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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3/2007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26/2007

刊登日期:

2007.6.25

版數:

1177-1179

  • 修改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被廢止 :
  • 第24/2022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28/2001號行政法規《勳章、獎章和獎狀》。
  •  
    相關法規 :
  •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 設立勳章、獎章和獎狀。
  •  
    相關類別 :
  • 勳章獎章及獎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24/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3/2007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28/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十三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傑出服務獎章

    傑出服務獎章是用以對在執行公職或社會服務方面有突出表現的人士、機關或實體予以肯定,分別是:

    (一)英勇獎章——授予在執行公職時,表現出犧牲和勇敢的精神,以及獻身於崇高事業者;

    (二)勞績獎章——授予在執行公職時表現出素質卓越、專業並具奉獻精神者;

    (三)社會服務獎章——授予在開展有益社會和共同福祉的工作時有積極貢獻、具無私奉獻精神者。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

    一、提名委員會由最多十一名經行政長官以批示委任的委員組成,有關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佈。

    二、委員會成員任期為四年,可連任。

    三、主席由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條

    附加於第28/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III的社會服務獎章和式樣十三

    一、第28/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增加社會服務獎章。

    二、第28/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II增加社會服務獎章證書式樣十三。

    第三條

    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I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

    傑出服務獎章

    式樣十三

    社會服務獎章

    (背面)
    獎章體積:48mm x 44mm x 1.5mm
    絲帶面積:34mm x 29mm
    顏色:A——紫 2597,B——綠 347

    附件III

    (第28/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三款所指)

    勳章、獎章證書傑出服務獎章

    式樣十三

    社會服務獎章

    紙張面積:210mm x 148mm
    紙質:Germany Phoenix-Imperial Real Art - 300 GSM (PX300HI)
    紙張顏色:Half Matt, Ivory
    字體顏色:A——黑,B——綠 342,C——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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