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鑒於刊登在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的名單有不正確之處,特更正如下:

原文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更正為:“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四名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進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及一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該名單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陳妙玲 78.75
2.º 梁國斌 78.38
3.º 方煥庭 78.1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司法輔助廳司法事務處處長 陳賢松

正選委員: 檢察長辦公室司法合作廳司法協助處代處長余琴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黃冠翹(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

檢察長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劉雙全 80.4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檢察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代處長 陳家輝

正選委員: 檢察長辦公室支援廳資產設備處職務主管 鄧偉民

行政公職局指定人員 曾緻豪(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新 聞 局

公 告

新聞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15樓新聞局大堂:

1)人員編制: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2)編制外合同任用: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尹淑雯 81.2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謝文娟

劉素梅

———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Luís Gabriel Batalha 81.2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Lúcia Abrantes dos Santos

委員:鄭亞洲

梁惠芬

———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鄭綺茵 82.25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邱寶娟

委員:岑志棠

楊詠華

———

行政公職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經二零一二年十月十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鄭嘉茵 83.13
2.º 錢嘉敏 80.75
3.º 歐陽進傑 80.69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瑞光

委員:朱善衡

羅景文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行政公職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兹公佈,有關填補各公共部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及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百二十八(128)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一般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該考試日期、時間及地點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有關填補各公共部門技術輔助人員組別技術輔導員職程的一般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及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一百二十八(128)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將出現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對外入職中央開考(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確定名單,因文誤致使其中一准考人姓名不正確,兹公佈確定名單之更正。該更正已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的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以供查閱(查閱時間為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通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行政公職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填補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二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d)持有輕型汽車駕駛執照,且具有三年駕駛輕型汽車的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報考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在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到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有效駕駛執照影印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三年駕駛輕型汽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f)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穿着制服駕駛輕型車輛載運乘客,顧及旅程的安全和舒適;駕駛載客量至九座位的客車,運送因公務外出的人員到獲預先通知的目的地:啟動車輛、操控方向盤、接合變速器、剎車、把行車時所需的燈亮起;注意街道情況、調節速度、顧及車輛的馬力和性能、汽車和行人的流通、交通和警察的訊號以作有必要的各項操作;遵守道路法典的規定;協助乘客上落車以及裝卸行李或所運載的其他貨物;確保汽車的良好運作和日常保養,即洗刷、清潔及檢查燃料、潤滑油和水;有需要時更換輪胎;定期把車送往檢查和到車房作所需的維修;把車停泊在所屬停車場,辦公時看管停泊的車輛;當有突發事件時,應留在工作崗位,當工作時發生意外,在有需要時協助警察協調工作;協助文件遞送工作,並將之送到目的地和遞交予收件人,在一般工作上予以合作,但明顯屬其他領域的專門工作或不具所需資格的工作除外。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十一內所載的15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和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的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心理測驗:20%。

c)專業面試:20%。

d)履歷分析:10%。

6.2 上款a)項、b)項及c)項所述之甄選方法為淘汰制。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心理測驗的目的是評估投考人的能力及性格特徵,以確定其是否適合擔任職務。結果以“極為適宜”、“十分適宜”、“適宜”、“尚屬適宜”與“不適宜”的評語表示。在心理測驗中取得“不適宜”的評語者均不能進入專業面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除6.1 d)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或在心理測驗獲得的評語為“不適宜”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時事常識;

7.2 駕駛輕型車輛知識。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任何其他電子器材及不得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布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到行政公職局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Brígida B. Oliveira Machado

正選委員:主任翻譯員 林永明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蘇佩珊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關倩芬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Pedro Baptista Gomes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法 務 局

公 告

法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內,並於法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I.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輔導監管範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

II.編制內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主任翻譯員一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2年10月之商業登記

———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身 份 證 明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二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

為填補經由身份證明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字樓身份證明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法 律 改 革 及 國 際 法 事 務 局

公 告

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資訊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6樓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內,並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為填補民政總署下列空缺,經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 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 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本署位於澳門東方斜巷十四號東方中心M字樓行政輔助部的佈告欄以供查閱。

I . 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貳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貳缺;
——第一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壹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叁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叁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貳缺。

I I . 散位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該等名單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附件

檢察院特級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1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180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20課時):

——一般債法
——特別債法
——特別合同
——買賣及贈與的概念
——租賃的概念:動產;特別是不動產的租賃
——委託的概念:特別是司法委託
——其他合同

2.2 刑法知識(30課時):

——法人責任對個人責任
——以他人名義行為
——在刑法中的錯誤 (刑法典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因結果而加重的犯罪
——刑罰的目的
——主刑及刑罰的代替
——附加刑
——保安措施
——犯罪競合的刑罰
——刑罰的延長

2.3 行政法知識(8課時):

——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及效力
——行政行為的結構
——行政行為的瑕疵及其後果

2.4 勞動法知識(10課時):

——勞動關係
——工作時間
——夜班工作及輪班工作
——每週休息日
——強制性假日
——年假
——缺勤
——休假

2.5 民事訴訟法(20課時):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普通執行程序
——支付一定金額的執行
——簡易程序
——通常程序
——交付一定物的執行
——作出事實的執行
——上訴

2.6 刑事訴訟法(40課時):

——普通訴訟程序的進行(最初階段)
——犯罪消息及偵查的開展
——偵查
——取證
——審判
——先前行為
——聽證
——判決
—— 缺席審判的訴訟程序
—— 特別訴訟程序
——上訴
——平常上訴
——非常上訴

2.7 勞動訴訟法(10課時):

—— 勞動民事訴訟:執行
——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執行
—— 勞動訴訟中的上訴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判決及其效果
——對規範提出爭議
——選舉上的司法爭訟
——訴
——涉及行政上的違法行為的訴訟手段
——預防及保存程序

2.9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8課時):

——民事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費用
——訴訟罰款
——行政訴訟費用
——訴訟以外的行為
——費用及罰款的強制繳納
——遲延利息
——印花稅
——會計及出納的基本概念

2.10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4課時)

2.11 中文及葡文課程(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6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2課時);
——職業道德(2課時);
——電腦技術(2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澳門監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22課時:

——與不動產租賃有關的程序、租金的存入及勒遷之訴(8課時);
——破產程序及無償還能力(6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6課時);
——登記及公證(2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檢察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

附件

檢察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3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檢察院助理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188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20課時):

