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透過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四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開考通告的第六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錄取試准考人的心理素質測驗成績名單現已張貼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南灣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18樓),可於辦公時間內前來查閱(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同時亦得在本中心網頁瀏覽(http://www.cfjj.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典試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進行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電子及通訊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有關通告刊登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茲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及格的投考人: | ||||
名次 |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最後成績 |
1.º | 7. | 張坤宇 | 5169**** | 66.52 |
2.º | 11. | 何雲龍 | 1269**** | 60.10 |
3.º | 5. | 鄭潤財 | 5146**** | 59.55 |
4.º | 14. | 黎嘉豪 | 5186**** | 56.67 |
5.º | 4. | 周俊豪 | 5212**** | 54.32 |
6.º | 8. | 張穎充 | 7359**** | 54.08 |
7.º | 17. | 梁興進 | 1287**** | 51.43 |
被除名的投考人:
准考人編號 | 姓名 | 身份證編號 | 備註 |
18. | 蘇奕欽 | 1330**** | (a) |
23. | 鄧棟仰 | 1281**** | (a) |
備註(被除名的投考人):
(a)最後成績得分低於50分。
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戴建業
委員:謝永強
陳祖榮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生物醫藥範疇)兩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局出現的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統一管理制度之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將准考人的知識考試(筆試)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國際銀行大廈六樓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查閱時間:星期一至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d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於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局長 戴建業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420,813.00元。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代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元$936,325.49元。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黃振宇
公共會計廳代廳長 譚麗霞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高級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六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心理評估成績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陳堅雄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取錄合格者進行實習,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法證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法證技術員(電子證據範疇)八缺,有關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現根據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的心理評估成績名單,該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投考人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pj.gov.mo。
同時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該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陳堅雄
懲教管理局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二組內刊登了二零二一年度第一季的財政資助名單,茲因疫情關係活動取消及退還部份資助金額,現公佈有關資助取消的資料如下:
受資助實體 | 給予財政資助日期 | 退回財政資助日期 | 取消資助的金額 | 目的 |
澳門明愛 | 10/03/2021 | 6/12/2021 | $280,000.00 | 籌辦及承包「關愛共融助更生」之社區宣傳活動的資助經費 |
總額 | $280,000.00 |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按照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以及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金融情報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制度的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律範疇)一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本辦公室出現的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職缺。
1. 開考類別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統一管理制度普通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對外開考,旨在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於公職開考網頁之日起計,旨在填補本辦公室以相同任用方式填補的同一職程、職級及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最低限度具有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或連讀博士學位,以便在科學技術的方法及程序上能獨立並盡責執行一般或專門領域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和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3. 職務內容
制定意見書和屬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報告,以便為決策提供依據;參加分析計劃或方案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和推行計劃的方法;配合科學技術的方法和程序;根據研究和資料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以及就與金融情報辦公室職責相關的文件進行法律技術分析;金融情報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須參與涉及國際和區際法律事務方面的工作,包括以英語撰寫意見書及參與談判工作。
4.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經第2/2021號法律及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第五級別的43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 任用方式
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根據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6. 報考條件
凡於報考期限屆滿前(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之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之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之法律學士學位或不頒授學士學位的連讀碩士學位或連讀博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特別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成年、具任職能力、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以及符合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均可報考。
7. 報考方式及期限
7.1 報考期限為八個工作日,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首個工作日起計(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
