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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以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第三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羅志堅替代歐陽源灃作為由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擔任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之代任人。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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