——一般民法
——親屬法
——親屬法律關係
——事實婚
——結婚
——親子關係
——收養
——扶養
——繼承法
——繼承總則
——法定繼承
——檢察院在親屬及繼承事宜中行政及司法程序的介入

2.2 刑法知識(30課時):

——刑法:合法性原則及罪行典型原則
——刑法的解釋及整合
——犯罪形式(預備行為、犯罪未遂及既遂犯)
——公罪、半公罪及私罪
——刑事責任之消滅
——輕微違反

2.3 行政法知識(10課時):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一般概念
——行政程序:一般概念

2.4 勞動法知識(12課時):

——勞動法培訓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勞動法淵源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澳門特別行政區勞資關係制度:
—— 權利、義務及保障
——勞動合同 (一般規定)
——檢察院在維護工人權利的介入

2.5 民事訴訟法(28課時):

——一般概念及基本原則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開始、進行及消滅
——附隨事項,一般概念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通常訴訟程序
——訴辯書狀
——訴訟程序之清理
——訴訟之調查
——案件之辯論及審判
——判決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

2.6 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原則及合法性原則
——解釋與漏洞的填補
——訴訟法在時間及空間的適用
——刑事訴訟程序的充足性
——訴訟主體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審判權及管轄權
——迴避、上訴及自行迴避
——強制措施:強制提供身份及居所資料;提供擔保;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和禁止與某些人接觸;中止執行職務、從事業務或行使權利以及羈押。
——財產擔保措施
——普通訴訟程序的進行(最初階段)
——犯罪消息及偵查的開展
——偵查
——目的
——內容
——權限
——偵查的行為
——偵查的結束
——訴訟行為——行為之時間、期限及告知

2.7 勞動訴訟法(12課時):

——勞動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共同規則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訴訟程序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行政公正確保被管理人的法律保護
——行政法院及職權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行政程序上訴
——司法上訴

2.9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6課時)

2.10 中文及葡文課程(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12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3課時)
——職業道德(3課時)
——電腦技術(3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法務局社會重返廳轄下的青少年短期宿舍學習考察,或在第二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28課時:

——財產清冊程序(9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12課時)
——司法援助(2課時)
——登記及公證(2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退 休 基 金 會

名 單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布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李燕華 83.63
2.º 林雪玲 83.06
3.º 毛慶凰 82.19
4.º 吳珊珊 81.1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管理委員會議決認可)

典試委員會: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鍾日暖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處長 周桂芳

法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佩玲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通 告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及

c)具備資訊範疇高等課程或符合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人士。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內正常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中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及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及

d)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d)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技術員,資訊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便協助上級制訂資訊範疇的政策及管理措施。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是透過使用以下甄選方法揀選,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6.2 上點a)及b)項的方法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不超過三小時之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專業面試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履歷分析。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範圍

7.1 綜合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7.2. 專業知識:

• 資料庫設計、開發及管理,包括:MS SQL Server、MySql及Access等;
• Client/Server及Web資訊系統之開發,包括:VB、VB.net、ASP.net、ASP及JavaScript等;
• 網路管理知識;
•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並同時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正選委員:組織及資訊處處長 羅禮堅

特級技術員 林國華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朱美萍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鍾日暖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填補退休基金會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助理技術員範疇)七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對外入職普通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c)具備初中畢業學歷;及

d)最少兩年行政範疇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投考人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之《投考報名表》,於指定期限內正常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中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上午9時至中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親臨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1. 與公共部門無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兩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及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3.2.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遞交: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兩年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及

e)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之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和e)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根據分派的不同範圍,執行行政協助工作,對秘書處的工作提供幫助或協助特定的計劃:進行各種不同的工作,如會議、名單修改、表格及圖表更改、資料輸入、文書處理、電腦資料研究及修改、材料及配套的組織、資料收集、公式使用以便進行各種計算、百分比或其他指數計算、圖表更改及根據上級詳細列明的指示,執行其他同類性質之工作。

5.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三級別內所載的230點,並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其他福利。

6. 甄選方式

6.1. 甄選是透過使用甄選方法揀選,而甄選方法包括以下方式: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及

c)履歷分析:10%。

6.2.上點a)及b)項的方法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上述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不超過2.5小時之筆試形式進行。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專業面試之考試。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得分低於50分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履歷分析。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7. 考試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經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3/2009號法律修改的第8/2006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 公文寫作;
• 社會常識;
• 電腦文書處理及操作。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准考人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1至187號光輝商業中心20樓退休基金會,並同時上載於本會網頁。(http://www.fp.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10.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會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退休及撫卹制度廳廳長 甄溢全

正選委員: 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輔助處處長 陳劍鳴

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鍾日暖

候補委員: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 周桂芳

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主管) 譚美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余潤德 89.13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經濟局產地來源證簽發處處長 黃偉國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候補委員:經濟局對外貿易處處長 羅佩基

———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布靜嫻 80.38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會展業及產業發展廳廳長 陳詠達

正選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慧君

港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

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公 告

統計暨普查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411-417號 “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內,並於統計暨普查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第26/dir/DSAL/2012號批示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載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四月十二日作出的第77/2012號批示第二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七月六日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項以及八月四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決定:

1. 將本人的及獲轉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鄧月微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1.1 准許該廳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1.2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3 界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2. 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3. 透過獲司長確認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授權人可將被視為有助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4.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追認獲授權人自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6. 廢止公布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事務局局長第13/dir/DSAL/2012號批示第三款。

7. 本批示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第 27/sdir/DSAL/2012 號批示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所載由勞工事務局局長於四月二十日作出的第13/dir/DSAL/2012號批示第六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及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

1. 將以下屬就業廳的行政技術管理權限轉授予就業廳廳長李麗琼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1.1 簽署該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1.2 批准所屬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1.3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4 界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1.5 准許簽發存檔於該單位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 現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3. 透過獲司長確認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轉授權人可將被視為有助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4. 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追認由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獲轉授權人在上述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

6. 廢止公布於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事務局副局長第14/sdir/DSAL/2012 號批示第1款。

7. 本批示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副局長 Noémia Maria de Fátima Lameiras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嘉慧 84.3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鄭錦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慧文

警察總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Mirtilia dos Santos Lameiras 66.8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鄭錦利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慧文

燃料安全委員會二等技術員 岑嘉欣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名 單

本會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兩名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經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第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A)合格准考人:

