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1/2019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20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人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姓名 | 職務 |
卓倩芝 | 律政廳廳長 |
茲公佈,勞工事務局退休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景良之遺孀陳玉蓮,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茲公佈,財政局退休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馬麗莎之鰥夫施達文,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間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高舒婷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局長 戴建業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9,297,500.90元。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澳門金融管理局向徐烈芳[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 199311207819]提起第002/2023號違法行為程序,因被訴人在未經許可下,於2021年2月14日,以慣常及營利方式,在第三者交付相應款項後,為第三人在澳門特區從事非法匯兌交易及現金速遞業務,故違反了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三條a)項、j)項及l)項、第八及第九條以及五月五日第15/97/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通知上述被訴人(詳細資料如前述)於2023年12月4日下午3時前來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以便參與是次程序。
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倘若在指定的日期及時間沒有前來本局,且於指定日起計5日內,沒有提供合理解釋或提供不合理的解釋,將被科處澳門元一百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於澳門金融管理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
代主席:劉杏娟
委員:李可欣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司法警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公共行政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公共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公共行政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具有公共行政、公共管理、政府管理、政府研究、或公共政策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第7.2點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14. 考試範圍
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 現行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 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終用途;
•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 現行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IV. 司法警察局法規:
• 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 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
• 經第1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 第52/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V. 權限:
• 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 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 第4/DIR-PJ/2022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2/DIR-PJ/2023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4/DIR-PJ/2023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VI.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VII.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治體制;
VIII. 公共行政範疇的專業知識;
IX. 社會常識;
X. 撰寫公共行政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 岑錦榮 副局長
正選委員: 楊春麗 廳長
談正儀 處長
候補委員: 鄭佩欣 處長
李小娟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司法警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設施管理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執行實際管理操作;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設施及樓宇管理、機電工程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7.2點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 (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14. 考試範圍
II. 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II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IV. 司法警察局法規:
• 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52/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V. 權限:
• 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 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 第4/DIR-PJ/2022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2/DIR-PJ/2023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4/DIR-PJ/2023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VI.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VII. 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VIII. 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IX. 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X. 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XI.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XII.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XIII. 土地工務局發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
XIV. 社會工作局《澳門特區無障礙通用設計建築指引》(2021年9月版本);
XV.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XVI.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XVII. 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
XVIII. 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XIX. 升降機類設備、空調系統、供排水系統、消防系統、監控系統、燃氣系統及其供電設施的設計、管理和保養知識;
XX. 撰寫有關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公函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岑錦榮 副局長
正選委員:楊春麗 廳長
陳永紅 處長
候補委員:黃偉麟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佩欣 處長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按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保安司司長作出的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司法警察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可透過“政付通”機具進行支付,包括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支付寶;又或可透過澳門通卡及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投考人可透過本局網頁www.pj.gov.mo預約報考時間。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
