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警察總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至804號中華廣場十六樓警察總局資源管理廳,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有關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無償還能力案第CV1-15-0001-CFI號 | 第一民事法庭 |
聲請人:李佩君,中國籍,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7xx1xx4(0),離婚,居住於中國珠海市香洲區僑光路168號米蘭麗都1單元526號房。
茲通知本法院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就有關無償還能力案作出判決,宣告身份列明於上的聲請人:李佩君,中國籍,持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編號7xx1xx4(0),離婚,居住於中國珠海市香洲區僑光路168號米蘭麗都1單元526號房,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089條之規定,債權人可於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刊登日起之四十五天期間內提出清償債權之請求。
已委任吳碧君律師,職業住所在澳門宋玉生廣場411至417號皇朝廣場15樓D至H座,為司法管理人。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初級法院
法官 龔雪蔚
首席書記員 Fernanda Branco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梁國斌 | 81.33 |
2.º | 方煥庭 | 80.2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一等技術員 甘漢輝
候補委員: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一等技術員 柯倩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鄧俊成(行政公職局首席
特級技術員)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劉雙全 | 81.5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廳長 鄧偉民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處長 曾慧心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歐陽家寧(澳門監獄首席
技術員)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檢察長辦公室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皇朝廣場七樓檢察長辦公室人事財政廳,並於檢察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根據第10/1999號法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茲公佈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司法官的年資表,並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張貼於檢察院之內。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檢察官委員會
檢察官委員會主席 葉迅生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通告,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 姓名 |
最後成績 |
1.º | 汪敏婷 | 65.33 |
2.º | 梁嘉豪 | 65.20 |
3.º | 楊樂欣 | 64.83 |
4.º | 郭凱恩 | 63.43 |
5.º | 蔡燕婷 | 63.07 |
6.º | 伍翠盈 | 62.83 |
7.º | 何倩芬 | 62.68 |
8.º | 黃詠欣 | 62.47 |
9.º | 洪綺婷 | 62.28 |
10.º | 陳嘉敏 | 61.70 |
11.º | 簡慧媚 | 61.58 |
12.º | 關志杰 | 61.13 |
13.º | Jacinto Kuong Eurico | 60.00 |
14.º | 李麗萍 | 59.77 |
15.º | 徐善儀 | 59.72 |
16.º | 凌晉曦 | 59.00 |
17.º | 何嘉茵 | 58.97 |
18.º | 葉善恆 | 58.77 |
19.º | 戴婉芬 | 58.73 |
20.º | 郭詠豪 | 58.60 |
21.º | 高愛華 | 57.73 |
22.º | 潘翠娟 | 57.68 |
23.º | 黃慧茵 | 57.58 |
24.º | 張慧儀 | 57.43 |
25.º | 麥嘉慧 | 57.18 |
26.º | 林君榮 | 57.08 |
27.º | 徐曾 | 56.87 |
28.º | 陳綺璇 | 56.67 |
29.º | 黃婉珊 | 56.17 |
30.º | 譚健文 | 56.00 |
31.º | 盧敏 | 55.60 |
32.º | 林金玉 | 55.50 |
33.º | 黃希彤 | 55.33 |
34.º | 譚樂恩 | 55.17 |
35.º | 莫碧西 | 54.33 |
36.º | 王雅倫 | 53.52 |
37.º | 陸智恆 | 53.50 |
38.º | 林卓山 | 53.48 |
39.º | 蘇靜欣 | 53.33 |
40.º | 黃智恆 | 52.57 |
41.º | 蕭焯源 | 52.33 |
42.º | 楊飛鵬 | 52.07 |
43.º | 林偉康 | 51.67 |
44.º | 鄺美茵 | 51.58 |
45.º | 徐慧芝 | 51.27 |
46.º | 周忠翰 | 50.0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294名;
c)因違反考試規則被除名之投考人:14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李敏濤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啟苗
候補委員:職務主管 陳嘉宜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以下空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布,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氹仔體育路185-195號五樓政策研究室內:
1. 編制外合同人員:
2.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為填補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任用的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卑第巷1-3號澳門華人銀行大廈6樓,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馮少榮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的一月三十日第4/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本人本身的以及獲授予的下列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
(一)領導及協調公務人員規劃及招聘廳、公務人員關係廳、語言事務廳、政府資訊中心及轄下附屬單位,以及行政及財政處及選舉技術輔助處;
(二)批准人員免職;
(三)核准每年的人員年假表;
(四)批准享受年假;
(五)決定缺勤屬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六)批准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七)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八)批准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九)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一天日津貼為限;
(十)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一)按照適用法例規定,批准向翻譯人員支付出席費;
(十二)批准提供與其所領導及協調的附屬單位的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三)批准作出由載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關於行政公職局的開支表章節中的撥款承擔的、用於進行工程及取得財貨和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三十萬元為限;如屬免除諮詢或豁免訂立書面合同者,有關金額上限減半;
(十四)批准將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十五)簽署並發出不需由局長決定且性質上非特別由局長處理或經授予另一附屬單位處理的文書。
二、獲轉授權人可將有利於部門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當本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亦將未列入本批示第一款的本人本身的以及獲授予的全部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副局長馮若儀。
四、將本人本身的以及獲授予的下列職權授予及轉授予行政公職局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陳幗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一)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到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部門的報到憑證、該等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及結算證明文件,以及用作證明人員法律職務或報酬狀況的聲明書及同類文件;
(二)批准行政公職局人員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四)確認公幹津貼及所有與此性質相同的申請;
(五)簽署組成及處理卷宗所需的函件,以及執行上級作出決定所需的函件;
(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七)簽署行政公職局人員的衛生護理證;
(八)簽署已獲預先許可的支付開支的申請;
(九)在不引致產生額外開支下,批准對供應日常消耗品、分配及分發動產、設備、設施和日用品的申請;
(十)批准為行政公職局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五、是次職權的授予及轉授予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六、對行使本批示授予及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七、在不妨礙下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八、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由副局長馮若儀及處長陳幗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一切行為,均予以追認。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高炳坤