名次 收件編號 姓名 最後
成績
1.º 0020 鄒慧萍 72.8
2.º 0090 陳子健 68.3
3.º 0112 陳玉燕 66.7
4.º 0079 馮鳯英 65.4
5.º 0044 阮小燕 63.0
6.º 0083 周倩芬 62.6
7.º 0008 蕭詠欣 62.1
8.º 0088 朱 樹 61.8
9.º 0006 黃忍和 61.2
10.º 0060 陸惠心 60.8
11.º 0078 張嬌蘭 60.3 c)
12.º 0098 鍾麗珍 60.3 c)
13.º 0032 梁世明 60.0
14.º 0068 袁麗嬋 59.2
15.º 0061 劉彩蓮 57.8
16.º 0038 胡賢斌 57.7
17.º 0071 鄧樣連 57.5
18.º 0045 司徒仲浣 57.2
19.º 0048 潘少冰 56.6
20.º 0033 陳麗好 56.2
21.º 0011 温志明 55.9
22.º 0009 歐文滄 55.6
23.º 0027 陳麗雅 54.3
24.º 0115 郭金妹 54.2
25.º 0025 陳宜珍 53.4
26.º 0054 杜惠卿 53.2
27.º 0084 霍潤卿 53.0
28.º 0031 李 河 52.3
29.º 0073 葉愛蓮 52.2
30.º 0075 郭禹琳 50.4
31.º 0116 陳美琼 50.0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知識考試被除名之投考人:21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除名之投考人:9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知識考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43名﹔

因專業面試得分低於五十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5名。

c)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得分相同)第二款第一項規定。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上述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本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振興

正選委員 : 梁錦珠

李詠琪


澳 門 貿 易 投 資 促 進 局

名 單

為履行給予私人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 號批示,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現刊登二零一二年第三季度受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批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08.08.2012 $ 60,000.00 資助參加“世界管理挑戰賽2012”。
澳門創新發明協會 08.06.2012 $ 5,000.00 資助參加“澳門通訊展2012”。
澳門出版產業商會 08.06.2012 $ 5,000.00
網絡電腦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微中市場發展顧問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科技電腦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方心科技電腦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天利電業行 08.06.2012 $ 5,000.00
智能電腦科技 08.06.2012 $ 5,000.00
天佑文儀行 08.06.2012 $ 5,000.00
MCU微晶片控制工程 08.06.2012 $ 5,000.00
澳門天心電腦一人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創天 08.06.2012 $ 5,000.00
威士得貿易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思方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MM電匯排廠有限公司 31.05.2012 $ 33,472.60 資助參加“四合一可持續發展建築、設計、建設服務及電氣工程展覽會”。
林柏(澳門)有限公司 14.05.2012 $ 6,000.00 資助參加“2012廣州國際超市採購交易會”。
泰豐酒店用品供應有限公司 27.04.2012 $ 7,909.20 資助參加“海南國際酒店家具、酒店用品及培訓服務展覽會暨2012海南國際酒店設計展”。
澳門永麗珠寶首飾有限公司 08.06.2012 $ 23,218.70 資助參加“2012年六月香港珠寶首飾展覽會”。
英發行 08.06.2012 $ 5,000.00 資助參加“第五屆電腦及數碼產品展暨第四屆家居博覽”。
湯氏兄弟電子產業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富源空運貿易公司 08.06.2012 $ 5,000.00
恆發國際 08.06.2012 $ 5,000.00
開心特賣場 08.06.2012 $ 5,000.00
豐記行 08.06.2012 $ 5,000.00
網絡電腦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南薰樓工藝社 08.06.2012 $ 5,000.00
寶萊飾物精品店 08.06.2012 $ 5,000.00
美利行 08.06.2012 $ 5,000.00
建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標準電腦有限公司 08.06.2012 $ 5,000.00
柏迪時貿易行 08.06.2012 $ 5,000.00
澳寶寶購物中心 08.06.2012 $ 5,000.00
溢源磁性科技製造有限公司 08.06.2012 $ 23,115.00 資助參加“第17屆廣州國際照明展覽會”。
恆星數碼沖印 30.01.2012 $ 8,960.00 “電子商務推廣鼓勵措施”。
兆記行 09.02.2012 $ 6,300.00
康澤國際貿易投資有限公司 07.03.2012 $ 20,000.00
凱安貿易一人有限公司 07.03.2012 $ 20,000.00
邦妮貿易公司 07.03.2012 $ 12,600.00
泳江制藥廠有限公司 28.03.2012 $ 4,760.00
藝天企業香海岸香薰家族 25.04.2012 $ 20,000.00
何波記鋼鐵工程行 25.04.2012 $ 20,000.00
新國藝傢俬 04.07.2012 $ 20,000.00
天長地久皇室婚典(澳門)有限公司 04.07.2012 $ 4,800.00 資助參加“澳門名牌大賞2012”。
信印名門時尚婚紗攝影 04.07.2012 $ 5,000.00
賓利酒世界 04.07.2012 $ 5,000.00
新姿彩女士專門店 04.07.2012 $ 5,000.00
力達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04.07.2012 $ 5,000.00
活力旅行社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資助參加“第二屆孕嬰兒用品展暨教育資源展”。
德利貨運貿易 19.07.2012 $ 5,000.00
活力文化書店 19.07.2012 $ 5,000.00
小天地嬰幼兒用品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童畫王國攝影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思鑰培訓顧問服務 19.07.2012 $ 5,000.00
卓爾雅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富源文具精品 19.07.2012 $ 5,000.00 資助參加“第五屆澳門國際動漫節”。
自在坊 19.07.2012 $ 5,000.00
百利成漫畫天地 19.07.2012 $ 5,000.00
依時達 19.07.2012 $ 5,000.00
莉莉禮品店 19.07.2012 $ 5,000.00
麥記玩具藏品 19.07.2012 $ 5,000.00
堡壘玩具屋 19.07.2012 $ 5,000.00
漫畫TEEN地 19.07.2012 $ 5,000.00
金橋國際貿易行 19.07.2012 $ 5,000.00
偉迪手工文具行 19.07.2012 $ 5,000.00
第一商務顧問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躲貓貓的店 19.07.2012 $ 5,000.00 資助參加“第四屆品牌消費嘉年華會”。
新築建設(澳門)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興華號木器廠 19.07.2012 $ 5,000.00
駿匯禮品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金龍電器超級市場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菓子天地 19.07.2012 $ 5,000.00
友興凍肉食品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濠成行 19.07.2012 $ 5,000.00
Fomento Industrial Kai Lei, Lda. 19.07.2012 $ 5,000.00
檸檬大王 19.07.2012 $ 5,000.00
聯盟熱熔玻璃專賣店 19.07.2012 $ 5,000.00
永吉街老字號檸檬王 19.07.2012 $ 5,000.00
聲宇貿易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聖諾盟健康家居用品澳門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移動電玩 19.07.2012 $ 5,000.00
B-LOOK 19.07.2012 $ 5,000.00
科達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蜂花珠寶 19.07.2012 $ 5,000.00
全朋友 19.07.2012 $ 5,000.00
名驅2專業汽車護理中心 19.07.2012 $ 5,000.00
學勤進修教育中心 19.07.2012 $ 5,000.00
宏基行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QQ美食世界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金橡酒業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迷之魔術 19.07.2012 $ 5,000.00
潮精品畫廊 16.08.2012 $ 5,000.00 資助參加“第九屆精叻BB及兒童用品展”。
香港森美廚櫃(澳門)有限公司 08.08.2012 $ 5,000.00 資助參加“2012國際家居建材博覽會”。
專業燈飾公司 08.08.2012 $ 5,000.00
德利貨運貿易 08.08.2012 $ 5,000.00
亞比迪國際有限公司 08.08.2012 $ 5,000.00
橋空間設計一人有限公司 08.08.2012 $ 5,000.00
數碼世界 19.07.2012 $ 5,000.00 資助參加“第三屆電腦及電子產品節”。
日恆貿易行 19.07.2012 $ 5,000.00
卓仁電業行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天利電業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創天 19.07.2012 $ 4,000.00
21世紀電腦科技 19.07.2012 $ 5,000.00
顯進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澳菱貿易行 19.07.2012 $ 5,000.00
香港通訊 19.07.2012 $ 5,000.00
流行音樂地帶 19.07.2012 $ 5,000.00
傲意貿易有限公司 19.07.2012 $ 5,000.00
廸高設計 19.07.2012 $ 5,000.00
孔慶鵬 30.01.2012 $ 6,000.00 實習費用(6-7月)
陸綺華 30.01.2012 $ 6,000.00
蔡銀蓉 30.01.2012 $ 6,000.00
鄭靄欣 25.04.2012 $ 6,000.00 實習費用(7-8月)
甘志文 25.04.2012 $ 6,000.00
施萍萍 25.04.2012 $ 6,000.00
袁美玲 04.07.2012 $ 8,671.30 資助2012年青年善用餘暇計劃(7-8月)
楊敏珊 04.07.2012 $ 7,595.00
何婉婷 04.07.2012 $ 9,047.50
鄭俊磊 04.07.2012 $ 9,187.50
胡友恆 14.05.2012 $ 5,000.00 獎學金(理工學院)Prémios académicos — IPM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主席 張祖榮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澳門財政儲備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八月十九日第08/2011號法律核准之澳門財政儲備制度第十二條)

