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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傑出服務獎章是用以對在執行公職或社會服務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人士、機關或實體予以肯定,分別是:
(一)英勇獎章——授予在執行公職時,表現出犧牲和勇敢的精神,以及獻身於崇高事業者;
(二)勞績獎章——授予在執行公職時表現出素質卓越、專業並具奉獻精神者;
(三)社會服務獎章——授予在開展有益社會和共同福祉的工作時有積極貢獻、具無私奉獻精神者。
一、提名委員會由最多十一名經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委員組成,有關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
二、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三、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一、第28/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增加社會服務獎章。
二、第28/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II增加社會服務獎章證書式樣十三。
本法規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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