d)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第7.2點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a)、b)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 1點a)、b)和d)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投考人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和d)項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司法警察局網頁http://www.pj.gov.mo/。
14. 考試範圍
II.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III.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IV. 現行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V. 現行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VI. 現行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VII. 現行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VIII. 現行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IX.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X. 現行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X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現行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 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 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XII. 司法警察局法規:
• 經第14/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
• 第35/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7/2020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制度;
•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 第36/2020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人員的招聘、甄選及培訓;
• 經第19/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8/2012號法律——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附帶報酬;
• 第52/2023號行政命令——修改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
XIII. 刑事性質之法規:
• 第8/96/M號法律《不法賭博》;
• 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
• 現行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 現行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 第3/2008號法律《透過修改第6/96/M號法律禁止層壓式傳銷》;
• 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 現行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
• 現行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 現行第17/2009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 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
• 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 現行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
• 第13/2019號法律《網絡安全法》;
• 第35/2019號行政法規《網絡安全委員會、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及網絡安全監管實體》;
XIV. 權限:
• 經第86/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 經第10/2022號保安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89/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
• 第4/DIR-PJ/2022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2/DIR-PJ/2023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 第4/DIR-PJ/2023號批示——將若干職權授予及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副局長;
XV.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XVI. 第13/2010號法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
XVII. 撰寫法律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XVIII. 司法個案分析。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疇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岑錦榮 副局長
正選委員:李金榮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郭少萍 顧問高級技術員
候補委員:Bruno Alexandre Capelas Gonçalves 專業技術職務
黃嘉琪 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賴文威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第四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公告,公佈懲教管理局通過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培訓課程錄取開考,錄取合格及得分最高的前六名投考人修讀晉升至高級警長職級的晉級培訓課程。合格完成晉級培訓課程的投考人,依次填補懲教管理局人員編制內獄警隊伍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警長六缺;現公佈晉級培訓課程的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之學員:
排名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 | 王曙南 | 5142xxxx | 90.49 |
2 | 張凱欣 | 7398xxxx | 89.43 |
3 | 何嘉敏 | 5116xxxx | 88.96 |
4 | 陳玉林 | 7363xxxx | 86.74 |
5 | 梁銘隆 | 5082xxxx | 85.85 |
6 | 吳永強 | 5059xxxx | 85.59 |
根據第3/2022號行政法規《獄警隊伍人員的開考及培訓課程制度》第三十五條,經適當配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典試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或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任意上訴(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的批示核准)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於懲教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路環監獄獄長 林錦秀
候補委員:監務支援處處長 林凱澤
副警司(職務主管) 黃金龍
本人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以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本局副局長張子軒,以下屬管理體育發展廳、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和運動醫學中心範疇的權限:
(一)就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三)批准體育發展廳廳長、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及運動醫學中心人員享受年假及提前享受年假的申請;
(四)接受體育發展廳廳長、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主任及運動醫學中心人員因缺勤而作的解釋,有關決定取決於是否接受其提出的理由;
(五)認可人員工作表現評核結果,但屬對主管的評核除外;
(六)簽署由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制定的專用守則。
二、當有關職位的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法定代任人行使本批示所授予的權限。
三、本授權不妨礙發出指令或指示的權力、收回權以及有權廢止獲授權者所作的行為。
四、對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自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六、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體育局
局長 潘永權
根據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心臟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林國垣 | 13.8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心臟科顧問醫生 林如波醫生