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財政儲備資產 99,308,471,651.14   其他負債 21,447,927.94

銀行結存

36,077,950,867.59      

海外債券

63,227,657,364.75   財政儲備資本 99,695,877,870.32

其他投資

2,863,418.80  

基本儲備

98,801,084,700.00
     

超額儲備

58,262,206.97
其他資產 408,854,147.12  

本期盈餘

836,530,963.35
         
總計 99,717,325,798.26   總計 99,717,325,798.26
         
財務暨人事處
李可欣
行政委員會
丁連星
潘志輝
尹先龍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名 單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梁詩樂 74.83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人力資源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寶清

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汝和

人力資源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鍾桃華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名 單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黃文熙 79.6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振文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謝韻儀

港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員 馮志祥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員 張可明

行政公職局二等翻譯員 Eurico da Silva Leong

———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七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洪熾偉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姚江東

司法警察局二等技術員 陸景松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行政、會計、財務、管理、經濟、人力資源、法律等與行政範疇相關之高等課程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定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行政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所載的35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

c)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知識考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公佈名單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考試範圍

13.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行政範疇內的專業知識;
——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社會常識。

13.2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規則;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現行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現行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現行第122/84/M號法令——有關工程、取得財貨及勞務之開支制度;
——第63/85/M號法令——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之程序;
——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第5/2010號保安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局長。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凱琳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黃詠駒

一等技術員 潘詠茵

候補委員:特級技術員 湯雅欣

特級技術員 凌綺君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編制外合同技術稽查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初中畢業學歷,且完成6個月涉及建築工程質量及稽查工作等相關培訓課程或具有3年相關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涉及建築工程質量及稽查工作等相關培訓課程或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

二等技術稽查須具理論及實用的技術知識及專業資格,並按照所分派負責的工程,在所認識或採用的方法及程序基礎上,執行技術運用性質的職務(如協助監察相關工程符合法例規定及確保合約的遵守等工作)。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十三所載的225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0.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專業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2. 公佈名單

12.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2.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3. 考試範圍

13.1 相關的專業知識/擔任該職務範疇的知識;

13.2 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現行《行政程序法典》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74/99/M號法令——《公共工程承攬合同法律制度》;

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組織與運作。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14.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員 關偉平

正選委員:首席技術輔導員 姚江東

一等技術輔導員 郭買強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許永昌

一等技術輔導員 張志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文職人員散位合同技術工人職程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維修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凡在報考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均可投考:

2.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2.2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擔任公職的一般要件;

2.3 具備小學畢業學歷,且完成汽車維修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5年的相關工作經驗。

*專業資格應與擔任之職務相稱,並須透過完成修讀總學時不少於50小時之相關培訓課程取得或由公共部門發出的職業技能證明文件取得。

3. 報名方式、地點及須遞交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於指定期限內辦公時間,攜同須遞交的文件,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報考。

3.2 須遞交的文件

3.2.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

c)汽車維修之專業資格或具不少於5年的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工作經驗須以取得該經驗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文件或以個人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

d)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詳列學歷、職業培訓及工作經驗,以及附同相關證明文件)。

3.2.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上述a)、b)、c)及d)項所指的文件以及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

如上述a)、b)及c)項所指的文件以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所屬部門的個人檔案,則免除提交,但須於投考報名表內明確聲明。

3.2.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3.2.4 申請准考時,投考人應指明在考試中使用中文或葡文。

