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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劉藝良及陸永根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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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譚俊榮*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14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因工作需要,終止譚俊榮擔任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八月四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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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實體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委員:
(一)常務委員:
(1)民政總署;(2)經濟局;(3)財政局;(4)勞工事務局;(5)旅遊局;(6)土地工務運輸局。
(二)非常務委員:
(1)澳門金融管理局;(2)衛生局;(3)消防局;(4)環境保護局;(5)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廢止第24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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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16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常務委員:
(1)吳秀虹——民政總署;(2)陳子慧——經濟局;(3)容光亮——財政局;(4)黃志雄——勞工事務局;(5)文綺華——旅遊局;(6)李燦烽——土地工務運輸局。
(二)非常務委員:
(1)陳守信——澳門金融管理局;(2)何鈺珊——衛生局;(3)梁毓森——消防局;(4)黃蔓葒——環境保護局;(5)孫家雄——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五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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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柯海帆擔任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及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擔任上述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的薪俸委員會按章程訂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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