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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六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邱顯哲碩士為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由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二、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的薪俸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附件表一欄目2所載副局長的薪俸。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邱顯哲碩士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邱顯哲碩士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副主任一職。

學歷:

——汕頭大學法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法學院完成澳門法律導論課程;
——北京大學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管理學碩士學位(MPA)。

專業簡歷:

——1999年1月進入公職;
——1999年11月起任前法律翻譯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2000年11月起任法務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
——2010年7月獲委任為法務局技術輔助處處長;
——2014年1月獲委任為法務局技術輔助廳廳長;
——2015年1月獲委任為查核暨申訴廳廳長;
——2016年1月獲委任為登記及公證事務廳廳長;
——2014年12月獲委任為司法援助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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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及第十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一)根據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三)項的規定,政府部門的代表如下:

(1)民政總署代表一名;
(2)教育暨青年局代表一名;
(3)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4)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一名;
(5)海事及水務局代表一名;
(6)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代表一名;
(7)能源業發展辦公室代表一名。

(二)根據上述批示第二款(四)項的規定,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如下:

(1)高冠鵬;(2)鍾國榮;(3)黃樹森;(4)胡祖杰;(5)黃中原;(6)馬志達;(7)梁鴻細;(8)曾華雅;(9)徐家頴;(10)吳少蘭;(11)劉麗妹;(12)關小冰;(13)岳宗斌;(14)廖啟承;(15)黃萬濱;(16)卓重賢;(17)沙鶯。

二、上述成員的任期為兩年。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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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艷媚法學士及陳勝男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當財政局兩名專責公證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將依次由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法學士及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2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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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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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馮少榮的請求,免除其擔任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官方董事及執行委員會成員之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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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應馮少榮的請求,終止其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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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李月梅為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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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委任李月梅為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李月梅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

學歷:

——澳門理工學院電腦學高等專科學位;
——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澳門科技大學公共行政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1995年4月起加入公職,任職澳門博物館辦公室資訊技術員;
——1997年6月至1998年7月,任職澳門博物館辦公室高級技術員;
——1998年7月至2001年2月,任職文化局澳門博物館高級技術員;
——2001年2月至2007年3月,任職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高級技術員;
——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任職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物料供應暨財產處職務主管;
——2007年3月至2012年8月,任職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禮賓暨公關部高級技術員;
——2012年9月起任職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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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李月梅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特區”)名義,簽署所有與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下稱“辦公室”)工作人員相關的合同;

(四)批准辦公室工作人員的合同續期,但以不涉及有關報酬條件的變更為限;

(五)批准解除工作人員的合同;

(六)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就轉移年假作出決定;

(七)批准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提前或延遲享受年假的申請,以及批准工作人員的缺勤解釋;

(八)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九)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工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其他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三)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的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五)簽署報到憑證及薪俸資料表;

(十六)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辦公室或澳門特區所簽訂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提供與辦公室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資產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二十)除上項所指開支外,批准辦公室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通訊費、清潔服務費、管理費、消費物料及物品的取得或其他同類開支,不論金額多少;

(二十一)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五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二)批准將被視為對辦公室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三)以澳門特區的名義,簽署所有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訂立的有關合同的公文書;

(二十四)在辦公室擬實現的目標範疇內,簽署發給澳門特區及以外地方的實體和機構的文書。

二、透過經行政長官認可並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辦公室主任可將有利於辦公室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副主任。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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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林曉欣為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委任林曉欣為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的理由如下:

——職位出缺;
——林曉欣的個人履歷顯示其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學歷:

——澳門旅遊學院旅遊企業管理學士;
——澳門科技大學國際旅遊管理碩士;
——北京大學公共管理碩士。

專業簡歷:

——2005年2月起加入公職,任職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禮賓暨公關部助理技術員;
——2005年8月至2010年12月,任職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禮賓暨公關部公關督導員;
——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任職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禮賓暨公關部高級技術員;
——2012年9月起任職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職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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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3/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李月梅*為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成員。

* 請查閱:第149/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因工作需要,終止李月梅擔任勳章、獎章和獎狀提名委員會委員的職務。)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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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