4. 職務內容特徵

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5. 職務內容

技術工人須具備專業資格或相關工作經驗,以便擔任既定一般指示中具一定複雜程度的人手或機械操作的生產活動方面或維修及保養方面的執行性職務。

需熟悉車輛之各系統,能獨立地對各類型車輛進行保養、故障檢查、評估及提供技術意見,並能熟練地對車輛進行維修。

6.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技術工人(汽車維修範疇)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內所載的150點,享有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條件及福利。

7. 聘用方式

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首份合同期限為6個月。

8. 甄選方法

a)知識考試,淘汰制;

b)專業面試,淘汰制;

c)履歷分析。

9.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並以實踐方式進行;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均被淘汰;

淘汰與否,成績都將於成績名單公佈,及格投考人將獲通知參加下一項甄選。

11. 最後成績

將各項甄選方法的得分作加權計算後得出的平均分,即為最後成績,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專業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2. 優先條件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13. 公佈名單

13.1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中間各考試階段的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3.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4.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將考核准考人對車輛維修方面之技術、知識、熟練程度、對工具和設備使用之正確性等。

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主席:特級技術員 馮嘉俊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Da Conceição Ferreira Anita

重型車輛司機 簡永堅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容韻媛

重型車輛司機 陳國明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刊登第四十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開考通告,開考基礎職程之警長晉升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普通職程十六個及機械職程一個之空缺。

經保安司司長確認之投考人名單,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通告公佈日起張貼於治安警察局資源管理廳文書處理暨檔案科,以供查閱,為期十日。

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投考人得在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五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黎錦權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1.º 嚴國樑 73.04
2.º 陳耀光 72.3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楊春麗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職務主管) 鄭日豪

一等技術員(澳門監獄) 歐陽家寧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趙瑩明 70.86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勞工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慕蘭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刑事技術輔導員七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王永富 69.80
2.º 陳浩謙 67.69
3.º 梁偉文 63.57
4.º 吳穗峰 63.37
5.º 陳民安 62.70
6.º 陳曉錦 62.0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趙德欽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校長 盧玉泉

處長 梁潔蘭

公 告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六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

1)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兩缺;
2)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及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四樓,並於司法警察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行政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為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採購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並已張貼於本局B座大樓四樓及上載於本局網頁內,以供查閱。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澳 門 監 獄

公 告

澳門監獄以編制外合同填補醫生職程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全科範疇)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於本公告公佈之日起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或可瀏覽本監獄網址www.epm.gov.mo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知識考試擬定於二零一三年二月舉行,舉行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將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日張貼於澳門監獄服務諮詢中心並同時上載於澳門監獄網頁,敬請留意。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澳門監獄

典試委員會主席 何少薇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麗卿 86.81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彩環

正選委員: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李嘉輝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黃明鋒

———

衛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十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岑敏芳 83.69
2.º 蘇健敏 82.69
3.º 陳秋蓮 82.56
4.º 梁艷明 81.94
5.º 區玉琴 80.88
6.º 關淑苹 80.81
7.º 黎鑽添 80.19 a)
8.º 林佳勤 80.19
9.º 甘穎欣 80.13
10.º 許傑文 79.38
11.º 劉劍生 79.25 a)
12.º 李家萍 79.25
13.º 林潔瑩 79.19
14.º 鄺美玲 78.94
15.º 黃泳豪 78.81
16.º 劉婉明 78.75 a)
17.º 王群笑 78.75
18.º 楊智卿 78.38
19.º 麥耀昇 77.81 a)
20.º 陳欣慰 77.81 a)
21.º 戴東岳 77.81 a) , b)
22.º 林演添 77.81 a)
23.º 黃志杰 77.81
24.º 何寶怡 75.31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之規定。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蘇詠琦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二等高級技術員 甘露雯