7.2 報考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經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申請書《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附同報考要件的證明文件,及支付金額為澳門元三百元($300.00)的報考費。
經社會工作局適當證明在報考時正處於有經濟困難狀況的投考人,獲豁免支付報考費。視乎以紙張或以電子方式報考,在報考時分別由公共部門或經電子報考服務系統就經濟困難的狀況予以核實。
7.2.1 紙張方式
須在報考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由投考人親身或由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到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提交經投考人簽署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並支付報考費(只接受以現金支付)。
7.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報考期限內,透過統一電子平台提供的統一管理制度的電子報考服務(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填寫及提交《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電子表格,並支付報考費(可透過“政付通”線上支付平台進行電子支付)。
以電子方式報考,自報考期限首日早上九時起,並須於期限最後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提交。
8. 報考須提交的文件
8.1 報考時,投考人須提交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可一併提交相關的曾修讀科目證明,以助審查准考資格);
c)填妥並經投考人簽署的第4/2021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核准的《開考履歷表》,須附同相關證明文件(如學歷、工作經驗、職業補充培訓及專業資格等)副本。
8.2 如屬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二條第二款(一)項至(五)項所指任一情況的投考人,尚須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或能證明其職務狀況的證明的副本。
8.3 如投考人與公共部門有聯繫,而其個人檔案已存有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或證明職務狀況的文件,則無須提交該等文件,但須於報考時作出聲明。
8.4 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證明文件的副本,以及第8.2點所指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普通副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8.5 如投考人在報考時未提交第8.1點a)、b)和c)項所指的文件,或倘要求的第8.2點所指文件,投考人須在初步名單所定期間內補交,否則在投考人最後名單中除名。
8.6 上指的《專業或職務能力評估開考報名表》及《開考履歷表》可從印務局網頁下載或到印務局購買。
8.7 投考人應在報考申請書指明考試時擬使用中文或葡文作答(但第15.18點的考核除外)。
8.8 如投考人於報考時所提交的第8.1點a)、b)和c)項及第8.2點所指的證明文件為普通副本,須於向部門提交組成任用卷宗所需文件的期間,提交該等文件的正本或經認證的副本。
9. 甄選方法
9.1 甄選方法包括: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2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除名。
9.3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少於五十人,則全部合格的投考人進入甄選面試。
9.4 如知識考試(筆試)中合格的投考人為五十人或以上,則按得分由高至低排列次序,排在首五十個名額的合格投考人可進入甄選面試,若在最後名額中出現多於一名得分相同的投考人,則所有得分相同的合格投考人均可進入甄選面試。
10.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具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定機構或組織認可之專業資格證明、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不獲通知進入甄選面試者,均被淘汰。
12.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為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3.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 公佈名單及考核的安排
投考人初步名單、投考人最後名單、各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及最後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並上載於公職開考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及金融情報辦公室網頁http://www.gif.gov.mo/。
15. 考試範圍
15.1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制;
15.1.1《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1.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5.1.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5.1.4 經第2/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5.2 行政法
15.2.1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5.2.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15.2.3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5.3 刑事和民事
15.3.1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5.3.2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5.3.3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之《刑法典》;
15.3.4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
15.3.5 第6/2006號法律《刑事司法互助法》;
15.4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15.4.1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4.2 經第2/2021號法律、第4/2017號法律及第1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4.3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5.4.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5.4.5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5.5 工作表現評核制度:
15.5.1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5.5.2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6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5.6.1 第15/2017號法律——《預算綱要法》;
15.6.2 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15.6.3 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5.6.4 經第5/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布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核准之《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服務的開支制度》;
15.7 由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15.8 第4/2002號法律《關於遵守若干國際法文書的法律》;
15.9 澳門反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活動融資相關之法例:
——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
——經第3/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恐佈主義犯罪》;
——經第17/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佈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15.10 凍結資產執行制度
15.10.1 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
15.10.2 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關於凍結資產執行制度之業界指引》;
15.11 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15.11.1 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
15.11.2 第2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實現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申報義務的目的指定金額;
15.11.3 第22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雙線通道系統;
15.12 其他相關反清洗黑錢/反恐融資法律法規
15.12.1 第5/2017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15.13 各政府部門的有關反清洗黑錢及反恐怖主義活動融資之指引:
——法務局《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指引》(於2018年11月15日生效);
——博彩監察協調局第1/2019號指引《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第1/2019號通告《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須採取的必要程序指引》;
——財政局通告《有關核數師、會計師和稅務顧問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之指引》,自2019年1月31日起生效;
——澳門金融管理局
• 第008/2016-AMCM號通告《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 第014/2016-AMCM號通告修訂《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 第006/2019-AMCM號通告修訂《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 2016年6月15日第021/B/2016-DSB/AMCM號傳閱文件、2016年12月2日第030/B/2016-DSB/AMCM號傳閱文件及2019年1月30日第006/B/2019-DSB/AMCM號傳閱文件——《金融機構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指引》;
• 2016年7月8日第022/B/2016-DSB/AMCM號傳閱文件《反洗錢及反恐融資措施的補充說明》;
• 2016年11月10日第013/2016-AMCM號通告保險業務監察——修改【保險業務防止及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指引】;
• 2019年1月17日第008/2019-AMCM號通告 保險監察——修改【保險業防止及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指引】;
•《保險業防止及打擊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指引》(2019年1月版本);
•《可疑交易舉例》(金融機構);
•《透過保險活動清洗黑錢的可疑跡象及與保險交易有關的洗黑錢活動的個案及實例》(2006年2月版本);
——法律代辦紀律權限獨立委員會第1/2018號指引《關於履行預防實施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義務所採用的程序的指引》(於2018年11月28日生效);
——澳門律師公會經第2/2018號指引修改第1/2018號指引《關於履行預防實施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義務所採用的程序的指引》;
——房屋局第3/2019號通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指引》;
15.14 經第305/2007號、第67/2009號、第246/2018號、第94/2019號及第116/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金融情報辦公室”;
15.15 授權與轉授權:
15.15.1 經第20/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2/201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15.15.2 第194/2019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15.15.3 第01/GIF/2020號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
15.16 撰寫建議書、報告書、專業技術意見書及公函等文件;
15.17 社會時事及司法個案解析;
15.18 擔任該職務範疇的英語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本通告所定考試範圍內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投考人亦不得使用計算機及任何電子產品。
16. 適用法例
本開考受經第2/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報考資料將按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副主任 馮婉琪
司法警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傑為
候補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嘉善
金融管理局技術員 José Alberto Correia Carapinha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朱婉儀
根據第10/2017號法律《高等教育制度》第十五條,以及第18/2018號行政法規《高等教育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人於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批示,現公佈以下已登記的高等教育課程:
課程名稱:計算機應用技術博士學位課程
高等院校(及學術單位,如適用)名稱:澳門理工學院
課程所頒授的學位、文憑或證書:博士學位
登記編號:IP-N08-D60-1921A-36
課程的基本資料: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九日於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局長 老柏生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神經外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第四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被除名投考人: | 備註 |
劉永輝 | a) |
備註:
被除名的原因:
a)缺席履歷討論。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陳嘉明
正選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何衍宙
候補委員:神經外科顧問醫生 戴華浩
為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放射科及影像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編制內兩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兩個職缺,經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經第21/202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及重新編號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和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及第六十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鄭成業
1. 判給實體:運輸工務司司長。
2. 招標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提供服務的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辦事處。
5. 標的:為位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交通事務局辦事處提供保安服務,範圍包括地庫B1層至B3層、地下大堂至十二樓半層(其中一樓至四樓為公共停車場範圍而不屬是次服務範圍)。
6. 提供服務期限:三十六(36)個月。
7.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8. 底價:不設底價。
9. 臨時擔保:澳門元310,000.00(澳門元叁拾壹萬元),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獲判給者須提供百分之四(4%)作為確定擔保,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1. 投標者的資格:
1)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保安業務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款所述業務的公司;
3)不接納投標者以合作經營合同形式參與競投。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星期五)下午五時。
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多功能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二二年二月七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因第12點所述原因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交通事務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27條所預見的效力,投標者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其所提交的投標書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3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
時間:自招標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當日起至開標的日期及時刻止的辦公時間內。
價格:每份為$200.00(澳門元貳佰元)。
15. 投標書的評標標準:
15.1 標書價格(佔評分60%);
15.2 保安公司的資歷要求、運作規模、營運計劃及進場交接方案(佔評分15%);
15.3 過往三年在澳門提供同類規模的保安服務經驗(佔評分15%);
15.4 執行是次服務保安員資歷(佔評分10%)。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刊登作澄清及補充說明文件的公告之日起至公開開標之日期及時刻止,投標者可前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了解有否上述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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