法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行政財政範疇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伍桂玲 | 79.6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文化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梁君傑
法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六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蔡文莊 | 81.44 |
2.º | 黎國強 | 81.28 |
3.º | 陳詠思 | 81.17 |
4.º | 李寶珊 | 81.06 |
5.º | 吳袁雯 | 80.61 |
6.º | 朱嘉雯 | 73.50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鄧俊成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許爽瑜 | 77.56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正選委員: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候補委員:統計暨普查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光雄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結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5-A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9/2015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將下列本身及獲轉授的職權授予並轉授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下簡稱培訓中心)副主任鄭渭茵:
(一)領導及協調培訓中心辦事處,並採取必要措施使其正常運作;
(二)簽署並指導完成不需由主任決定及性質上無需特別由主任處理的文書;
(三)批准提供與培訓中心存檔文件有關的資訊、查閱該等文件或發出該等文件的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管理培訓中心人員,尤其是核准年假表,批准假期之享受及審批合理或不合理缺勤;
(五)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六)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工作;
(七)根據第10/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之規定,管理培訓中心獲給予的運作資金;
(八)批准培訓中心運作所需的固有開支,尤其是取得動產及辦公物品,但以澳門幣一萬元為限;
(九)批准招待費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千元為限;
(十)應主任要求,邀請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的代表協助培訓中心執行其所賦予的職責;
(十一)批准培訓中心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決定有權收取日津貼的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四)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培訓中心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二、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行使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於因行使本批示所列的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追認副主任鄭渭茵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中心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朱美萍 | 82.3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羅禮堅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馬穎姿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嘉煌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經濟局編制內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南灣羅保博士街一至三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六樓經濟局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十缺,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最後成績 | |
1.º | 何健鋒 | 79.88 |
2.º | 馬靜怡 | 75.39 |
3.º | 陳詠豪 | 72.54 |
4.º | 文禮俊 | 72.49 |
5.º | 王華溪 | 71.99 |
6.º | 李景輝 | 70.27 |
7.º | 謝偉鴻 | 69.81 |
8.º | 劉智煒 | 69.63 |
9.º | 伍漢強 | 68.33 |
10.º | 蕭文信 | 66.78 |
11.º | 許鴻英 | 66.60 |
12.º | 許宣怡 | 66.54 |
13.º | 楊智猛 | 66.50 |
14.º | 何錦成 | 66.43 |
15.º | 林宇滔 | 66.03 |
16.º | 高嘉恆 | 65.85 |
17.º | 羅翠瑛 | 65.69 |
18.º | 黎家樑 | 65.31 |
19.º | 馮廣義 | 65.28 |
20.º | 陳志偉 | 65.05 |
21.º | 李錦永 | 64.52 |
22.º | 蔡景欣 | 64.47 |
23.º | 陳小燕 | 63.64 |
24.º | 錢偉勝 | 63.48 |
25.º | 何錦華 | 62.67 |
26.º | 馮紹恆 | 62.60 |
27.º | 張儉鋒 | 62.27 |
28.º | 鄭烱晉 | 62.15 |
29.º | 周錫強 | 61.73 |
30.º | 梁偉棋 | 61.11 |
31.º | 潘志偉 | 60.94 |
32.º | 鄭耀榮 | 60.77 |
33.º | 湯銘耀 | 58.82 |
34.º | 施明亮 | 58.35 |
35.º | 何瑞明 | 57.30 |
36.º | 吳兆宇 | 56.62 |
37.º | 黃宇霆 | 56.40 |
38.º | 黃富恆 | 50.44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筆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3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被除名或被淘汰之投考人名單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閣樓,以供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頁:www.dsf.gov.mo)。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七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蕭燕玲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鍾煜堂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詠坤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彭超宏 | 83.28 |
2.º | 邵凌峰 | 82.44 |
3.º | 林玉梅 | 81.28 |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特級技術員(退休基金會) 朱志強
財政局為填補以散位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姚桂鳳 88.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嘉菲
委員:一等技術員 陳愷婷
特級技術輔導員(統計暨普查局) 陳偉中
茲特公告,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所作批示,決定透過第1/CP/DSF-DAF/2015號公開招標以提供“財政局移動裝置應用軟件”。
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有興趣的投標人士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有關資料亦可透過財政局網頁(http://www.dsf.gov.mo)免費下載。
標書必須在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中午十二時前交至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行政暨財政處。
為保證切實及準時履行提交標書所承擔的義務,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遞交澳門幣叁萬元正($30,000.00)作為臨時保證金。臨時保證金可透過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為之,如屬現金存款,須向本局行政暨財政處索取存款憑單。
開標定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75、579、585號財政局大樓地庫演講廳進行。倘本局因颱風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或開標日期及時間將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判給依據下列因素及有關權重為標準:
a. 投標金額——佔40%;
b. 支援服務及保養金額——佔20%;
c. 團隊的專業資格、應用程式的開發經驗,尤其是移動裝置應用程式的開發經驗、技術能力及財政能力——佔30%;
d. 應用系統的延伸性及銜接性——佔5%;
e. 培訓計劃——佔5%。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根據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之二月十八日第3/1.1/2015號批示賦予本人的權限,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廳長麥恆珍,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廳長黃永生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廳長黃鼎賢下列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一般文件往來;
(二)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可再轉授。