候補委員:衛生局二等技術員 劉子韻

———

為履行有關於給予個人和私立機構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衛生局現公佈二零一二年第三季度獲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實體 核准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街坊會中醫診所 11/9/2012 $ 157,500.00 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健康生活協會 25/9/2012 $ 10,000.00 出版刊物資助。
澳門健康雜誌出版社 12/7/2012 $ 23,908.50 出版〔澳門健康〕雜誌第三季資助。
澳門明愛 14/9/2012 $ 207,705.00 澳門明愛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第三季度津貼。
紫藤婦女協會 25/9/2012 $ 160,914.00 資助7至9月份愛滋病預防推廣項目。
澳門仁慈堂 16/7/2012 $ 184,210.00 澳門仁慈堂屬下護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第三季度津貼。
同善堂 12/7/2012 $ 3,832,931.25 資助同善堂門診及學童牙溝封閉服務。
澳門紅十字會 14/9/2012 $ 398,787.69 7月至9月份護送病人服務的資助。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14/8/2012 $ 3,499,653.00 第三季度康復中心的資助。
澳門戒毒康復協會 18/9/2012 $ 12,000.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5/9/2012 $ 1,382,568.00 對該會屬下工人醫療所5月至7月的資助。
澳門工人醫療所 13/8/2012 $ 12,660.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20/9/2012 $ 260,946.00 資助5月至8月心理諮詢服務。
澳門退休退役及領取撫恤金人士協會 14/9/2012 $ 88,955.00 對該會診所的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牙病預防中心 11/9/2012 $ 131,500.00 對該會牙病預防中心第三季資助。
澳門關懷愛滋病協會 25/9/2012 $ 198,792.57 對該會的第三季度資助。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8/8/2012 $ 975,338.00 工人醫療所屬下家居護理服務的第二季度津貼。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20/7/2012 $ 423,300.00 資助4月至7月份婦女保健中心子宮頸癌篩查服務。
7/9/2012 $ 2,954.6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中華中醫藥學會 25/9/2012 $ 5,00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中醫藥學會 4/9/2012 $ 17,186.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8/8/2012 $ 17,460.00 資助婦女子宮頸癌篩查服務。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4/9/2012 $ 5,920.00 資助婦女子宮頸癌篩查服務。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13/8/2012 $ 217,896.00 資助該會醫療中心5月至8月份費用。
澳門歸僑總會 25/9/2012 $ 2,200.00 資助該會醫療中心費用。
澳門民眾建澳聯盟 27/9/2012 $ 304,266.50 資助該會醫療中心費用。
4/9/2012 $ 776.8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中華醫學會 16/7/2012 $ 42,000.00 資助該會舉辦研討會。
藥學會 5/9/2012 $ 6,613.9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環保青年協會 5/9/2012 $ 3,800.00 資助健康城巿社團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中華總商會 7/9/2012 $ 5,000.00 資助無煙澳門活動。
澳門製造業總工會 7/9/2012 $ 2,128.80 資助無煙澳門活動。
澳門浸信中學 27/7/2012 $ 11,964.8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澳門紅十字會 27/7/2012 $ 10,942.2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街坊會聯合總會氹仔社區中心 7/9/2012 $ 5,000.00 資助無煙澳門活動。
護理教育學會 13/8/2012 $ 28,525.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16/7/2012 $ 22,50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健康協會 25/9/2012 $ 6,905.8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利民會 16/7/2012 $ 8,538.6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中醫生協會 14/9/2012 $ 29,743.3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金輝文娛藝術協會
-
20/7/2012 $ 8,000.00 資助健康城巿社團活動資助計劃。
4/9/2012 $ 12,000.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公立醫院醫生協會 25/9/2012 $ 99,60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瑪利亞中心 11/9/2012 $ 634,699.98 資助7月至9月心理諮詢服務。
鏡湖護理學院學生會屬會關愛之光
-
5/9/2012 $ 8,861.7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澳門基督教青年會 4/9/2012 $ 10,077.2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衛生局文娛康樂體育會 4/9/2012 $ 12,328.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科技大學學生會羽毛球社
-
2/7/2012 $ 1,572.3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澳門中華新青年協會 27/9/2012 $ 1,808.60 資助無煙澳門活動。
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20/7/2012 $ 3,000.00 資助健康城巿社團活動資助計劃。
口腔正畸(矯正齒科)學會 13/8/2012 $ 5,694.57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 4/9/2012 $ 13,40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胃腸肝病學會 14/9/2012 $ 25,75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文化傳播協會 13/8/2012 $ 10,646.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澳門長者體育總會 7/9/2012 $ 2,020.00 資助無煙澳門活動。
澳門社區青年義工發展協會 10/8/2012 $ 12,000.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澳門理工學院 31/8/2012 $ 60,000.00 資助2011/2012學年優異生獎金。
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14/9/2012 $ 60,000.00 資助2011/2012學年優異生獎金。
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黑沙環社區服務中心 20/9/2012 $ 12,000.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聖公會(澳門)蔡高中學 16/7/2012 $ 20,000.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勞工子弟學校 16/7/2012 $ 1,936.50 資助健康城巿社團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吸煙與健康生活協會 16/7/2012 $ 403,149.98 資助無煙澳門活動。
協同特殊教育學校 16/7/2012 $ 11,676.50 資助健康城巿社團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物理治療師公會 25/9/2012 $ 3,05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戒煙保健會 7/9/2012 $ 4,531.10 資助無煙澳門活動。
25/9/2012 $ 16,00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特殊奧運會 13/8/2012 $ 6,639.00 資助性病/愛滋病防治合作計劃。
聖羅撒英文中學 5/9/2012 $ 3,000.00 資助健康城巿社團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10/8/2012 $ 67,564.00 資助心理諮詢服務。
澳門青鳥外展協會 31/7/2012 $ 247,434.30 第三季度資助。
培青社 20/7/2012 $ 3,500.00 資助健康城巿社團活動資助計劃。
澳門心理衛生專業協會 13/8/2012 $ 8,231.1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澳門醫護志願者協會 7/9/2012 $ 5,000.00 資助該會舉行活動。
鏡湖醫院 4/9/2012 $ 661,730.00 資助婦女子宮頸癌篩查化驗費。
4/9/2012 $ 53,953,546.00 5月至7月份提供特定門診和住院服務的協議資助。
4/9/2012 $ 2,193,271.00 5月至7月份提供特殊檢驗項目的資助。
13/8/2012 $ 3,844,400.00 5月至7月份對康寧中心的資助。
16/7/2012 $ 10,907,614.00 5月至7月份非轉介心科病人的醫療費用。
30名新畢業護士
-
27/8/2012 $ 130,644.00 30名2012年新畢業護士職前啟導課程7月份津貼。
陳彩環 31/8/2012 $ 15,000.00 子宮頸癌疫苗認知和接受度調查獎金。Prémio para a investigação do grau de conhecimento e aceitação da vacina contra o cancro cervical.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

衛生局《護理領域的同等學歷》考試一事,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現按本人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批示,根據護理同等學歷審查委員會第2/CEHE/2010號決議第12)項規定,茲公佈准考人名單如下:

1. 准予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姓名

  1. Biglete, Maria Helena Pastor
  2. 陳欣琪
  3. 陳迪絲
  4. 鄭安莉
  5. 徐倩紅
  6. Go Celestino, Geleen Iris
  7. Gouveia dos Santos Sousa, Otilia da Conceição
  8. 古晶龍
  9. Gumboc, Jacob Grave
10. 何鳳螢
11. 何敏婷
12. 高嘉瑩
13. 黎靜宜
14. 梁結芬
15. 梁淑芬
16. 梁詠斯
17. 梁瑞如
18. 麥秀麗
19. 吳靜文
20. Senson Celestino, Kester Rey
21. 譚敏華
序號 姓名
22. 黃傑義
23. 黃官文
24. 黃美卿
25. 黃秀雲

2. 豁免考試的投考人:

序號 姓名
1. 歐陽惠娟
2. De Assis Do Serro Viegas, Fátima
3. De Fonseca Rodrigues, Luísa Manuela Apolónia
4. 林麗芳
5. 羅汶
6. 馬碧雲
7. 伍安麗
8. 尹智敏

3. 申請不獲接納的投考人:

序號 姓名 備註

1. 關蘊盈 b)
2. 林耀文 b),c),d)
3. 岑玉燕 b),c),d)
4. Tânia Andreia Tomás Pais
Marques Augusto Mendonça a), b),c),d)
5. Viegas, Nelson Monteiro b),c),d)

