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批准,市政署現就“為本澳公共廁所提供管理及清潔服務(2024年-2025年)”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或可登入市政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者從市政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市政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中午十二時正。投標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市政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佰柒拾萬元(MOP1,700,000.00)。
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如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市政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交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於市政署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
市政署將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於培訓及資料儲存處(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樓)舉行招標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杜淑儀
按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澳門大學公共綠化區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擔保澳門元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圓(MOP 171,800.00)。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方式,須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本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若以銀行擔保方式,則必須前往本署財務處出納繳交。因繳付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開標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並於同日下午三時,於橫琴澳大校區大學南(近河邊)公廁(T12)旁邊集合,安排實地視察。
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行政法務司司長之批准,現就“離島各濕地、休憩區、單車徑及其他指定地點提供綠化保養及維護”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地下市政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亦可登入本署網頁(http://www.iam.gov.mo)免費下載。如有意投標人從本署網頁下載上述文件,有責任在提交投標書的期間,從本署網頁查閱倘有的更新或修正等資料。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正。參與投標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按投標項目繳交相應的臨時擔保(金額請見下表)。臨時擔保可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提供。若以現金存款,可前往市政署財務處出納提交、或帶同本標書之存款憑證(一式三份)前往中國銀行繳交,並於繳付後將存款憑證交回本署財務處出納以換取正式收據。因提供擔保而導致的所有開支費用,概由投標人負責。
區域 | 繳交之臨時擔保 |
A. 龍環葡韻、石排灣濕地及石排灣經屋後山 | MOP172,500.00 |
B. 氹仔海濱休憩區及蓮花單車徑 | MOP209,000.00 |
開標日期定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
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正,於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舉行公開解釋會。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市政署
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本局將以公開拍賣形式出售根據法例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屬公共實體報廢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有關查看售賣物品、繳付保證金及公開拍賣當日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如下:
查看物品
1. 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在財政局工作人員陪同下可於下表所載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查看相關出售的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
物品批號 | 存放地區 | 查看日期 | 時間(1) | 地點(2) |
VS01、VS02、VS03、VS04 MS01、MS02、MS03 L02、L03 (部份)、L05、L06 |
路氹區 | 2023年9月20日 | 上午十時 | 北安多功能政府大樓 (氹仔永福街) |
L01、L03 (部份)、L04 B22(I)至B35(I) IS01、L07(I) |
澳門區 | 2023年9月20日 | 下午三時 | 財政局青洲倉庫 (澳門青洲河邊馬路、山茶街) |
註:
(1) 上述指定時間起計十五分鐘,即出發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逾時不候,亦不另作安排。查看物品的人士須自備交通工具前往各批物品的查看地點。
(2) 有興趣的人士須於上述指定地點集合,以便前往存放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地區。
拍賣當日不設查看車輛廢鐵、廢棄物品及物品的環節,僅只透過電腦圖示展出。
2. 紀念幣
於拍賣當日可於現場查看,相關圖片亦同時透過電腦展出。
3. 物品清單可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於本局網頁瀏覽(網址: http://www.dsf.gov.mo)。
繳付保證金
提交日期: | 由公告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 |
提交金額: | 伍仟澳門元 |
提交方式: | - 以現金或支票存款,需先親臨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取存款憑單,並於指定的銀行機構繳付。 - 銀行擔保應遵照售賣條件附件一的格式。 |
公開拍賣
日期: | 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 |
時間: | 上午九時(出席登記) 上午十時(公開拍賣) |
地點: | 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 |
查詢售賣條件
相關售賣條件可到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8樓803室索閱,或於財政局大樓閣樓查看,或瀏覽本局網頁(網址: http://www.dsf.gov.mo)
局長 容光亮
澳門元 | ||||||
資產帳戶 | 負債帳戶 | |||||
外匯儲備 | 217,402,742,609.99 | 澳門幣負債 | 182,846,003,639.62 | |||
黃金及白銀 |
0.00 |
金融機構存款 |
33,658,400,329.92 | |||
銀行結存 |
151,284,741,240.93 |
特區政府存款 |
54,200,083,006.42 | |||
海外債券 |
66,118,001,369.06 |
負債證明書 |
23,249,958,271.67 | |||
外判投資 |
0.00 |
金融票據 |
63,055,218,140.60 | |||
其他 |
0.00 |
其他 |
8,682,343,891.01 | |||
本地區放款及其它投資 | 8,032,940,938.95 | 外幣負債 | 0.00 | |||
輔幣 |
231,689,800.00 |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紀念硬幣 |
1,896,412.91 |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
0.00 | |||
非流通銀幣 |
5,856,000.40 | |||||
流通硬幣套裝 |
26,156.28 | 其他負債 | 873,287,100.17 | |||
其他澳門幣投資 |
141,964,622.59 | |||||
外幣投資 |
7,651,507,946.77 |
暫記帳項 |
873,287,100.17 | |||
其他帳項 |
0.00 | |||||