正選委員:心臟科主治醫生 劉百球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陳展鵬醫生
根據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通告,以及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規定而進行的血液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已完成,並根據同一法令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而計算的專科培訓的最後評分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獲社會文化司司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何永輝 | 15.8 |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血液科顧問醫生 許萍醫生
正選委員:血液科主任醫生 David Tavares Lopes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劉詩敏醫生
按照衛生局代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盧忠敏醫生投考急症醫學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經第24/2018號行政法規和第17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曾潭飛醫生
正選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陳麗陽醫生
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列就雄醫生
候補委員: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李彩珠醫生
急症醫學科主治醫生 梁開業醫生
考試方法:最後評核包括履歷考試、實踐考試及理論考試,上述三項考試均屬淘汰試。
評分制度:1.在各項考試之評分以0至20分表示,得分等於或高於9.5分方視為及格;
2.在三項考試中之得分均等於或高於9.5分之投考人,視為在最後評核中及格;
3.最後評核之評分係在各項考試之得分之算術平均數之結果,取小數點後一個位。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及七日
考試地點:衛生局仁伯爵綜合醫院C1層遠程醫療會診中心會議室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之批示,根據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規定,衛生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衛生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六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旨在對擔任一般服務助理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衛生局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
一般服務助理員的職務尤其包括:
(一)保持設施尤指病房、診室、廚房及洗衣房衛生、安全及舒適;
(二)確保設備及用具的保存、清潔及衛生;
(三)對用於病人護理的物料進行消毒或滅菌;
(四)負責有關單位、醫院部門或醫療部門的對外聯絡工作;
(五)協助收集化驗樣本;
(六)存檔及運送文件;
(七)陪伴及運送病人;
(八)搬運屍體;
(九)負責醫院廢料的運送;
(十)負責部門運作所需的藥物及常用消耗品的對外及內部運送工作;
(十一)負責衣物的清洗及處理工作,包括熨衣及摺疊衣物;
(十二)準備用於烹調食物的材料;
(十三)運送食物到部門及食堂;
(十四)在食堂供應餐膳予病人及工作人員;
(十五)輔助相關單位或部門的其他行政及後勤工作。
3.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薪俸點為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15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4.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具備小學畢業且具有本開考通告第2點所列的任一項職務達2年的工作經驗,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6.3 經投考人簽署的《開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d)本通告所要求的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機構的僱主發出的文件證明,且需載明任職機構、任職期間及所擔任的職務內容;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可由典試委員會決定接納其他適合的證明文件;
7.2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3 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4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5 上指的《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a)、b)、c)和d)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2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4.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知識考試 - 筆試
a) 職業安全健康基本知識;
b) 食物衛生基本認識;
c) 食物安全基本知識;
d) 醫療場所及物品的清潔基本知識;
e) 處理遺體的基本知識;
f) 處理廢料的基本知識。
筆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第9/2010號法律《衛生助理員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經第1/201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蘇敏兒 護士長
正選委員:廖佩雯 護士長
陳薌薌 專科護士
候補委員:李紅梅 護士長
葉家宜 專科護士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的批示,根據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家庭醫學)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五個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本開考的有效期於所述職位被填補後終止。
2.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全科職務範疇的醫生——在社區醫療衛生範疇內工作,並在全面及連續的護理範圍內,因應服務對象的需要,向個人、家庭或特定人群提供預防、診斷、治療及康復服務,尤其包括:
2.1 以個人及透過小組方式向由其負責的就診者提供全面及具延續性的醫療服務;
2.2 與護理人員合作,為病人提供適當的社區醫療衛生服務;
2.3 撰寫醫療病歷、紀錄及報告;
2.4 在有需要時,負責及跟進病人的轉診工作;
2.5 在衛生中心擔任公共衛生計劃中的有關職務;
2.6 參加旨在使社區醫療衛生與專科醫療衛生相配合的醫院醫療工作小組;
2.7 參與教學及學術研究計劃;
2.8 指導實習醫生的培訓;
2.9 對本職務範疇的規劃、組織及管理提供技術協助;
2.10 促進本職務範疇與其他職務範疇之間工作的配合。
3. 職務內容
主治醫生的職務尤其包括:
3.1 提供醫療服務;
3.2 參加醫療小組或急診小組;
3.3 協助培訓活動;
3.4 收集及整理醫療及流行病學資料;
3.5 協助進行改善醫療服務的研究工作;
3.6 與衛生當局及其他當局合作;
3.7 參與促進不同層面的醫療服務之間互相配合的工作;
3.8 履行其他交由其執行的職務;
3.9 提供專科醫療服務;
3.10 當被指定時,加入開考的典試委員會;
3.11 當被指定時,擔任教學職務;
3.12 參與及協助開展科研計劃;
3.13 協助普通科醫生的專業發展;
3.14 輔助顧問醫生及主任醫生;
3.15 參與所屬部門的管理;
3.16 在跨專業小組內負責相關職務範疇的工作,包括有關社區健康診斷及其後相應的衛生及醫療介入方面的事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的薪俸點為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74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及醫生職程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2023年12月14日前)具備醫學學士學位學歷且已根據第18/2020號法律的規定取得資格認可證書和合格完成全科/家庭醫學專業範疇專科醫學培訓或獲適當認可具等同效力的培訓者,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即2023年11月16日至12月14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提交經第133/201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的報考費;未支付報考費者,報考不獲接納,但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並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由本局就經濟困難的狀況進行核實;
7.3 經投考人簽署的《投考報名表》須由投考人本人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提交,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以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澳門通及澳門錢包MPay進行支付)。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a) 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 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 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一式三份(詳列在相關職務範疇內所執行職務的時間及方式、技術職能單位的主管職務、對實習醫生的指導及門診小組的參與,技術職能部門及單位的管理、組織及擔任主管的能力及才能,發表的著作及文章,醫療範疇職位的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及提高專業資格的其他資料。)(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須提交:
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如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無須提交,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3 第8.1點a)及b)項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4 如投考人無提交第8.1點a)至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投考人應在臨時名單所指期限內補交所欠文件,否則被除名。
8.5 上指的《投考報名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6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7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8 作虛假聲明或提交虛假文件,會被除名或不獲任用,還導致按情況向主管實體舉報以提起紀律及刑事程序。
9.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若投考人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即被除名。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核投考人在相關職務範疇情況下解決問題、行動及反應的能力;
履歷分析——包括投考人專業履歷的審查及討論的履歷分析旨在分析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的資歷,尤其是專業及學術方面的能力,並參照須填補的空缺的一般及特別的職業特徵要求、專業歷程、所取得的經驗及進行了的培訓、所擔任的職務類別及取得的工作評核。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分者,均被淘汰。
有關開考的評分準則已張貼於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以供查閱。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履歷分析 = 5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優先者依次為在與開考程序相關的職務範疇的實習醫生培訓的最後評核中,取得較高成績者;在與開考程序有關的職務範疇內,職級及職程中具較長年資者。採用前述所指準則後,如投考人得分仍然相同,則按照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公告及開考資訊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5.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家庭醫學專科的醫學知識。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18/2020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經第1/2023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17/2012號行政法規《醫生職程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的規定,以及補充適用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徐松波 家庭醫學顧問醫生
正選委員︰陸美娟 家庭醫學顧問醫生
吳少芬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候補委員︰歐仲源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黃子秉 家庭醫學主治醫生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六)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代院長黎美琪,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藝術及設計學院代院長黎美琪,在藝術及設計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1. 招標實體及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
2. 進行招標程序的部門:環境保護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設計及建造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停用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以及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
5. 施工及提供服務地點:
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位於港珠澳大橋珠澳口岸人工島澳門口岸管理區東側,鄰近港珠澳口岸大馬路及港珠澳口岸環形馬路。
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位於澳門半島的黑沙環區,鄰近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向友誼橋大馬路,東南及西南向勞動節大馬路,而西北向污水處理站停車場。
6. 分段工程:否。
7. 接受提交草擬圖則:是,按照招標方案第11.2.3.點的規定提交。
8. 承攬類型:“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及建造”工程及“停用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工程以總額承攬。
9. 工程施工期及提供服務的合同期限:“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合同期限為183個日曆月,當中包括:
- “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及建造”工程最長期限為63個日曆月;“停用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工程最長期限為9個日曆月,自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獲臨時接收之日起計;
- 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及保養期為120個日曆月,自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獲臨時接收之日起計。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
11.1. 競投者所營業務須與污水處理領域相關;
若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的競投者,則當中須最少有一名合作經營成員的所營業務與污水處理領域相關。
11.2. 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或等同的施工註冊,以及在交標截止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而後者的接納將取決於所提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或登記等同申請的批准。
如果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則當中至少有一名合作經營成員必須滿足本點的要求。
11.3. 競投者以獨立身份或以合作經營方式參與投標,僅可就本招標提交一份投標書。
11.4. 任何競投者均不得提交可能擾亂正常競爭條件的投標書,尤其當該等競投者的公司有相同的股東或行政機關成員。
11.5. 競投者必須同時符合上述第11.1至11.4點的要求方可參與投標。
12. 可獲判給的競投者所採納之法定合夥方式:須符合由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對外合作經營的規定。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投標案卷副本的地點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時間:逢工作日9:00至12:45及14:30至17:00。
投標案卷副本:載有投標案卷的電子光碟費用為MOP3,000.00(澳門元叁仟元整)。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時間停止對外辦公,則查閱投標案卷及取得案卷電子檔光碟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4. 交標地點、截止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一),下午五時正截止。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環境保護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可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環境保護局於交標截止時及公開開標日停止對外辦公,則第14及15點所指的交標及公開開標的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及相同時間。
16. 編製投標書使用之語言:投標書及其附加文件(產品的描述及說明除外)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或英語編製。當使用其他語言編製,應附經認證之譯本,而為了一切之效力,應以該譯本為準。
17. 投標書的有效期:90(九十)日,由公開開標結束日起計,但可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規定,可延長有效期。
18. 臨時擔保:MOP55,000,000.00 ﹝澳門元伍仟伍佰萬元整﹞,根據法例可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19. 確定擔保:
19.1. 設計及建造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及停用澳門半島污水處理廠總金額的5%﹝百分之五﹞;
