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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及第26/2017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黎永亮替代李燦烽代表土地工務運輸局擔任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常務委員,任期至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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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檢察院馬翊助理檢察長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為期兩年。
二、本批示自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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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第二條第二款(一)項及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及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五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高舒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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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五月十八日第35/89/M號法令及八月二十三日第40/93/M號法令修改的五月二十日第15/78/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c)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湯梅笑、蘇香玫及郭曉明(任期由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二日至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一日)*擔任公開映、演甄審委員會的委員,為期三年。
* 請查閱:第6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廢止第12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41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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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第七條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劉永誠及江銳輝為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以非全職制度執行職務,並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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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7號行政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鄧君明及何燕梅為社會保障基金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二零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上款所指的成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九十點的報酬。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被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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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16號法律《凍結資產執行制度》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凍結制度協調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一)警察總局局長梁文昌,並擔任協調員;
(二)檢察院助理檢察長郭婉雯;
(三)海關助理海關關長周見靄或其代表;
(四)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或其代表;
(五)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或其代表;
(六)司法警察局局長薛仲明或其代表;
(七)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朱婉儀或其代表。
二、廢止第29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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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第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終止下列人士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一)行政法務職權範疇代表陳玉玲;
(二)經濟財政職權範疇代表黃振東。
二、委任黃振東代表行政法務職權範疇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止。
三、委任尉東君代表經濟財政職權範疇擔任統計諮詢委員會委員,任期至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止。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行政長官 賀一誠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許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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