三、對行使本批示所載的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現時權限的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五、追認廳長麥恆珍、廳長黃永生及廳長黃鼎賢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所作出屬本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六、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副局長 程綺雲
本人行使十月十四日第61/96/M號法令第三條c)項賦予的權限,並鑑於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以及根據公布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內之一月三十日第49/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授予及轉授予本局副局長程綺雲下列關於人口、社會暨就業統計廳、工業、建築暨對外貿易統計廳及服務業暨價格統計廳之一般技術行政管理的權限:
(一)認可該等部門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二)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之年假之累積作出决定;
(三)許可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之會議、研討會及座談會;
(四)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書信、文書及公函;
(五)批准發佈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常規和定期編制的統計資料,範圍包括:人口、勞工、就業、醫療衛生、教育、社會福利及社會保障、司法、罪惡、工業、建築、不動產及公司活動、對外貿易、能源調查、商業、旅遊、運輸及通訊,以及消費物價指數;
(六)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七)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二、為配合本局的良好運作,副局長可將權限轉授予主管層的人員。
三、授予及轉授予統計協調暨綜合廳廳長麥長雯、資料暨資訊系統廳廳長劉煜源、推廣暨資料發表處處長鄭麗湘及行政暨財政處代處長余玉蘭下列權限:
(一)簽署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的一般文件往來;
(二)決定在假期內扣除的缺勤、在假期計劃表內已預定的假期,以及假期的取消及更改;
(三)根據法律規定,審批合理或不合理解釋之缺勤。
四、授予及轉授予各廳長、處長及代處長的權限不可再轉授。
五、對行使現行授權及轉授權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六、現時權限的授予及轉授並不妨礙權限的收回及監管。
七、追認副局長、兩名廳長、一名處長及一名代處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所作出屬本轉授權範圍內的所有行為。
八、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蘇肇琨 | 73.00 |
2.º | 黃敏盈 | 69.8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美梨
金融情報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葉映紅 | 79.72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金融情報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正選委員:金融情報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王瑤琨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Antonio Luis da Silva
金融情報辦公室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金融情報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307-323號中國銀行大廈22樓金融情報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公室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金融情報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伍文湘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資訊軟件」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54,400.00(澳門幣伍萬肆仟肆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作出的批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取得「無線電通訊設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查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影印本,需繳付影印費用。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遞交到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總辦事處。投標人除須遞交《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中所指定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擔保$161,9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元整)之證明文件,而該擔保須以現金、抬頭人為「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本票或銀行擔保之方式遞交,倘以現金或本票方式,則應遞交至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出納;倘以銀行擔保遞交,該擔保不得附條件或受終止性期限約束。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兵營斜巷之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內舉行。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招標時所遞交之文件有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日期時限為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行政管理廳採購科,以確切瞭解是否尚有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郭鳳美
按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網頁設計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Croce, Fabrizio | 70.45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職務主管) 鄭慧銘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周振昇
首席特級技術員(行政公職局) 吳美君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六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吳炳滿 | 69.58 |
2.º | 黃偉峰 | 68.72 |
3.º | 韋凌康 | 68.51 |
4.º | 何嘉穎 | 68.22 |
5.º | 何浩林 | 68.18 |
6.º | 余霈迎 | 68.01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徐一平
正選委員:首席專業刑事技術輔導員 阮家明
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務局) 李宇騰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澳門監獄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運輸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本監獄網頁www.ep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吳郁旺
為錄取二十三名實習人員參加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康復職務範疇——職業治療)所必需的實習;以便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十七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三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燒焊工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五職階技術工人(機械維修操作範疇)六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為填補衛生局以散位合同任用的技術工人職程第三職階技術工人(油漆工範疇)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及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梁家寶醫生投考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全科顧問醫生 曹國希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全科顧問醫生 彭世明醫生
候補委員:全科主任醫生 馮浩明醫生
全科主任醫生 陳艷群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
考試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6樓技術協調室會議室。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及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王燕醫生投考全科專科最後評核考試(根據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之典試委員會成員: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全科顧問醫生 曹國希醫生
正選委員:香港醫學專科學院代表 周偉強醫生
全科顧問醫生 謝師輝醫生
候補委員:全科主任醫生 馮浩明醫生
全科主任醫生 陳艷群醫生
考試日期: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至三十一日。
考試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6樓技術協調室會議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四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技術員(資訊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備上級就資訊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6.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6.1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職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400點。
