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1/2016

刊登日期:

2016.8.3

版數:

17018

  • 委任兩名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被廢止 :
  • 第2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兩名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  
    廢止 :
  • 第2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兩名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7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6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艷媚法學士及梁潔歡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當財政局兩名專責公證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將依次由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法學士及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2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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