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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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檢察院馬翊助理檢察長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續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沈振耀顧問及中級法院譚曉華法官為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成員,自二零一六年四月三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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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6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下列“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六年三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一)石立炘,並由其擔任主席;

(二)林香生;

(三)高炳坤。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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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二)項及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委任黃如楷、崔世昌為檢察官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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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條第一款、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一)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譚偉文為環境保護局局長,自二零一六年三月二日起為期一年。

二、因本委任所產生的負擔,由環境保護局的預算承擔。

三、以附件形式公佈委任理由及被委任人的學歷及專業簡歷。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

委任譚偉文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一職的理由如下:

——職位空缺。
——譚偉文具以下的履歷,被認定具有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環境保護局局長一職。

學歷:

——台灣成功大學土木工程學士;
——中國中山大學法學碩士(公共行政專業);
——澳門大學土木工程碩士(環境及水力工程專業)。

專業簡歷:

——20/04/1988至31/12/1989 澳門市政廳市政工程部路政組二等助理技術員;
——01/01/1990至31/01/1990 澳門市政廳市政工程部路政組二等技術員;
——01/02/1990至31/01/1993 澳門市政廳市政工程部坑道准照組組長;
——01/02/1993至30/06/1996 澳門市政廳衛生清潔部研究、稽查暨下水道紀錄組組長;
——01/07/1996至31/07/1999 澳門市政廳環保暨綠化部清潔暨環保處處長;
——01/08/1999至19/12/1999 澳門市政廳環保暨綠化部代部長;
——20/12/1999至31/12/2001 臨時澳門市政局環境暨綠化部清潔暨環保處處長;
——01/01/2002至04/03/2003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
——05/03/2003至08/05/2007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09/05/2007至06/05/2014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
——07/05/2014至今 民政總署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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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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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16號行政法規《都市更新委員會》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第5/2016號行政法規《都市更新委員會》第四條第四款(七)項所指的都市更新委員會委員,任期三年:

(一)王彬成;(二)石立炘;(三)李國豪;(四)吳在權;(五)余健楚;(六)林宇滔;(七)胡景光;(八)姚偉彬;(九)秦昶;(十)陸惠德;(十一)陳澤武;(十二)黃中原;(十三)黃承發;(十四)葉兆佳;(十五)鄧漢昌;(十六)劉雅煌;(十七)劉雅樂;(十八)鍾小健;(十九)鄺玉球;(二十)蕭東文;(二十一)Paulo Tse。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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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