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及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有關社會工作範疇政策及管理措施作出決定。
社會資源和服務的發掘、整合、運用與轉介;提供對個人、家庭、團體、社區的預防性、補救性及支持性服務;執行社會福利政策、防治賭毒成癮和社會重返領域或法律法規所訂定的保護性措施;實施對個人行為、人際關係、婚姻、家庭、社會適應等問題的社會心理評估、介入及輔導跟進、支援民防避險工作和提供應急服務,處理對社會服務和福利團體或設施的監管及資助等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四級別的3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倘若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前)具有主修社會工作學科的副學士文憑或同等學歷,或高等專科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四年九月五日至九月十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上午九時起,並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8.1.1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8.1.2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1.3 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項及第8.2項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項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項及第8.2項所指的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社會工作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9.1.1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9.1.2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9.1.3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上述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但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者除外。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10.1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10.2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0.3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的告示板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3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5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5.4 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15.5 八月一日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
15.6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訂定澳門社會工作局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15.7 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
15.8 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15.9 第18/202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
15.10 第107/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社會工作局資助規章》;
15.11 第33/2023號行政法規《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
15.12 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15.13 第12/2018號法律《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
15.14 經第2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15.15 經第4/2014號法律、第10/2016號法律、第10/2019號法律、第22/2020號法律、第10/2021號法律、第4/2023號法律及第18/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15.16 第5/2019號法律《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
15.17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5.18 社會時事及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及公函等文件;
15.19 社會工作範疇的專業知識:社會工作方法(個案工作、小組工作及社區工作)、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方案、機構管理及績效評估)、社會工作研究方法、社會政策(政策分析及政策執行)。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第15項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相關文本內不得附有任何註解、範例及標示貼紙,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
16. 任用次序
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合格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任用次序如下:
(1) 以編制內職位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2) 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的任用方式填補職位。
17.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4/2017號法律、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代處長 卓麗曉
正選委員:處長 余家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偉文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柯玟慧
首席高級技術員 古鈺鏜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許華寶
茲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為澳門旅遊大學提供2025及2026年度清潔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澳門旅遊大學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服務目的:為澳門旅遊大學提供2025至2026年度清潔服務
5. 服務提供期: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24個月)
6. 投標資格:
• 投標者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局及/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及/或商業登記;
• 投標者必須已考取ISO14001環境管理系統認證並取得有效證書;
• 在2019年至2023年間,投標者必須曾獲直接判给為本澳機構提供清潔服務,月均費用不少於澳門元400,000.00,已完成的服務年期須達連續一年或以上。
7. 標書有效期: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36條的規定延期。
8. 實地視察集合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大學協力樓禮堂。
9. 實地視察日期及時間:2024年9月9日上午9時30分
10. 臨時擔保:MOP324,000.00(澳門元叁拾貳萬肆仟元正),得透過抬頭為「澳門旅遊大學」之銀行擔保或現金透過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存入澳門旅遊大學戶口(號碼:180101100819085)。
11.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
12. 交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大學啟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13. 截止交標日期及時間:2024年10月7日下午5時正
14. 開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大學協力樓禮堂。
15. 開標日期及時間: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時正
*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的規定,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競投所遞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6.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取得該等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大學啟思樓出納及查詢處。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開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 於本校啓思樓出納及查詢處可取得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副本,費用每份為MOP100.00(澳門元壹佰元正)或透過本校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utm.edu.mo)。
17. 評審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 總投標價(70%);
• 同類服務經驗及服務表現(20%);
• ISO認證(8%);
• 聘用殘疾人士(2%)。
18. 附加說明文件:投標者有責任於投標截止時間前,前往澳門望廈山澳門旅遊大學啟思樓“繳費及查詢櫃檯”,查閱或索取倘有的附加說明文件。凡於澳門旅遊大學網頁內下載各項公開招標相關資料的投標者,有責任主動於投標截止時間前,每日登上欄內獲取更新或修正等附加資料。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旅遊大學
校長 黃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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