6.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電腦、資訊科技、軟件工程高等課程或其他類似課程;
7.4 具備不少於兩年或以上等同資訊範疇技術員工作經驗*。
* 按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8.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及載有各學年所有所修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達2年擔任相關工作經驗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的聲明書正本;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e)相關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如有請遞交,以作履歷分析之用)。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c)、d)和e)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投考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 50%;
b)專業面試── 30%;
c)履歷分析── 2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為時兩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視為被淘汰。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Visual Basic、VB.NET、ASP.NET、Java及J2EE程式語言;
b)Oracle及SQL Server數據庫管理;
c)電腦網絡設置及管理。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陸鍵玲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志杰
一等高級技術員 駱乾斌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紹球
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奮燊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因本局文誤,就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二組內第2857頁之通告中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刑倩雯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應改為:“……下列人士被委任為邢倩雯的全科實習之全部同等學歷認可評核考試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以供查閱:
1. 編制內人員: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文化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化學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的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財務及會計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財務、會計或相關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財務及會計”及“開考編號:ING-201501”)。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個人檔案內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在財務及會計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技術員職程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c)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d)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e)與社會工作相關的法規:
f)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採購活動的法規:
g)會計準則;
h)公文寫作及社會時事;
i)電腦文書/試算表處理及操作;
j)個案分析(公共及社會服務機構的帳目處理及財務分析);
k)編寫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及
l)有關開考範疇的專業知識。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a)至f)項法規,只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張惠芬
正選委員:處長 李玉玲
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張景輝
候補委員:二等技術員 林靜雯
首席高級技術員 曾健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管理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人力資源管理或公共行政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管理”及“開考編號:ING-201502”)。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個人檔案內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在管理範疇,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尤其需要對人事管理工作流程的改善作分析及研究,包括統籌及策劃對外入職開考及晉級開考的工作、執行人力資源資料的統計、處理近年頒佈的法規中涉及人力資源管理的工作。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技術員職程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c)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d)與社會工作相關的法規:
e)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採購活動的法規:
f)與公共政策、優化服務相關法規:
g)優化行政程序、優質服務及服務承諾的知識;
h)公文寫作及社會時事;及
i)人力資源管理及公共行政範疇的專業知識。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a)至f)項法規,只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善懷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譚志廣
二等技術員 林靜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編制內一缺及編制外合同三缺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開考編號:ING-201503”)。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個人檔案內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有初中畢業學歷,透過以設立或配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擔任既定指令中的技術應用的執行性職務,或須執行具有一個或多個行政領域,尤其會計、人事管理、總務及財產管理、檔案及行政事務等具有一定複雜程度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從事處理一切涉及行政活動的工作,可包括一個或多個職務範圍,確保負責提供財產和服務的機關的運作。在人事管理方面,處理一切文書工作,並為人員委任的程序、免職申請、死亡津貼的批給、公務員醫療福利受益人衛生護理證的發出、家庭津貼的申請、房屋津貼的批給、年資獎金的發放、公務員勤謹的核實、服務時間的計算、年資表的編製、工作評核的發出、年假表的編製、缺勤的控制及記錄、無薪假及特別假的批核、讓公務員會見醫學委員會及退休等的步驟展開一切必要的行政程序;在會計方面,處理預算案的計算工作,管制經常性開支,按照收入表、購置及人員開支,諸如薪酬、補助及扣除等,進行徵收的程序;在文書管理方面,處理所有函件的收發及遞送程序;在檔案方面,進行組織及文件分類,管理存檔物料的保存工作,以及對大量文件進行內部管制;在財務管理方面,進行財產分類,並執行有關供應的工作,並對消費物料作出控制及管理;在文書/打字的程序方面,製發各式各樣的文件,打字,並作適當的精美印製;在接待公眾方面,接待使用者並滿足他們的需要,倘該等需要涉及其工作範疇時,向他們提供資料,又或倘問題的解決方法超出其職權範疇時,指引他們前往有關部門。
6.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所載的195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的規定,在訂立編制外合同前須以散位合同方式進行為期六個月的試用期。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任用次序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普通開考的投考人,按最後成績名單的名次順序任用;本開考屬以兩種方式任用填補空缺職位的入職開考,則按以下次序任用:
a)以編制內職位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b)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方式填補職位。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a)《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六月二十一日第24/99/M號法令——社會工作局組織法;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e)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f)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g)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h)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社會工作局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i)經第17/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2005號行政法規《敬老金制度》;
j)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