其他資產 | 3,194,850,970.76 | 資本儲備 | 44,911,243,779.91 | |||
資本滾存 |
36,102,166,318.92 | |||||
一般風險準備金 |
0.00 | |||||
一般儲備金 |
5,329,032,077.99 | |||||
盈餘 |
3,480,045,383.00 | |||||
資產總計 | 228,630,534,519.70 | 負債及資本儲備總額 | 228,630,534,519.70 | |||
貨幣發行及財務廳 方慧敏 |
行政管理委員會 陳守信 李可欣 黃立峰 劉杏娟 關美平 |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旅遊基金公佈,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現就“第1/CON/DRP/2023號公開招標-為旅遊局轄下7個旅客詢問處提供2024至2025年管理及旅遊推廣宣傳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查閱《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以及索取有關副本,亦可於該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下載。
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11時,將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講解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方式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17時45分前登入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界網站(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採購資訊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9,000,000.00澳門元(玖佰萬澳門元);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 |
投標價 | 50% |
服務計劃 | 15% |
曾提供相同或類似服務的經驗 | 25% |
每位工作人員的每年培訓計劃 | 10% |
投標人須在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一日12時截標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撰寫,並同時提供180,000.00(壹拾捌萬澳門元)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遞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基金”;或2)通過銀行擔保的方式遞交。
開標會議將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二日10時30分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五樓旅遊局會議室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會議,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會議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講解會、以及開標會議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的同一時間。
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於旅遊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文綺華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3年8月25日之批示,並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現進行“為澳門文化中心提供場地活動技術支援服務”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目的:本招標旨在為文化局轄下澳門文化中心提供場地活動技術支援服務。
5. 服務地點:澳門文化中心。
6. 服務期: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為期為24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長。
8. 承投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投。
9. 臨時保證金:以現金存款或法定銀行擔保之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局”提供。金額為貳拾伍萬伍仟捌佰澳門元(MOP$255,800.00)。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判給服務總金額的百分之四(4%)。
11. 底價:不設底價。
12. 參加條件:投標人必須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或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本招標所指服務之開業或商業登記。
13. 遞交投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10月10日下午5時正。
14. 解釋會及現場考察
解釋會將在冼星海大馬路澳門文化中心會議室舉行,時間為2023年9月15日11時00分。會後安排視察現場。
有意投標人請於2023年9月14日下午5時00分前致電8797-7156預約出席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每間公司出席人數不超過3人)。
15.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2023年10月12日上午10 時正。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而可能出現的疑問以及對委員會的決議提出聲明異議。
投標人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開標會議,此受權人應出示授權賦予其出席開標會議的授權書,或其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授權書參照本招標方案附件IX 的格式編製。
16. 延期:倘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致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停止對外辦公,則原定的解釋會及現場考察日期及時間、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天的相同時間。
17.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取得卷宗影印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日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以現金方式繳付印製成本費用貳佰澳門元(MOP200.00),或透過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內免費下載上述資料。
公開招標的相關資料在截標前可能會被更新或修正,可透過文化局上述網頁查閱。
18.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序號 | 判給標準 | 比重 |
1 | 價格(價格最低是項評分最高) | 70% |
2 | 同類型服務經驗(最多累積數目得最高分) | 15% |
3 | 技術人員數目及專業性服務年資 | |
3.1 舞台技術隊伍人員數目(最多人員數目最高分) | 5% | |
3.2 技術人員專業性服務年資(最多累積年數最高分) | 5% | |
4 | 本地勞工比率(最高是項評分最高) | 5% |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惠敏
根據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的公告,以及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2023年5月24日會議之決議而進行的眼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該評核成績已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獲衛生局局長確認,現公佈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
譚健文 | 61.3 |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眼科 梁珍醫生
正選委員:眼科 林路醫生
眼科 羅冰玉醫生
按照第45/202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及附件一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澳門醫學專科學院專業委員會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會議之決議,下列人士被指定為黃凱芝醫生投考老年醫學科專科培訓的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老年醫學科 潘詠紅醫生