為擔保合同之履行,尚須從獲判給人收到之每次與人工島污水處理廠設計及建造及停用半島污水處理廠有關的部分支付中扣除5%﹝百分之五﹞,作為已提供的設計及建造工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2. 投標書內的營運及保養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的預計總金額費用的4%﹝百分之四﹞。
20.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比重:
評審標準 | 比重 |
1) 競投者經驗 | 18% |
2) 方案 | |
2.1) 設計及建造方案 | 24% |
2.2) 營運及保養方案 | 2% |
2.3) 人力資源方案 | 6% |
3) 投標價格 | 50% |
總評分 | 100% |
21. 判給標準:
“澳門人工島污水處理廠的設計、建造、營運及保養”將判給予總得分最高的競投者,倘出現最高總得分相同的投標書時,則判給予投標書總金額較低的競投者。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七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譚偉文
因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01/DIR/2023號批示第九款之中文版本內容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自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應改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因刊登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02/DIR/2023號批示第十五款之中文版本內容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自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
應改為:“……自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七日起在本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 ”。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房屋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房屋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工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房屋局出現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機械、消防、升降設備、燃氣及空調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工作內容包括:監督機電、機械、消防、升降設備、燃氣及空調相關設備良好運作,為保養及維護上述系統提供專業技術意見,撰寫技術評估意見書;參與相關招標及跟進工程項目以確保工作質量及進度;執行符合高級技術員職務內容特徵的各項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具有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至十一月二十七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MOP 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包括VISA、MasterCard、銀聯、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微信支付、支付寶、澳門錢包MPay及澳門通)。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補充職業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補充職業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
履歷分析 = 10 %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鴨涌馬路220號青葱大廈地下L房屋局接待處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s://www.ihm.gov.mo/ 。
14. 考試範圍
14.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3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經第35/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14.5 第17/2019號法律——《社會房屋法律制度》;
14.6 第30/2020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7 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14.8 第200/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14.9 經第49/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及其相關計劃規章:
─ 經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9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8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P級及M級樓宇共同部分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 第18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維修資助及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 第18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共同部分檢測資助計劃規章》。
14.10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4.11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布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1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13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4.14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15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16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17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核准《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18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4.19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20 經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及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4.21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4.22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核准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4.23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4.24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14.25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核准《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4.26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綱》;
14.27 經第5/92/M號法令及第18/99/M號法令修改之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4.28 第3/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14.29 第2/2012號行政法規——《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14.30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4.31 機電工程之設計及運作原理、維修及保養的專業知識,包括機電、消防、燃氣及空調系統,機械及升降機類設備,以及其供電設施等;
14.32 撰寫機電工程範疇的專業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招標方案、承攬規則及公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或非文字的標註、標籤、貼紙或附有任何註釋的相關法例文本);投考人不得使用電子/通訊設備及計算機,且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個人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馮克明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健祺
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達燊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玉媚
一等高級技術員 關康政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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