備註:

a)欠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b)欠缺護理學學士學位畢業證書的認證繕本;

c)欠缺護理學學士學位成績單的認證繕本;

d)欠缺護理學學士學習課程大綱及臨床實習時數核對副本 (遞交時需提交正本核對;寄件者需交認證繕本)。

考試將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正於澳門理工學院明德樓六樓M609室(澳門高美士街)進行,考試為時2小時。准予考試之申請人,在考試當日必須攜同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證正本到場,以核實身份,否則不得參加考試,有關考試須知已上載本局網頁(www.ssm.gov.mo)。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腎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物理治療及康復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體育醫學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藥劑職務範疇)七缺,經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公告。現更正並重新公佈該臨時名單。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營養職務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副刊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全科職務範疇第一職階普通科醫生五十八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麻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三缺,經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耳鼻喉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公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臨床病理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五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內部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

為填補經由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及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各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第31/P/201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六臺可攜式除顫器”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叁元正($33.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元正($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第32/P/2012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信息網絡系統”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叁拾元正($30.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 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叁萬元正($13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 “衛生局” 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第33/P/2012號公開招標

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診療消耗品”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柒拾貳元正($72.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博物館”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萬元正($100,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及第23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以填補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有關開考專為教育暨青年局編制外合同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一等高級技術員而舉行。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以及在本局和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專業面試及試教的相關資料已張貼在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亦可瀏覽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職程(葡文)一缺;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特殊教育)一缺;
第一職階教學助理員職程(協助進行葡語教學)兩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通 告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教育學)七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教育學、教育行政、課程與教學、教育研究與統計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尤其是運用研究和統計的專業知識,進行教育改革和課程發展等議題的研究與規劃,並負責落實規劃的工作,以及獨立處理落實規劃所需的協調、文書及執行等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一)教育研究與教育統計;

(二)課程與教學理論與實務;

(三)教學人員專業發展;

(四)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黃逸恆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天榮

處長 梁麗卿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陸榮輝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大眾傳播)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 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傳意範疇,包括與新聞傳播、影視製作相關之高等課程學歷。

三、 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 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教育電視節目的統籌、協調和規劃,與不同製作人員、製作公司和外購片公司進行協調,並對不同類型節目的製作進行採訪、編輯和編審等工作。

六、 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 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 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一)撰寫和編審電視節目文稿;

(二)編譯外語片的字幕文稿;

(三)制定節目內容和各項工作安排;

(四)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局長 梁勵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何凱盈

處長 梁麗卿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盧碧燕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區教育)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教育、社會教育、成人教育、社區教育、持續教育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尤其負責協調持續進修發展計劃項目審批小組工作、撰寫報告、對申請項目進行評估。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訂定在回歸教育以及延續及社會教育方面成人教育之組織及發展總框架;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七月四日第16/2011號行政法規——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九.二. 專門知識:

(一)特區政府在持續教育內的各項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特區政府資助機構的財務監管原則;

(三)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區錦明

正選委員:處長 黃逸恆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禧驥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鄭燕華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管理)四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公共行政、管理學或財務管理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尤其負責協調持續進修發展計劃或非高等教育各項津貼的審核及支付的工作,審核整個資助及支付的程序的合理性,協調團隊成員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編製與執行、公共會計、管理帳目和營業年度帳目的編製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財政活動的監察之法規:

——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三第六條及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中文文本公佈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第三十七期第一組《澳門政府公報》);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管理制度;

(五)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六)供應資產或提供勞務之公開競投及合同制度: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七)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訂定在回歸教育以及延續及社會教育方面成人教育之組織及發展總框架;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七月四日第16/2011號行政法規——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九.二. 專門知識:

(一)特區政府在持續教育內的各項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特區政府對非高等教育資助的政策及措施;

(三)特區政府資助機構的財務監管原則;

(四)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阮佩賢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繼春

職務主管 王浴楠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鄭燕華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葡文)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葡語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尤其負責撰寫及處理持續教育範疇內的葡文及中文資料。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訂定在回歸教育以及延續及社會教育方面成人教育之組織及發展總框架;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七月四日第16/2011號行政法規——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九.二. 專門知識:

(一)特區政府持續教育範疇的各項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能以葡文撰寫宣傳資料;

(三)能以中文撰寫宣傳資料;

(四)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馮若梅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郭潔梅

中心主任 張貴新

候補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雪恩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兩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資訊範疇高等課程學歷,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督導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特級技術輔導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投考。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尤其負責網上閱讀計劃和中心網頁資源的補充及更新,同時須統籌及協調語言學習和教學資源庫的建立,特別是葡語學習方面。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一)HTML5、JavaScript及jQuery;

(二)PHP;

(三)Java Server Page(JSP);

(四)以SQL操作ORACLE和MySQL資料庫;

(五)編製技術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黃健武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正強

處長 梁麗卿

候補委員: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

Adelina Beatriz dos Remédios Santos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中文)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中文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協助提升中文科教學效能的規劃工作、處理教育發展基金中文科教學活動的資助申請,跟進中文科教師的培訓及發展工作、統籌中文網上閱讀計劃及協助其他行政事務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中文科的教學及學習、閱讀推廣、語言運用、文化等方面的專門知識,並根據典試委員會選定的項目制定推廣策略及進行評鑑,為選定的題目撰寫文章、建議書、報告書、新聞稿等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郭小麗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譚可珍

職務主管 楊榮吉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梁碧梅

二等技術員 關志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社會工作)三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社會工作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尤其負責開展社區的教育推廣及家庭輔導工作,包括籌劃具教育、康樂、技能及興趣發展等活動,為區內有需要支援的家庭及社區人士提供輔導及轉介工作,以及協調社區內各相關的資源。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一)組織及開展各類型社區教育活動;

(二)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中心主任 鄺耀忠

正選委員:中心主任 薛鳳翹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候補委員:中心主任 張貴新

二等技術員 關志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英文)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英文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籌組本地/外地的大型活動,監督及協調相關工作的執行及開展,協助與外地比賽/交流活動相關的中、英文書工作,以及協助制定與相關工作的有關指引性及規範性的文件。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一)對大型活動的組織及協調技巧,以及應對傳媒及宣傳工作的相關知識。

(二)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 廳長 阮佩賢

正選委員: 廳長 袁凱清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候補委員: 中心主任 張敏輝

二等技術員 關志恆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體育)一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體育範疇高等課程學歷。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尤其負責參與研制發展體質及餘暇活動的措施,協助籌辦多元化的體育活動及大型活動,能獨立處理各類對外交流、提昇學生體質及擴闊國際視野的活動,以及撰寫建議並落實執行活動的工作。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一)關於學校體育及餘暇活動發展,以及管理大型活動的知識。

(二)編寫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或撰文。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局長 老柏生

