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3/2014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8/2014

刊登日期:

2014.2.24

版數:

59-66

  • 城市規劃委員會。
部份被廢止 :
  • 第2/2015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  
    已更改 :
  • 第2/2015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 第7/2017號行政法規 - 修改《道路交通規章》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
  •  
    相關法規 :
  • 第12/2013號法律 - 城市規劃法。
  • 第3/2014號行政法規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第10/2014號行政命令 - 將行政長官在“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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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城市規劃委員會 - 運輸工務司司長 - 市政署 - 土地工務局 - 文化局 - 交通事務局 - 環境保護局 - 房屋局 - 法務局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3/2014號行政法規

    城市規劃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本行政法規訂定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職權、組成及運作方式。

    第二條

    職權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職權外,作為政府的諮詢機構,委員會的職權尚包括:

    (一)就下列事宜提供意見︰

    (1)城市發展策略研究;

    (2)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

    (3)城市規劃的技術規定及指引;

    (4)行政長官所交予的其他事宜;

    (二)編製和通過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三)行使其他法規或規章所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條

    組成

    一、委員會由一名主席及最多三十四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一名副主席。 *

    二、委員會主席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擔任。 *

    三、委員會委員包括:

    (一)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二)**

    (三)文化局局長;

    (四)交通事務局局長;

    (五)環境保護局局長;

    (六)房屋局局長;

    (七)法務局局長;

    (八)旅遊局局長;

    (九)在城市規劃範疇或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的專業人士以及獲社會公認為傑出的人士,最多二十七名。

    四、上款(一)至(八)項所指的委員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的代任人代任。

    五、委員會副主席及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委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2017號行政法規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7/2017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任期

    一、上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委員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二、上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委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無合理理由缺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三次;

    (二)在一任期內,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事實通知委員會主席兩次。

    三、上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委員因喪失資格或放棄委任而出現的空缺,應自出現空缺之日起六十日內填補,而有關任期隨被替代的委員的原任期結束之日結束。

    四、有關委員通知及解釋缺席的規定,由委員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五條

    主席的職權

    一、委員會主席尤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和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

    (五)建議全會設立專責小組並跟進其運作;

    (六)建議全會通過專責小組的成員名單;

    (七)決定是否接納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委員會委員缺席全體會議的解釋。

    二、主席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副主席。

    第六條

    副主席的職權

    委員會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在主席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第七條

    運作

    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第八條

    全體會議

    一、委員會每月舉行一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有關全體會議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五日送交委員會成員。

    三、全體會議的召集書及議程,應至少提前五日上載於委員會網頁。

    四、主席可為分析討論事項而邀請公共行政部門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對議題具認知和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以及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諮詢機構的成員以個人名義或作為有關機構的代表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五、每次全體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有會議上發生的事情摘要,尤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邀請列席的人士、考慮的事項、有關討論及倘有的結論。

    六、全體會議中就編製、實施、檢討和修改城市規劃,發出規劃條件圖及第二條(一)項規定的事宜作討論的部分屬公開,但屬依法須保密的情況除外;有意參與旁聽的人士,須按委員會公佈的方式預先登記。

    七、開放全體會議旁聽的規則及程序,由委員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九條

    專責小組

    一、委員會可按其需要議決設立專責小組,以就全會交予的事宜進行研究和發表意見。

    二、專責小組設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協調員及副協調員由有關專責小組的成員互選產生。

    三、經主席建議,專責小組的成員名單由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

    第十條

    專責小組協調員及副協調員的職權

    一、專責小組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專責小組,尤其在委員會主席前代表專責小組;

    (二)召集和主持專責小組會議;

    (三)訂定和核准專責小組會議的議程;

    (四)決定是否接納第三條第三款(九)項所指的委員會委員缺席專責小組會議的解釋。

    二、專責小組協調員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副協調員。

    三、專責小組副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協調員,並在協調員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協調員;

    (二)行使協調員授予的職權。

    第十一條

    專責小組的運作

    一、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有關專責小組會議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五日送交有關小組成員。

    二、專責小組協調員可為分析討論事項而邀請公共行政部門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對議題具認知和經驗的人士列席小組會議,以及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諮詢機構的成員以個人名義或作為有關機構的代表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三、有關專責小組運作的其他規則,由委員會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二條

    迴避、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

    一、為考慮迴避、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有關的通知及申請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但屬僅在會議中出現的須迴避事由或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的依據的情況除外。

    二、在討論引致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事項期間,被宣告須迴避的委員會成員,又或已對其作出免除決定或聲請迴避決定的委員會成員應離開會議室;會議紀錄應載明此事。

    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15號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顧問

    一、委員會可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在城市規劃範疇或與其相關的其他範疇獲公認為傑出的專業人士中委任顧問,尤其負責提供技術及學術方面的意見。

    二、顧問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委任,其內訂定擔任有關職務的規定及條件。

    第十六條

    專項研究

    委員會為開展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根據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學術機構、專業顧問,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

    第十七條

    出席費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第八條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受邀列席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參與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會議出席費。

    第十八條

    財政資源

    一、委員會運作所需的財政資源,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中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款項內。

    二、*

    三、*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15號行政法規

    第十九條*

    行政及技術支援

    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5號行政法規

    第二十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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