正選委員:老年醫學科 黃小梅醫生
內科 容慧丹醫生
候補委員:肺科 周瀅醫生
腎科 彭莉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及十九日
考試地點:澳門醫學專科學院(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仁伯爵綜合醫院老人科(澳門科大醫院4樓)
考試時間及須知:考試時間表及須知已張貼在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秘書處(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2樓)及上載於澳門醫學專科學院網頁(https://www.am.gov.mo)。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醫院藥集內藥物(組別二)”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三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衛生局物資供應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元玖拾壹元整(MOP91.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水坑尾街258號百老匯中心3樓C座的“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元壹拾萬元整(MOP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羅奕龍
根據刊登於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1. 招標實體:澳門大學。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四樓。
4. 承攬工程目的:為承攬澳門大學——N21科研大樓四樓微電子研究院量子訊息及6G實驗室建造工程。
5. 最長總施工期:180日曆天,工期較短為佳。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曆天,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澳門元叁拾肆萬捌仟捌佰元正(澳門元348,800.00),以現金、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或保險擔保書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截標日期或之前已遞交註冊申請或續期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的批准。
12. 講解會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2023年9月19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2023年10月5日(星期四)下午五時三十分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
日期及時間:2023年10月6日(星期五)上午十時正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規定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公開開標。
15.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
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日期止,可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於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元壹仟元正(澳門元1,000.00),或可於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內免費下載。
16.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評標準則 | 百分比 | |
a) | 施工期(施工期最短是項評分最高) | 10% |
b) | 工作計劃(工作進度表及施工方案) b1)工作進度表(4%) b2)施工方案(6%) |
10% |
c) | 是項工程的人員架構、經驗及資歷 c1)是項工程的人員架構(2%) c2)是項工程的人員經驗(2%) c3)是項工程的人員資歷(1%) |
5% |
d) | 競投者工程經驗及職安健紀錄 d1)競投者工程經驗的累計工程總金額(4%) d2)競投者工程經驗的數量(3%) d3)競投者職安健紀錄(3%) |
10% |
e) | 聘用過職或過界勞工及欠薪紀錄 | 5% |
f) | 價格(價格最低是項評分最高) 得分 =(投標金額中的最低價格 ÷ 該競投者之投標價格)x 60 |
60% |
總分數: | 100% |
17. 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由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至截標日止,競投者有責任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或查閱澳門大學網頁(https://www.um.edu.mo/),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文件或最新資料。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徐建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的第十七款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法學院副院長邱庭彪或其代任人、澳門法學系系主任李哲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其管轄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批准其管轄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三)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的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四)批准發出其管轄的學生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有關學術成績及學籍資料除外;
(五)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法學院院長 唐曉晴
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核准之授權的第三款及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作出本決定:
一、轉授予法學院副院長邱庭彪或其代任人、澳門法學系系主任李哲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單位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圓壹萬伍仟元整);
(二)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財貨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項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批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由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三年九月五日於澳門大學
法學院院長 唐曉晴
根據第8/2022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28/2019號行政法規《澳門理工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二款(六)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3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授予應用科學學院代院長林燦堂,在應用科學學院的範圍內,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的職權。
二、還轉授予應用科學學院代院長林燦堂,在應用科學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二)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三)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獲授權及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七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校長 嚴肇基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六)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語言及翻譯學院代院長張云峰,在語言及翻譯學院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一國兩制”研究中心主任冷鐵勛,在“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0/PRE/2019號批示第一款(七)項,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4D/CAD/2019號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第三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作出批示如下:
一、轉授予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代主任Rui Jorge Gama Fernandes,在葡語教學及研究中心的範圍內,依法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二)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三)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四)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五、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大學
副校長 李雁蓮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歐玉瓊 | P-D22001 |
2 | 覃梁少穎 | P-D22002 |
3 | 曾國慶 | P-D22003 |
4 | 陳逸仁 | P-D22004 |
5 | 劉梓淇 | P-D22007 |
6 | 梁情輝 | P-D22010 |
7 | 梁雅詠 | P-D22011 |
8 | 梁泳琪 | P-D22012 |
9 | 馬曉嵐 | P-D22014 |
10 | 吳漢預 | P-D22015 |
11 | 阮偉俊 | P-D22017 |
12 | 黃思恆 | P-D22018 |
13 | 黃鑫 | P-D22020 |
14 | 黃潔文 | P-D22021 |
2. 最後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備註 |
1 | 劉芷婷 | P-D22008 | a) |
備註
不合格的原因:
a) | 最後評核得分低於50分。 |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實習方案第8.2之規定,最後評核中的筆試得分低於50分,得重複最後評核一次。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陳銘怡 | P-CM22001 |
2 | 周嘉偉 | P-CM22002 |
3 | 周俊男 | P-CM22005 |
4 | 馮思敏 | P-CM22006 |
5 | 馮榮標 | P-CM22007 |
6 | 何泳儀 | P-CM22008 |
7 | 何錦謙 | P-CM22009 |
8 | 洪詠萱 | P-CM22010 |
9 | 楊媛欣 | P-CM22011 |
10 | 黎林銳 | P-CM22012 |
11 | 林偉智 | P-CM22013 |
12 | 林泳洲 | P-CM22014 |
13 | 梁景欣 | P-CM22015 |
14 | 梁偉俊 | P-CM22016 |
15 | 李尚文 | P-CM22018 |
16 | 林倩玉 | P-CM22019 |
17 | 劉曉雯 | P-CM22020 |
18 | 盧泳妮 | P-CM22021 |
19 | 彭耀祺 | P-CM22022 |
20 | 蕭靄銀 | P-CM22024 |
21 | 譚華逸 | P-CM22025 |
22 | 童子妍 | P-CM22026 |
23 | 黃玉嫦 | P-CM22027 |
24 | 黃嘉欣 | P-CM22028 |
25 | 黃崇雯 | P-CM22029 |
26 | 趙紫華 | P-CM22031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區健新 | P-PH22001 |
2 | 陳灝 | P-PH22002 |
3 | 陳嘉杰 | P-PH22003 |
4 | 陳嘉慧 | P-PH22004 |
5 | 陳錦儀 | P-PH22005 |
6 | 陳潔玲 | P-PH22006 |
7 | 陳泓妮 | P-PH22008 |
8 | 曾永豪 | P-PH22009 |
9 | 周余楓 | P-PH22010 |
10 | 謝子康 | P-PH22011 |
11 | 陳子晴 | P-PH22012 |
12 | 程倩蓉 | P-PH22013 |
13 | 張卓爾 | P-PH22014 |
14 | 趙紫淇 | P-PH22015 |
15 | 徐詠怡 | P-PH22016 |
16 | 馮芷恩 | P-PH22017 |
17 | 何桂欣 | P-PH22018 |
18 | 何穎雅 | P-PH22019 |
19 | 阮麗儀 | P-PH22020 |
20 | 江明昊 | P-PH22021 |
21 | 黎智昌 | P-PH22022 |
22 | 黎芷伶 | P-PH22023 |
23 | 林綽茜 | P-PH22024 |
24 | 劉漪鈺 | P-PH22025 |
25 | 李懿暘 | P-PH22026 |
26 | 陸志軒 | P-PH22027 |
27 | 羅穎瑜 | P-PH22028 |
28 | 潘冠融 | P-PH22030 |
29 | 阮泊詩 | P-PH22031 |
30 | 冼家然 | P-PH22032 |
31 | 唐嘉鍵 | P-PH22033 |
32 | 涂艷華 | P-PH22034 |
33 | 許曉欽 | P-PH22035 |
34 | 余天穎 | P-PH22036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周麗萍 | P-PC22001 |
2 | 葉小娟 | P-PC22002 |
3 | 黎錦榮 | P-PC22003 |
4 | 劉智祖 | P-PC22004 |
5 | 梁雅倩 | P-PC22005 |
6 | 廖藝妍 | P-PC22006 |
7 | 陸曉雯 | P-PC22007 |
8 | 蘇彤慧 | P-PC22008 |
9 | 鄧敬倫 | P-PC22009 |
10 | 黃田輝 | P-PC22010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歐陽景丞 | P-N22001 |
2 | 陳曉琳 | P-N22003 |
3 | 陳可螢 | P-N22004 |
4 | 陳海茵 | P-N22005 |
5 | 陳凱琪 | P-N22006 |
6 | 陳凱琦 | P-N22007 |
7 | 陳凱鈴 | P-N22008 |
8 | 陳漪婷 | P-N22009 |
9 | 陳蓉蓉 | P-N22010 |
10 | 陳美寶 | P-N22012 |
11 | 陳諾賢 | P-N22013 |
12 | 陳雪雯 | P-N22014 |
13 | 陳慧玲 | P-N22015 |
14 | 周俊傑 | P-N22016 |
15 | 周偉華 | P-N22018 |
16 | 謝穎詩 | P-N22019 |
17 | 鄭嘉欣 | P-N22020 |
18 | 鄭敬倫 | P-N22021 |
19 | 鄭潔欣 | P-N22022 |
20 | 鄭文惠 | P-N22023 |
21 | 張芷晴 | P-N22024 |
22 | 張芷珊 | P-N22025 |
23 | 張伊琳 | P-N22026 |
24 | 徐嘉敏 | P-N22027 |
25 | 徐鈞豪 | P-N22028 |
26 | 徐麗儀 | P-N22029 |
27 | 鍾芷嫣 | P-N22030 |
28 | 朱灝研 | P-N22031 |
29 | 朱敏玲 | P-N22032 |
30 | 霍秋霞 | P-N22033 |
31 | 方家豪 | P-N22034 |
32 | 馮遠君 | P-N22035 |
33 | FRONTERAS SALAMANES VALERIE | P-N22036 |
34 | 侯若男 | P-N22037 |
35 | 何芷晴 | P-N22038 |
36 | 賀志欣 | P-N22039 |
37 | 何曦彤 | P-N22040 |
38 | 何嘉倩 | P-N22041 |
39 | 何淑萍 | P-N22042 |
40 | 何穎翹 | P-N22043 |
41 | 許程龍 | P-N22044 |
42 | 許思婷 | P-N22045 |
43 | 韓春雨 | P-N22046 |
44 | 甄傑龍 | P-N22047 |
45 | 楊志堅 | P-N22048 |
46 | 楊海晴 | P-N22049 |
47 | 楊憶雯 | P-N22050 |
48 | 楊嘉洋 | P-N22051 |
49 | 楊羨濃 | P-N22052 |
50 | 葉祖兒 | P-N22053 |
51 | 葉梁婷 | P-N22054 |
52 | 甘嘉慶 | P-N22056 |
53 | 康婉琪 | P-N22057 |
54 | 郭慧儀 | P-N22058 |
55 | 龔詠斯 | P-N22059 |
56 | 關芷婷 | P-N22061 |
57 | 關詩莉 | P-N22062 |
58 | 郭靖彤 | P-N22063 |
59 | 郭梓盈 | P-N22064 |
60 | 郭嘉敏 | P-N22065 |
61 | 郭嘉華 | P-N22066 |
62 | 郭倩儀 | P-N22067 |
63 | 鄺錦濠 | P-N22068 |
64 | 賴嘉偉 | P-N22069 |
65 | 林芷晴 | P-N22070 |
66 | 林欣宜 | P-N22071 |
67 | 林敏怡 | P-N22072 |
68 | 林美玲 | P-N22073 |
69 | 林婉茵 | P-N22074 |
70 | 林樺寧 | P-N22075 |
71 | 林詠琪 | P-N22076 |
72 | 劉俊源 | P-N22077 |