k)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
l)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m)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n)公文寫作;
o)社會時事;及
p)電腦文書處理及操作。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a)至m)項法規,只可使用不具有輸入計算程式功能的計算機。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2.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3.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4.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5.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善懷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二等技術員 林靜雯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張景輝
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文偉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社會工作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勤雜人員職程雜役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妥經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報名(報名表應填寫“職務範疇:雜役”及“開考編號:ING-201504”)。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時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的聯繫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個人檔案內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在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有需要,社會工作局可要求投考人遞交與學歷有關的課程大綱或其他相關文件。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勤雜人員擔任通常屬非特定的勞力工作或執行簡單的體力勞動式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勤雜人員須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影印及裝訂文件、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並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6. 薪俸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勤雜人員職程所載的11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
7. 任用形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8.1 甄選是透過以下方法及評分比例進行:
a)知識考試(筆試):50%;
b)專業面試:30%;及
c)履歷分析:20%。
8.2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8.3 知識考試具淘汰性質,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4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總成績,在總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被淘汰。
8.5 缺席或放棄上述的知識考試或專業面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10. 考試範圍
一般文化常識。
在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11.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3.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4.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善懷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林靜雯
一等技術輔導員 鄭燕蕊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陳海岸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下列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綜藝館第一座四字樓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八條,以及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第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核准之授權第五款,副校長倪明選作出本決定:
一、將主持人文學院、工商管理學院、健康科學學院之博士論文答辯典試委員會的權力分別轉授予人文學院院長靳洪剛或其代任人、工商管理學院院長蘇育洲或其代任人以及健康科學學院院長鄧初夏或其代任人。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授權者及轉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轉授權者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倪明選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的澳門大學法學院學士後中文法學證書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3/2014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課程:學士後證書
二、主修專業:
1)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
2)比較刑事法
3)比較民事法
4)國際商法
5)環境與自然資源法
三、課程正常期限:一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六門必修課和兩門選修課,共24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
五、授課語言:中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憲法 | " | 3 | 3 |
行政法 | " | 3 | 3 |
刑法理論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港澳基本法 | 必修 | 3 | 3 |
行政訴訟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總學分 | 24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憲法 | " | 3 | 3 |
行政法 | " | 3 | 3 |
刑法理論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刑事訴訟法 | 必修 | 3 | 3 |
比較刑事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總學分 | 24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國際商法 | " | 3 | 3 |
比較物權法 | "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比較民事訴訟法 | 必修 | 3 | 3 |
比較商事組織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總學分 | 24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國際商法 | " | 3 | 3 |
比較物權法 | "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國際仲裁 | 必修 | 3 | 3 |
比較商事組織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總學分 | 24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國際商法 | " | 3 | 3 |
比較物權法 | "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環境法專題 | 必修 | 3 | 3 |
能源與投資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總學分 | 24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比較經濟法 | 3 | 3 |
區際刑法 | 3 | 3 |
澳門刑法 | 3 | 3 |
澳門檢察制度 | 3 | 3 |
歐洲檢察制度 | 3 | 3 |
香港司法制度 | 3 | 3 |
臺灣檢察制度 | 3 | 3 |
中國內地檢察制度 | 3 | 3 |
韓國檢察制度 | 3 | 3 |
日本檢察制度 | 3 | 3 |
特別行政區與國際公法專題 | 3 | 3 |
歐盟經濟與貿易法 | 3 | 3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 | 3 | 3 |
國際私法專題 | 3 | 3 |
公共政策分析 | 3 | 3 |
行政學理論與實踐 | 3 | 3 |
犯罪學與刑事司法 | 3 | 3 |
法律經濟學 | 3 | 3 |
比較東亞檢察制度 | 3 | 3 |
海商法專題 | 3 | 3 |
世界貿易組織專題 | 3 | 3 |
投資法專題 | 3 | 3 |
專題講座 | 3 | 3 |
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任選一門科目 | 3 | 3 |
任選其他方向(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比較刑事法、比較民事法、國際商法、環境與自然資源法)的專業科目 | 3-6 | 3-6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中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3/2014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法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
1)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
2)比較刑事法
3)比較民事法
4)國際商法
5)環境與自然資源法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六門必修課和兩門選修課,共24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成績合格及完成撰寫一篇學術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者,才符合畢業資格。
