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9

刊登日期:

2009.7.22

版數:

9941

  • 將若干權力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訂提供宣傳推廣澳門的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旅遊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一切所需的權力授予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able News Network, Inc.”公司訂立提供宣傳推廣澳門的服務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9

    刊登日期:

    2009.7.22

    版數:

    9941-9942

    • 將若干職權授予環境諮詢委員會及委任其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46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189/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及續任若干名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37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續任及委任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 第12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免除一名及委任另一名環境諮詢委員會成員。
  •  
    相關類別 :
  • 環境諮詢委員會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賦予環境諮詢委員會(簡稱為“委員會”),以下職權:

    (一)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並就研究、制定、執行、協調及促進環境政策提出建議;

    (二)就下列事項發表意見:

    (1)環境保護局的年度計劃及年度活動報告;

    (2)環境保護範疇內的立法及制定規章措施;

    (3)《環境綱要法》的實施及發展;

    (4)環境狀況報告。

    (三)就推動環保宣傳、教育及推廣公眾參與事宜提出相應措施的建議。

    二、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二)環境保護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三)其他實體或政府部門代表,人數不超過七名;

    (四)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二十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委員會副主席由上款(四)項的人士選舉產生。

    四、第二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代表及社會知名人士以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委員會的平常會議每年最少舉行兩次;特別會議由主席召集或應最少三分之一成員的書面要求而召開。

    六、根據實際的工作需要,委員會內得設立工作小組,就具體的問題進行研究及向委員會主席提交意見書。

    七、委員會的會議均須作會議記錄。

    八、委員會得邀請被認為對履行其有關職責合適,但在委員會內並無代表之公共或私人實體參加會議,又或向其進行諮詢。

    九、委員會的成員和上項所指被邀的實體因參加會議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有關的出席費之發放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批准。

    十、委員會的運作費用以及技術、行政及後勤上的輔助,由環境保護局承擔及提供。

    十一、**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委員會成員的委任期為兩年,可以續任。

    十三、其他事項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

    十四、本批示自公佈的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9

    刊登日期:

    2009.7.22

    版數:

    9943

    • 續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4/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9

    刊登日期:

    2009.7.22

    版數:

    9943

    • 續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3/92/M號法令 - 通過本地區官方董事及政府代表之法定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公共服務承批公司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由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6,600.00(澳門幣陸仟陸佰元整)。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9

    刊登日期:

    2009.7.22

    版數:

    9943-9944

    • 委任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
    相關法規 :
  • 第33/94/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第202/GM/99號批示 - 指定投資委員會之常務委員及非常務委員的擔任實體。
  •  
    相關類別 :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五日第29/99/M號法令修訂的七月十一日第33/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十月二十日第202/GM/99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任命下列公共實體的代表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投資委員會組成成員,為期一年:

    (一)主席:

    李炳康——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常務委員:

    陳寶霞——土地工務運輸局;

    楊寶儀——經濟局;

    孫家雄——勞工事務局。

    (三)非常務委員:

    張素梅——民政總署;

    劉玉葉——財政局;

    余少萍——衛生局;

    白文浩——旅遊局;

    李盤志——消防局。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9/2009

    刊登日期:

    2009.7.22

    版數:

    9944

    • 將若干權力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作為簽訂“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進行照明系統更新工程”之承攬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授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蘇朝暉碩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嘉匯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中葡職業技術學校進行照明系統更新工程”之承攬合同。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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