73 | 劉銀珍 | P-N22078 |
74 | 劉雪雯 | P-N22079 |
75 | 劉永達 | P-N22080 |
76 | 李錦玲 | P-N22081 |
77 | 李韻芳 | P-N22082 |
78 | 李曉樺 | P-N22084 |
79 | 李綺婷 | P-N22085 |
80 | 李家麗 | P-N22086 |
81 | 李景嫦 | P-N22087 |
82 | 李倩欣 | P-N22088 |
83 | 李雪怡 | P-N22089 |
84 | 李婉清 | P-N22090 |
85 | 李詠曈 | P-N22091 |
86 | 梁子賢 | P-N22092 |
87 | 梁智力 | P-N22093 |
88 | 梁頌怡 | P-N22094 |
89 | 梁珮瑩 | P-N22095 |
90 | 梁雪玲 | P-N22096 |
91 | 梁偉麟 | P-N22097 |
92 | 李希彤 | P-N22098 |
93 | 李嘉偉 | P-N22099 |
94 | 林靄欣 | P-N22101 |
95 | 勞應匡 | P-N22105 |
96 | 駱曉鋒 | P-N22106 |
97 | 駱綺晴 | P-N22107 |
98 | 馬曉琳 | P-N22109 |
99 | 麥家燕 | P-N22110 |
100 | 閔儉 | P-N22111 |
101 | 鄭美怡 | P-N22112 |
102 | 毛小慧 | P-N22113 |
103 | 莫浩樺 | P-N22114 |
104 | 潘靜琳 | P-N22115 |
105 | 潘麗路 | P-N22116 |
106 | 石靖盈 | P-N22117 |
107 | 薛艷艷 | P-N22119 |
108 | 蘇雪茵 | P-N22120 |
109 | 孫凱彤 | P-N22121 |
110 | 譚婉熒 | P-N22123 |
111 | 譚茵茵 | P-N22124 |
112 | 鄧嘉寶 | P-N22125 |
113 | 鄧紹良 | P-N22126 |
114 | 鄧穎如 | P-N22127 |
115 | 曾琬恩 | P-N22128 |
116 | 謝慧姸 | P-N22129 |
117 | 溫凱琳 | P-N22130 |
118 | 黃康悅 | P-N22131 |
119 | 王嘉盈 | P-N22132 |
120 | 黃嘉盈 | P-N22133 |
121 | 黃嘉鏵 | P-N22134 |
122 | 黃金萍 | P-N22135 |
123 | 黃念慈 | P-N22136 |
124 | 黃淑盈 | P-N22137 |
125 | 黃樹誠 | P-N22138 |
126 | 黃為三 | P-N22139 |
127 | 黃永玲 | P-N22140 |
128 | 胡彩兒 | P-N22141 |
129 | 楊佩兒 | P-N22142 |
130 | 余嘉焮 | P-N22143 |
131 | 莊曉楠 | P-N22144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周婉靖 | P-MT22002 |
2 | 鄒展柔 | P-MT22003 |
3 | 鄭婉瑩 | P-MT22004 |
4 | 鄭慧明 | P-MT22005 |
5 | 程穎欣 | P-MT22006 |
6 | 謝勛庭 | P-MT22008 |
7 | 殷楚丹 | P-MT22009 |
8 | 江汶靜 | P-MT22011 |
9 | 高煒殷 | P-MT22012 |
10 | 林巧晴 | P-MT22013 |
11 | 林品兌 | P-MT22014 |
12 | 劉振棟 | P-MT22015 |
13 | 莫子曦 | P-MT22016 |
14 | 袁靖雯 | P-MT22017 |
15 | 溫博稀 | P-MT22018 |
16 | 黃家怡 | P-MT22019 |
17 | 黃君蕎 | P-MT22021 |
18 | 黃成才 | P-MT22022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鄭泳心 | P-RT22001 |
2 | 容文柱 | P-RT22002 |
3 | 梁可瑤 | P-RT22004 |
4 | 蘇梓熙 | P-RT22006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陳芷晴 | P-PT22001 |
2 | 陳俊良 | P-PT22002 |
3 | 陳倩儀 | P-PT22003 |
4 | 曾潁 | P-PT22004 |
5 | 周恩兒 | P-PT22005 |
6 | 張洪傑 | P-PT22006 |
7 | 蔡沅君 | P-PT22007 |
8 | 方鍵榮 | P-PT22008 |
9 | 何凱荏 | P-PT22009 |
10 | 楊凱峰 | P-PT22010 |
11 | 楊心如 | P-PT22011 |
12 | 翁儀樺 | P-PT22012 |
13 | 郭倩雯 | P-PT22013 |
14 | 李希悅 | P-PT22015 |
15 | 李錦樂 | P-PT22017 |
16 | 梁振康 | P-PT22019 |
17 | 梁家泳 | P-PT22020 |
18 | 梁永恆 | P-PT22021 |
19 | 盧俊偉 | P-PT22022 |
20 | 麥偉民 | P-PT22023 |
21 | 余尚燐 | P-PT22026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鄭文靜 | P-OT22001 |
2 | 陳海嵐 | P-OT22002 |
3 | 蔡銀銀 | P-OT22004 |
4 | 曹澤騫 | P-OT22005 |
5 | 方卓琳 | P-OT22006 |
6 | 馮婉君 | P-OT22007 |
7 | 鄺蔚文 | P-OT22008 |
8 | 林澧邦 | P-OT22010 |
9 | 李智樂 | P-OT22011 |
10 | 李汶勵 | P-OT22012 |
11 | 梁浩祥 | P-OT22013 |
12 | 梁雅穎 | P-OT22014 |
13 | 毛君傑 | P-OT22015 |
14 | 吳沁怡 | P-OT22016 |
15 | 潘梓翹 | P-OT22017 |
16 | 譚祖儀 | P-OT22018 |
17 | 王綺雯 | P-OT22019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歐陽嘉慧 | P-ST22001 |
2 | 陳寶禧 | P-ST22002 |
3 | 曾浩彦 | P-ST22003 |
4 | 周可環 | P-ST22004 |
5 | 張寶尹 | P-ST22005 |
6 | 徐進仁 | P-ST22007 |
7 | 翁佳英 | P-ST22008 |
8 | 江子碩 | P-ST22009 |
9 | 江惠怡 | P-ST22010 |
10 | 高敏婷 | P-ST22011 |
11 | 賴悅彤 | P-ST22012 |
12 | 林鳳儀 | P-ST22013 |
13 | 李雅霖 | P-ST22014 |
14 | 梁愷軒 | P-ST22015 |
15 | 羅藹婷 | P-ST22017 |
16 | 馬紫晴 | P-ST22019 |
17 | 吳凱彤 | P-ST22020 |
18 | 辛懿慧 | P-ST22021 |
19 | 譚穎斯 | P-ST22022 |
20 | 黃芯妍 | P-ST22024 |
21 | 黃穎賢 | P-ST22025 |
2. 最後考核成績不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備註 |
1 | 趙卓彤 | P-ST22006 | a) |
備註
不合格的原因:
a) | 最後評核得分低於50分。 |
根據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實習方案第8.2之規定,最後評核中的筆試得分低於50分,得重複最後評核一次。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陳惠芬 | P-CP22001 |
2 | 張啓希 | P-CP22002 |
3 | 黃安麟 | P-CP22003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陳達華 | P-DT22001 |
2 | 陳瑋姍 | P-DT22003 |
3 | 張悅行 | P-DT22004 |
4 | 崔曉茵 | P-DT22005 |
5 | 李盈茜 | P-DT22006 |
6 | 林芝茵 | P-DT22008 |
7 | 林綺玲 | P-DT22009 |
8 | 李家明 | P-DT22011 |
9 | 梁雅婷 | P-DT22012 |
10 | 羅月欣 | P-DT22013 |
11 | 黃佩詩 | P-DT22015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根據經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及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告公佈獲安排在機構或場所進行實習的實習員名單,以及分別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網頁公佈的醫療人員實習最後評核通告及最後評核准考實習員名單,並按照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規定,醫療專業委員會於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第三十二次平常會議上對實習的最後考核成績進行確認,現公佈經確認的名單如下:
1. 最後考核成績合格的實習員:
序號 | 姓名 | 臨時登記編號 |
1 | 區啓進 | P-TP22001 |
2 | 陳雪彤 | P-TP22002 |
3 | 周永豪 | P-TP22003 |
4 | 蔡靖航 | P-TP22004 |
5 | 劉道軒 | P-TP22005 |
6 | 李培納 | P-TP22006 |
7 | 羅嘉俊 | P-TP22007 |
8 | 羅永延 | P-TP22008 |
9 | 湯嘉穎 | P-TP22009 |