五、授課語言:中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憲法 | 必修 | 3 | 3 |
行政法 | " | 3 | 3 |
刑法理論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港澳基本法 | 必修 | 3 | 3 |
行政訴訟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憲法 | " | 3 | 3 |
行政法 | " | 3 | 3 |
刑法理論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刑事訴訟法 | 必修 | 3 | 3 |
比較刑事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國際商法 | " | 3 | 3 |
比較物權法 | "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比較民事訴訟法 | 必修 | 3 | 3 |
比較商事組織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國際商法 | " | 3 | 3 |
比較物權法 | "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國際仲裁 | 必修 | 3 | 3 |
比較商事組織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國際商法 | " | 3 | 3 |
比較物權法 | 必修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環境法專題 | 必修 | 3 | 3 |
能源與投資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兩門科目 | 選修 | 6 | 6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比較經濟法 | 3 | 3 |
區際刑法 | 3 | 3 |
澳門刑法 | 3 | 3 |
澳門檢察制度 | 3 | 3 |
歐洲檢察制度 | 3 | 3 |
香港司法制度 | 3 | 3 |
臺灣檢察制度 | 3 | 3 |
中國內地檢察制度 | 3 | 3 |
韓國檢察制度 | 3 | 3 |
日本檢察制度 | 3 | 3 |
特別行政區與國際公法專題 | 3 | 3 |
歐盟經濟與貿易法 | 3 | 3 |
智慧財產權法專題 | 3 | 3 |
國際私法專題 | 3 | 3 |
公共政策分析 | 3 | 3 |
行政學理論與實踐 | 3 | 3 |
犯罪學與刑事司法 | 3 | 3 |
法律經濟學 | 3 | 3 |
比較東亞檢察制度 | 3 | 3 |
海商法專題 | 3 | 3 |
世界貿易組織專題 | 3 | 3 |
投資法專題 | 3 | 3 |
專題講座 | 3 | 3 |
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任選一門科目 | 3 | 3 |
任選其他方向(憲法、基本法與行政法、比較刑事法、比較民事法、國際商法、環境與自然資源法)的專業科目 | 3-6 | 3-6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法學院學士後法學證書課程——歐盟法(英文)與學士後法學證書課程——國際法及比較法(英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課程:學士後證書
二、主修專業:
1)歐盟法(英文)
2)國際法及比較法(英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一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五門必修課和三門選修課,共二十四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
五、授課語言:英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歐盟建立的法律制度 | 必修 | 3 | 3 |
歐盟經濟法 | " | 3 | 3 |
歐盟的法律與對外政策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總學分 | 24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國際法的當代問題 | 必修 | 3 | 3 |
國際經濟法 | "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總學分 | 24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歐盟競爭法 | 3 | 3 |
歐盟環境法 | 3 | 3 |
歐盟自然資源和能源法 | 3 | 3 |
歐盟條約改革 | 3 | 3 |
外商投資法 | 3 | 3 |
國際刑法和人道法 | 3 | 3 |
人權和難民法 | 3 | 3 |
國際組織法 | 3 | 3 |
法律文化與多元化 | 3 | 3 |
普通法 | 3 | 3 |
海事與航運法 | 3 | 3 |
電子商務與信息技術法 | 3 | 3 |
模擬法庭 | 3 | 3 |
澳門法導論 | 3 | 3 |
澳門博彩法及博彩比較法 | 3 | 3 |
國際貿易法的問題探討 | 3 | 3 |
亞洲商業法 | 3 | 3 |
公司法 | 3 | 3 |
法律與社會 | 3 | 3 |
創新經濟下的知識產權法 | 3 | 3 |
反洗黑錢與反腐敗法 | 3 | 3 |
國際私法 | 3 | 3 |
消費者保護法 | 3 | 3 |
商業合同 | 3 | 3 |
專題講座 | 3 | 3 |
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任選一門科目 | 3 | 3 |
任選其他方向(歐盟法、國際法及比較法、國際商法)的專業科目 | 3-9 | 3-9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歐盟法(英文)課程與法學碩士學位——國際法及比較法(英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法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
1)歐盟法(英文)
2)國際法及比較法(英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五門必修課和三門選修課,共二十四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成績合格及完成撰寫一篇學術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者,才符合畢業資格。
五、授課語言:英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歐盟建立的法律制度 | 必修 | 3 | 3 |
歐盟經濟法 | " | 3 | 3 |
歐盟的法律與對外政策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國際法的當代問題 | 必修 | 3 | 3 |
國際經濟法 | " | 3 | 3 |
比較合同法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歐盟競爭法 | 3 | 3 |
歐盟環境法 | 3 | 3 |
歐盟自然資源和能源法 | 3 | 3 |
歐盟條約改革 | 3 | 3 |
外商投資法 | 3 | 3 |
國際刑法和人道法 | 3 | 3 |
人權和難民法 | 3 | 3 |
國際組織法 | 3 | 3 |
法律文化與多元化 | 3 | 3 |
普通法 | 3 | 3 |
海事與航運法 | 3 | 3 |
電子商務與信息技術法 | 3 | 3 |
模擬法庭 | 3 | 3 |
澳門法導論 | 3 | 3 |
澳門博彩法及博彩比較法 | 3 | 3 |
國際貿易法的問題探討 | 3 | 3 |
亞洲商業法 | 3 | 3 |
公司法 | 3 | 3 |
法律與社會 | 3 | 3 |
創新經濟下的知識產權法 | 3 | 3 |
反洗黑錢與反腐敗法 | 3 | 3 |
國際私法 | 3 | 3 |
消費者保護法 | 3 | 3 |
商業合同 | 3 | 3 |
專題講座 | 3 | 3 |
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任選一門科目 | 3 | 3 |
任選其他方向(歐盟法、國際法及比較法、國際商法)的專業科目 | 3-9 | 3-9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核准澳門大學法學院學士後法學證書課程——國際商法(英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該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課程:學士後證書
二、主修專業:國際商法(英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一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五門必修課和三門選修課,共二十四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
五、授課語言:英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跨國法 | 必修 | 3 | 3 |
世界貿易組織和區域貿易法 | " | 3 | 3 |
爭端解決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總學分 | 24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澳門法導論 | 3 | 3 |
澳門博彩法及博彩比較法 | 3 | 3 |
國際貿易法的問題探討 | 3 | 3 |
亞洲商業法 | 3 | 3 |
公司法 | 3 | 3 |
法律與社會 | 3 | 3 |
創新經濟下的知識產權法 | 3 | 3 |
反洗黑錢與反腐敗法 | 3 | 3 |
國際私法 | 3 | 3 |
消費者保護法 | 3 | 3 |
商業合同 | 3 | 3 |
歐盟競爭法 | 3 | 3 |
歐盟環境法 | 3 | 3 |
歐盟自然資源和能源法 | 3 | 3 |
歐盟條約改革 | 3 | 3 |
外商投資法 | 3 | 3 |
國際刑法和人道法 | 3 | 3 |
人權和難民法 | 3 | 3 |
國際組織法 | 3 | 3 |
法律文化與多元化 | 3 | 3 |
普通法 | 3 | 3 |
海事與航運法 | 3 | 3 |
電子商務與信息技術法 | 3 | 3 |
模擬法庭 | 3 | 3 |
專題講座 | 3 | 3 |
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任選一門科目 | 3 | 3 |
任選其他方向(歐盟法、國際法及比較法)的專業科目 | 3-9 | 3-9 |
茲公佈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第三次會議之決議如下:
一、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根據經第1/2006號法律核准的《澳門大學法律制度》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決議修改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澳門大學通告內有關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國際商法(英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修改後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載於本決議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決議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及學習計劃適用於在2014/2015學年及以後入學的學生。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一、學位:法學碩士
