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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設立都市更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委員會是一個諮詢機關,其任務是協助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都市更新政策。
一、委員會負責就一切有關都市更新的事宜,尤其是就下列事宜發表意見、開展研究及提出方案、建議:
(一)都市更新政策的策略及其與其他領域政策的協調;
(二)都市更新政策的管理措施;
(三)都市更新活動;
(四)在都市更新方面所作措施及行動的效果;
(五)都市更新範疇的法規、規章草案。
二、委員會還具下列職權:
(一)制訂及核准其內部規章;
(二)行使其他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職權。
一、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最多二十七名委員組成。
二、委員會主席由運輸工務司司長擔任。
三、委員會副主席由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擔任。
四、委員會委員包括:
(一)行政法務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
(二)經濟財政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
(三)保安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
(四)社會文化司施政領域的代表一名;
(五)法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六)房屋局局長或其代表;
(七)最多二十一名公認為傑出的人士。
五、上款(七)項所指的委員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一、上條第四款(七)項所指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三年,可續期。
二、上款所指委員在下列情況下喪失委員會委員資格:
(一)在一曆年內,三次無合理理由缺席全體會議或專責委員會會議;
(二)在一任期內,兩次未就《行政程序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任何事實作出通知。
三、因委員會委員喪失資格或放棄委任而出現的空缺,應自出現空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補,而有關任期於被替代的委員的原任期屆滿之日結束。
一、委員會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委員會;
(二)召集及主持全體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全體會議的議程;
(四)將建議交付表決並向全會宣佈有關結果;
(五)督促遵守本行政法規及委員會內部規章;
(六)建議全會設立專責小組並跟進其運作;
(七)建議全會通過專責小組的成員名單;
(八)決定是否接納第四條第四款(七)項所指的委員會委員缺席全體會議的解釋;
(九)行使本行政法規或任何其他適用法規規定的職權。
二、主席可將其全部或部分職權授予副主席。
委員會副主席具下列職權:
(一)在主席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席;
(二)行使主席授予的職權。
一、委員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和參與討論及表決;
(二)提出解釋要求、建議或反建議及投票聲明;
(三)建議委員會修改內部規章;
(四)取得資料和解釋,以及於有需要時查閱委員會擁有的,對分析其職權範疇內事項和議題以作出決議屬必需的一切資料。
二、委員會成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出席和參與全會及所屬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二)應邀列席其他專責委員會的會議;
(三)審議議程內的事項;
(四)對因擔任委員會成員職務而獲悉的非公開事實、資料和會議的內容保守秘密;
(五)不得利用委員會所製作、討論或審議的非公開文件或研究為己圖利,亦不得將之向第三人洩露;
(六)執行委員會範疇內所賦予的職務。
一、委員會以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的方式運作。
二、全會及專責小組的運作須遵守《行政程序法典》關於合議機關的規則及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委員會每年舉行六次平常全體會議,並可由主席主動或應至少三分之一委員的書面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二、會議召集書、議程及有關全體會議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五日送交委員會成員。
三、全體會議須在過半數成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舉行。
四、主席可為分析、討論有關事項邀請其他公共行政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對議題具認知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以及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諮詢機構的成員以個人名義或作為有關機構的代表列席全體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五、全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成票;如票數相同,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六、每次會議均須繕立會議紀錄,其內應載有會議上發生的所有事情的摘要,尤須指出會議日期、地點、出席成員、獲邀請列席的人士、議程、審議的事項、所作出的決議以及相關表決的方式及結果。
一、委員會可按其需要議決設立專責小組,以就全會交予的事宜進行研究及發表意見。
二、專責小組屬臨時性,並設協調員及副協調員各一名;協調員及副協調員由有關成員互選產生。
三、經主席建議,專責小組的成員名單由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訂定。
一、專責小組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代表專責小組,尤其在委員會主席前代表專責小組;
(二)召集及主持專責小組會議;
(三)訂定及核准專責小組會議的議程;
(四)決定是否接納第四條第四款(七)項所指的委員會委員缺席專責小組會議的解釋。
二、專責小組副協調員具下列職權:
(一)輔助協調員,並在協調員不在、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協調員;
(二)行使協調員授予的職權。
一、專責小組按委員會內部規章訂定的周期運作。
二、專責小組會議的召集書、議程及有關議題的資料,應至少提前五日送交有關小組成員。
三、專責小組協調員可為分析、討論有關事項邀請其他公共行政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對議題具認知及經驗的人士列席小組會議,以及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諮詢機構的成員以個人名義或作為有關機構的代表列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投票權。
一、為考慮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有關的通知及申請應以書面方式作出,但如迴避的事由或自行迴避、聲請迴避的依據僅在會議中出現則除外。
二、在討論引致迴避、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的事項期間,被宣告須迴避的委員會成員,或已對其作出免除參與會議的決定或聲請迴避理由成立的決定的委員會成員應離開會議室;會議紀錄應載明此事。
委員會為進行屬其職權範圍內的專項研究,可按取得勞務的法定制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團體、專業顧問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取得服務。
委員會及專責小組的成員,以及第十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獲邀請列席的人士,有權依法收取參與全會及專責小組會議的出席費。
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向委員會提供技術、行政及後勤支援。
委員會運作上的負擔,由撥予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款項支付。
委員會須在開始職務後隨即制定並核准其內部規章,有關規章尤須包含涉及以下內容的規則:
(一)專責小組的運作周期;
(二)專責小組會議的法定人數及決議;
(三)缺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的通知及合理解釋;
(四)適用於委員會成員的迴避、自行迴避及聲請迴避。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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