根據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實習員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五日內向醫療專業委員會提起聲明異議,該聲明異議不具中止效力;亦可根據經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結合第32/2021號行政法規《醫療人員實習總規章》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該司法上訴不具中止效力。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醫療專業委員會
主席 李展潤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現傳喚下落不明之土地工務局人員以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楊金燕,根據土地工務局局長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在該職員的紀律程序報告書上作出批示對其適用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條第一款a)項所指書面申誡的處分。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三百五十三條第四款之規定,利害關係人得在公布後六十日內就裁決內容向本局上級提起訴願。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局
預審員 鄺建業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土地工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在土地工務局的職責及權限範圍內,編製報告書、發出法律性質意見,以及提供跨範疇的法律輔助,當中包括在都市建築法律制度範疇內對私人工程及非法工程發出准照並進行監察、還包括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專業資格、分層所有權法律制度、土地批給、城市規劃、財貨及勞務取得;參與法規及規章草案的制定及修改;對行政上的司法爭訟範疇及組成因行政違法行為而產生的處罰程序提供協助;組成紀律程序卷宗;參與勒遷和拆卸非法工程,以及騰空國家土地的行動。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五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十三樓註冊及人事管理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澳門通、MPay、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支票或本票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 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二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二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二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60%;
甄選面試 = 3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4.3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4.4 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組織法);
14.5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4.6 第6/2019號行政法規——《判給土地的公開招標程序》;
14.7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4.8 第5/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法施行細則》;
14.9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10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11 第6/99/M號法律——《規範都市房地產之使用》;
14.12 第7/2013號法律——《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
14.13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4.14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4.15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4.16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4.17 經第5/2021號法律重新公布的第122/84/M號法令 ——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14.1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19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的修改;
14.20 四月二十二日第28/91/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法人其權利人及公共管理代理人之合約外民事責任制度;
14.21 第14/2022號法律——《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4.22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2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24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訴訟法典》;
14.25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之《民法典》;
14.26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訴訟法典》;
14.27 經第88/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4/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美玲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曉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Fernando Pedro Quaresma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建業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garida Maria Vieira Crespo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按照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土地工務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機電/電機工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機電/電機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電機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案;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4/2017號法律及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具有機電/電機工程範疇或相類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6. 報考方式及期限
6.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五日);
6.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6.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土地工務局十三樓註冊及人事管理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信用卡、借記卡、澳門通、MPay、銀聯閃付、銀聯雲閃付、澳門中銀手機銀行、豐付寶、廣發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UePay澳門錢包、支付寶、微信支付、支票或本票的方式支付)。