二、主修專業:國際商法(英文)
三、課程正常期限:兩學年
四、畢業要求:學生必須完成五門必修課和三門選修課,共二十四學分且每科成績至少為二十分制之十四分。成績合格及完成撰寫一篇學術論文,並通過論文答辯者,才符合畢業資格。
五、授課語言:英文
科目 | 種類 | 每週學時 | 學分 |
第一學年: | |||
必修科目 | |||
法學研究方法及寫作 | 必修 | 3 | 3 |
比較法系 | " | 3 | 3 |
專業科目 | |||
跨國法 | 必修 | 3 | 3 |
世界貿易組織和區域貿易法 | 必修 | 3 | 3 |
爭端解決 | " | 3 | 3 |
選修科目 | |||
在選修科目表中任選三門科目 | 選修 | 9 | 9 |
第二學年: | |||
學術論文 | 必修 | --- | 6 |
總學分 | 30 |
科目 | 每週學時 | 學分 |
澳門法導論 | 3 | 3 |
澳門博彩法及博彩比較法 | 3 | 3 |
國際貿易法的問題探討 | 3 | 3 |
亞洲商業法 | 3 | 3 |
公司法 | 3 | 3 |
法律與社會 | 3 | 3 |
創新經濟下的知識產權法 | 3 | 3 |
反洗黑錢與反腐敗法 | 3 | 3 |
國際私法 | 3 | 3 |
消費者保護法 | 3 | 3 |
商業合同 | 3 | 3 |
歐盟競爭法 | 3 | 3 |
歐盟環境法 | 3 | 3 |
歐盟自然資源和能源法 | 3 | 3 |
歐盟條約改革 | 3 | 3 |
外商投資法 | 3 | 3 |
國際刑法和人道法 | 3 | 3 |
人權和難民法 | 3 | 3 |
國際組織法 | 3 | 3 |
法律文化與多元化 | 3 | 3 |
普通法 | 3 | 3 |
海事與航運法 | 3 | 3 |
電子商務與信息技術法 | 3 | 3 |
模擬法庭 | 3 | 3 |
專題講座 | 3 | 3 |
從澳門大學法學院開設的其他碩士課程中任選一門科目 | 3 | 3 |
任選其他方向(歐盟法、國際法及比較法)的專業科目 | 3-9 | 3-9 |
事宜:轉授權予理工——貝爾英語中心主任
根據刋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01D/CG/2014號理事會決議第五款所賦予的職權,本人決定:
一、轉授予理工——貝爾英語中心主任林子予或其合法代任人,在理工——貝爾英語中心的範圍內,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進行領導、協調、指導及日常管理;
(二)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三)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
(四)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批准喪失薪酬之缺勤;
(五)在遵守法定前提下,決定缺勤是否合理。
二、本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職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獲轉授權者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五、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刋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產生效力。
六、廢止第10/PRE/2014號批示。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署理院長 殷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內聯網內公佈: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2)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行政管理委員會運用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第1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二款所授予的權力,在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作出以下決議:
一、將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期,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提交的累積年假申請作出決定;
(四)批准臨時委任、續任,以及將臨時委任或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批准編制內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職階變更以外的其他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七)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及私法合同;
(八)簽署經行政管理委員會預先批准的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私法合同;
(九)簽署計算與結算社會保障基金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批准不超越法定上限的超時或輪值工作;
(十一)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向有關人員發放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或合同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十四)批准工作人員公幹,但以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的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的活動,以及批准有關人員在上項所指條件下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舉行的該等活動;
(十六)批准返還不涉及擔保承諾或執行與社會保障基金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所簽訂合同的文件;
(十七)批准為人員、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八)批准就社會保障基金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九)簽署經行政管理委員會預先批准的取得資產及勞務合同;
(二十)批准會診委員會的報酬開支;
(二十一)批准金額上限為澳門幣十五萬元的工程之執行以及資產及勞務之取得,倘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金額減半;
(二十二)批准上限為澳門幣二萬元的招待費;
(二十三)批准社會保障基金運作所必需的每月固定開支,例如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及電話費、清潔及保安服務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二十四)批准用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及本地報章的通告及公告的費用開支;
(二十五)結算及支付行政管理委員會已批核的開支,以及一般之管理行為的開支;
(二十六)批准將屬於社會保障基金的、被視為對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十七)對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所規定之援助及鼓勵的給予作出批准,但對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活動之資助以及有關培訓活動之資助除外;
(二十八)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受益人及供款人的登錄事宜,以及供款的徵收及補交事宜作出決定;
(二十九)根據適用法例的規定,對社會保障制度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三十)對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三十一)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三十二)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三十三)批准公積金個人帳戶的開立及其取消;
(三十四)批准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公積金個人帳戶款項的提取。
二、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認為有利於部門的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副主席及主管人員。
三、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四、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廢止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七日及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授權決議,該等決議分別公佈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二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第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六、自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七、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決議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八日的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文化產業委員會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制度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應自本通告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其網頁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到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19樓C-E座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有效駕駛執照副本;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其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上述a)、b)及c)項指之文件,可由公證員或文化產業委員會工作人員依法認證,倘屬後者,遞交時必須出示文件正本作核對。
倘投考人具備工作經驗或補充培訓的證明文件,應遞交有關副本(須一併出示正本作核對),以作履歷分析。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f)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穿著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法典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60%
