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二款及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艷媚法學士及梁潔歡法學士擔任財政局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二、當財政局兩名專責公證員不在或不能視事時,將依次由Ana Cristina Fialho Trindade法學士及Manuel Agostinho Gonçalves Gouveia法學士代任。
三、廢止第27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