6.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自開考通告所定期間首日早上九時起至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電子方式的報考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7.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7.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7.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7.4 第7.1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7.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7.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7.1點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7.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7.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7.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7.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7.1點及第7.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3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8.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20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8.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20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20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1.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 = 50%;
甄選面試 = 40%;
履歷分析 = 10%。
12.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土地工務局通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土地工務局網頁http://www.dsscu.gov.mo/。
14. 考試範圍
14.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4.2 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4.3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4.4 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4.5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4.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4.7 第14/2022號行政法規——《土地工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4.8 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
14.9 第39/2022號行政法規——《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技術規章》;
14.10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4.11 第1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容積200立方米以下的單個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設施的安全規章》;
14.12 第29/2002號行政法規——《液化石油氣儲氣罐儲存庫的安全規章》;
14.13 第27/2021號行政法規——《建築物燃氣設施的技術規範》;
14.14 第31/2002號行政法規——《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4.15 第10/2018號行政法規——《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營運規章》;
14.16 第11/2017號行政法規——《低壓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
14.17 第26/2004號行政法規——《電力分站、變壓站及隔離分站安全規章》;
14.18 第35/2011號行政法規——《電力裝置使用准照的發出程序》;
14.19 第20/2014號行政法規——《太陽能光伏並網安全和安裝規章》;
14.20 第14/2021號法律——《都市建築法律制度》;
14.21 第38/2022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22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14.23 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
14.24 第44/91/M號法令——《澳門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
14.25 第14/2022號法律 ——《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
14.26 第11/2023號行政法規——《升降設備安全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14.27 第9/83/M號法律——《訂定關於消除建築障礙的規則》;
14.28 第19/89/M號法令——《核准燃料產品設施安全章程》—若干撤銷;
14.29 燃料產品設施安全指引——《樓宇內使用第三類液體燃料之儲存設施及輸送網》;
14.30 第5/92/M號法令——給予經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第一七條f項新條文(儲存庫總容量);
14.31 第18/99/M號法令——修改三月二十日第19/89/M號法令核准之「燃料產品設施安全規章」;
14.32 第3/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圖則編製、指導和施工以及燃氣器材的安裝和維修的條件》;
14.33 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4.34 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
14.35 第11/2005號行政法規——《電網接駁分擔費用規章》;
14.36 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有關樓宇高度及地段可建造性之規範》;
14.37 第2/2012號行政法規——《高壓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
14.38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4.39 第9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4.40 第12/2015號行政法規——《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的施行細則》;
14.41 第21/2016號行政法規——《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
14.42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14.43 第39/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經第9/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全文;
14.44 第9/2019號法律——修改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4.45 第151/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與計劃、工程、准照及檢驗等有關的收費表》;
14.46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14.47 《大型遊樂設施審批及驗收制度指引》;
14.48 第5/2021號法律 - 修改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4.49 第63/85/M號法令——《有關規定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14.50 第74/99/M號法令——《有關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14.51 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
14.52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編製系列指引(機電類範疇);
14.53 建築、擴建工程計劃審批準則及行政程序指引(2010年10月版);
14.54 機電/電機工程之設計及運作原理、維修及保養的專業知識,包括升降機類設備、空調系統、消防系統、燃氣系統及供電設施等;