第一階段:一般知識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第二階段:駕駛技術測試(佔知識考試的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10%。
6.2 上點a)項的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一小時的一般知識考試,淘汰制;
第二階段:半小時的駕駛技術測試,淘汰制。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成績是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 知識考試範圍
1)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時事常識;
3)駕駛輕型車輛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只能參閱a)項考核範圍內的法律文本,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亦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號澳門廣場19樓C-E座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告示板,及上載於本委員會網頁(www.ci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只作本委員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 王勁秋
正選委員:文化產業委員會特級技術員 劉少梅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員 李麗娜
候補委員:文化產業委員會一等技術輔導員 呂思薇
文化產業委員會一等技術輔導員 黃福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王勁秋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三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茲特公告,有關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經濟局國際銀行大廈三樓裝修工程」公開招標,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二條的規定作出解答,及因應需要,作出補充說明,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及補充說明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查閱。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李燦烽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九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黃冠新 | 71.82 | a) |
2.º | 梁式君 | 71.82 | |
3.º | 陳志恆 | 70.91 | a) |
4.º | 孫健聰 | 70.91 | |
5.º | 沈傑 | 70.00 | a) |
6.º | 彭容根 | 70.00 | |
7.º | 唐松 | 69.55 | |
8.º | 陳健林 | 69.09 | |
9.º | 吳漢彬 | 68.64 | |
10.º | 高永康 | 68.18 | a) |
11.º | 高月貞 | 68.18 | |
12.º | 黎峻 | 66.82 | a) |
13.º | 葉泳濠 | 66.82 | |
14.º | 何偉雄 | 64.55 |
a)職級年資較長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志炘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首席技術員 鄭燕華
海事及水務局二等技術員 梁麗琴
海事及水務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海事人員十二缺,以考核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古國維 | 72.10 |
2.º | 黎桂森 | 70.40 |
3.º | 蔣紹偉 | 67.80 |
4.º | 黃添有 | 67.70 |
5.º | 陳少輝 | 67.10 |
6.º | 曹國忠 | 66.70 |
7.º | 洪華基 | 65.80 |
8.º | 李錦漢 | 62.30 |
9.º | 趙錦燊 | 58.30 |
10.º | 陳世平 | 56.8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最後評分不足50分而被淘汰准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運輸工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代廳長 唐煥陽
正選委員:財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海事及水務局特級海事督導員 歐志成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撤銷本局第2/2012號通告第一款(一)項所指的、位於氹仔北安臨時建材起卸點的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
二、本通告於公佈之日生效。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兩缺(試用期為合同首180日),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楊汝威 | 69.50 |
2.º | 黃浩文 | 66.00 |
3.º | 黎家樑 | 61.00 |
4.º | 朱耀文 | 59.00 |
5.º | 林宇滔 | 53.0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範圍協調員 施崢嶸
正選委員:安全電子郵政服務範圍協調員 孫君煬
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英恆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通告,有關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招聘安全電子郵政服務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試用期為合同首180日),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
名次 | 姓名 |
總成績 |
1.º | 李錦就 | 77.00 |
2.º | 李英偉 | 71.50 |
3.º | 劉嘉俊 | 71.00 |
4.º | 潘志偉 | 70.50 |
5.º | 黎家樑 | 68.00 |
6.º | 陳錦華 | 67.00 |
7.º | 何家強 | 66.50 |
8.º | 黃健文 | 64.50 |
9.º | 梁日昇 | 61.50 |
10.º | 余碩明 | 59.50 |
11.º | 范月軍 | 53.00 |
12.º | 林宇滔 | 52.50 |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不合格被淘汰之投考人:4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二日於郵政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錦雄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韋德貴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葉花
為填補經由房屋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五年二月四日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九樓房屋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二日於房屋局
局長 楊錦華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李皓欣 | 83.78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六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職務主管(一等技術員) 莫美蓮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一等技術員 黃麗娟
行政公職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Antonio Luis da Silva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吳新宇 | 82.06 |
2.º | Leong, Victor | 74.17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代處長 徐芬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王姍姍
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治洪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容婉華 | 83.33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處長 甄婉芳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謝雯
財政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寶珊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黎炳權 | 82.81 |
2.º | 何文耀 | 81.94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金成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一等技術員 鍾健文
統計暨普查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偉中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內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22樓電信管理局,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r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四缺。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電信管理局
局長 許志樑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限制性的方式,為環境保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五缺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一日於環境保護局
代局長 韋海揚
交通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二零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