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
(一)〔廢止〕
(二)環境保護局局長,並由其擔任主席;
(三)〔……〕
(四)〔……〕”
二、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四)項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四)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社會知名人士,人數不超過二十名。”
三、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中文文本修改如下:
“四、第二款(三)項及(四)項所指的代表及社會知名人士以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四、廢止第26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一)項及第十一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以及現行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第二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為副海關關長,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財務負擔,由海關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委任吳國慶關務總長(編號38831)擔任副海關關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學歷:
專業簡歷:
嘉獎: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一)梁竟成;(二)胡玉沛;(三)林翊捷;(四)梁頌衍;(五)利安豪;(六)胡祖杰;(七)李熙爗;(八)溫日明;(九)范曉軍;(十)麥瑞權;(十一)黃傑勇;(十二)華年達;(十三)楊道匡;(十四)陳志杰;(十五)王國英;(十六)鄭德華;(十七)余健楚;(十八)謝思訓;(十九)林綺玲;(二十)林倫偉;(二十一)梁慶球;(二十二)陳德勝;(二十三)梁倩文;(二十四)呂開顏。
二、續任梁竟成委員為城市規劃委員會副主席。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
(一)邱庭彪;
(二)區頌兒。
四、續任下列人士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三)至(八)項所指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代任人:
(一)梁惠敏——文化局局長代任人;
(二)鄺偉卓——交通事務局局長代任人;
(三)黃蔓葒——環境保護局局長代任人;
(四)王世平——房屋局局長代任人;
(五)梁美玲——法務局局長代任人;
(六)程衛東——旅遊局局長代任人。
五、委任羅志堅(自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產生效力)*作為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所指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的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的代任人。
* 請查閱:第189/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六、本批示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