14.55 公文寫作能力。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除可使用不具備儲存及編寫程式功能的計算機外,不可使用任何其他電子或通訊設備。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機電設施廳 吳永輝廳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嚴學明
一等高級技術員 何建成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保明
一等高級技術員 胡竣瑋
二零二三年九月七日於土地工務局
局長 黎永亮
按照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郵電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郵政管理範疇)三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郵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局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進行郵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為擔任郵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的職務,需具備英語知識。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具有公共行政學、管理學、市場學、經濟學、物流管理、國際貿易、國際關係、電子商貿、會計或相類範疇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至九月二十五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209室公共關係及總檔案處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接受以現金或澳門通卡或澳門錢包MPAY;又或可透過“政付通”二維碼以下列方式進行支付:VISA、Master Card、銀聯、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極易付、微信支付和支付寶)。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或可透過澳門錢包MPAY的方式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如最後一日為星期五,則須於該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所提交的學歷證明文件須以中文、葡文或英文表述。若為其他語文,須由專業人員翻譯成中文或葡文,並由本澳公證署證明該譯本具有相等於原文的效力;此外,也可提交經由當地外交部或領事館驗證之英文譯本,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8.5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6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7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8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
8.9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以及違反典試委員會為相關考試訂明導致投考人被淘汰的考試規則,均被淘汰;但不影響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二條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三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三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三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投考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投考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11.1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11.2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
甄選面試=30 %;
履歷分析=20 %。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及經核准後的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二樓公告欄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s://concurso-uni.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s://www.ctt.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 經第2/2006號行政法規及第2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郵電局組織規章》;
15.3 關於郵務的法例:
15.3.1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15.3.2 經第40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0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9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68/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1/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函件公共服務規章》;
15.3.3 經第29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2/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包裹公共服務規章》;
15.3.4 第443/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托收公共服務規章》;
15.3.5 第444/99/M號訓令核准的《郵資憑證規章》;
15.3.6 第445/99/M號訓令核准的《郵政匯票公共服務規章》;
15.3.7 第446/99/M號訓令核准的《電子信函公共服務規章》;
15.3.8 第447/99/M號訓令核准的《免付回郵郵資公共服務規章》;
15.3.9 經第5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8/99/M號訓令核准的《特快專遞(EMS)公共服務規章》;
15.3.10 經第330/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87/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9/99/M號訓令核准的《郵箱規章》;
15.3.11 第1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郵政電子掛號郵件公共服務規章》;
15.3.12 經第33/2009號行政命令、第91/2010號行政命令、第32/2013號行政命令、第24/2014號行政命令及第81/2019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62/2005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郵政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
15.3.13 第292/GM/99號批示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
15.3.14 第2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規章》;
15.4 英語水平;
15.5 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5.6 撰寫郵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此外,投考人僅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現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現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現行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副局長 劉蘭華
正選委員:郵務廳廳長 鄭秋明
商業廳廳長 孫君煬
候補委員:國務會計及對外關係處處長 曹引桂
集郵處處長 駱鳳清
二零二三年九月四日於郵電局
局長 劉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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