正選委員:處長 龔志明

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禧驥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

按照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教育暨青年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二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規定,試用期六個月,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

一、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投考報名表應自緊接本次開考的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算。

二、報考要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二.一.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投考人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二. 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二.三. 具備土木工程範疇高等課程。

三、應提交的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二)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認證之用);

(三)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

(四)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提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一)、(二)及(四)項所指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四、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格式的專用印件連同上指應提交的文件,並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遞交至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

五、職務內容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其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主要負責跟進工程的規劃、組織及監督工作,以及規劃、跟進和優化設施項目。

六、薪俸、工作條件及待遇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別內所載的35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七、聘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須先經六個月散位合同的試用期。

八、甄選方法

甄選是以最長為三個小時的筆試形式的知識考試、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等方法進行,該等方法的評分比例如下:

(一)知識考試——50%;

(二)專業面試——40%;

(三)履歷分析——10%。

上述第八點(一)項的知識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0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0分者,即被淘汰。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職務的能力。

九、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將包括以下內容:

九.一. 法律知識: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

(三)《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四)有關工程及資產與勞務之取得的開支制度:

——經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第6/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之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中文參考文本載於澳門法律網頁:www.macaolaw.gov.mo);

(五)澳門教育相關之法例:

——經六月十六日第24/97/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26/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九.二. 專門知識:

(一)規劃、組織及監督設施相關的修葺、擴建、改建及保養等計劃;

(二)編寫工程清單、技術規範、建議書及報告書等文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可使用電子設備。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十、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

十一、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所規範。

十二、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黃超然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 冼尚禮

二等技術員 關志恆

候補委員: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燮坤

二等技術員 曹玉籣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公 告

文化局為填補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以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以供查閱: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五缺;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六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有關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名 單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八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鄧詠琳 80.19
2.º 蔡昌鴻 78.00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九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資訊處處長 何駿民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強

體育發展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友樾

———

為旅遊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鍾燕婷 84.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余淑慧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譚靈燕

二等技術員 黃佩文

公 告

為旅遊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兩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開考公告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及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utourism.gov.mo)以供查閱。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被除名的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被除名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社 會 工 作 局

名 單

社會工作局為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行政及社會學範疇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林佩嫦 .91.56
2.º 張惠芬 90.19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張鴻喜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珮欣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Albertina Maria Jorge(行政公職局指定)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外合同翻譯員職程中葡翻譯範疇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有關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載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翻譯員 王翠華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Ana Maria Cheng da Rosa

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行政公職局指定)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Pereira Lo, Bernardino 79.63
2.º Kuan, Sylvia May Yee 78.44
3.º 簡佩珊 77.5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社團體育及培訓輔助處處長 麥炳耀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龍偉雄

———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唯一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林永昌 83.31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體育設備規劃處處長 梁建忠

社會工作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何彩

———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五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馮菲 82.31
2.º 施美莉 80*
3.º 鄭敏盈 80
4.º 尤念敏 79.06
5.º 林麗珍 78.75

*得分相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組織、研究及資訊處處長 鄒國偉

民政總署首席技術員 何家會

———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唯一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蘇詠兒 84.88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勞工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劉敏娜

候補委員:體育發展局二等技術員 何婉筠

———

為填補體育發展局編制外合同人員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公告,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性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現公佈合格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何惠敏 71.56
2.º 邱頌華 69.19

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日起計的十個工作天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體育發展局行政財政處處長 林國洪

正選委員:體育發展局一等技術員 何國斌

司法警察局二等技術員 陸景松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下列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空缺,經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的晉級普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上載到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以供查閱。

資訊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英文範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即視作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工人組別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雜役範疇)一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資格;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小學畢業學歷。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該局網頁內下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報考,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3.2.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b)本通告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

c)培訓證書副本(若有);

d)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上述a)、b)及e)項所指的文件,則免除提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3.3 遞交文件時,須出示文件的正本或認證本。

4. 職務內容

勤雜人員須執行非專門性的、人手操作的簡單工作,主要是體力勞動及具備實際基本知識:對外或對內分派信函、文件或包裹;協助專職人員執行專門性較低的工作,如裝卸、運輸及材料收拾方面;負責打掃、除塵、洗滌、吸塵等工作以保持工作地點清潔,或執行其他同類的工作,並保持物件及其表面清潔。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一級別11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甄選方法

6.1 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6.2 上款a)項的甄選方法屬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一小時。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7.考試範圍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

c)一般文化知識及社會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七樓的公告欄,並同時上載於本辦網頁(http://www.gaes.gov.mo)。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辦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文達

一等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古夢思

二等技術輔導員 傅婉婷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澳 門 大 學

公 告

公開招標編號:PT/021/2012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遷校服務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往澳門大學行政樓二樓A201室採購處,取得招標計劃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三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大學銀禧樓五樓J560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在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拾萬元正($20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的本票、銀行擔保、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澳門大學中葡樓L105室舉行。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黎日隆(行使澳門大學校長授予的權力)


旅 遊 學 院

通 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三日的批示,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聘請一名技術員組別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酒店管理範疇)。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布之日起計。

2. 投考條件

所有在遞交投考申請期限內符合以下條件人士均可投考:

a)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高等課程學歷,主修酒店管理科目;

d)具備兩年相關酒店房務管理工作經驗。

3. 報名方式、應遞交的文件及收件地點

投考人應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親臨位於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及下列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專業資格及培訓證書副本(若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d)兩年相關酒店房務管理工作經驗證明副本或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聲明證明(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e)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f)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載明投考人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和職級、聯繫的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和在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等。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若文件已存檔於有關的個人檔案內,報考人則豁免遞交a)、b)及f)項所指的文件,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已放在其個人檔案內。

4. 職務內容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及發展計劃,尤其是協調及處理房務工作、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和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並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制訂措施及對酒店專業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

5. 薪俸及福利

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第五級內所載的370點,以及享有其本身個人勞動合同內訂定的權利和福利。

6. 甄選方式

6.1甄選以下列方式進行,而每項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40%;

c)履歷分析——10%。

6.2 上款a)項及b)項所述之考試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一百分,應考人所得分數低於五十分者,即被淘汰。

6.3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最多不超過三小時。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職務所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6.4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6.5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專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7.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7.1 法律知識:

a)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及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旅遊學院的組織及運作);

b)經七月二十一日第173/97/M號訓令第7/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

7.2 專業知識:

有關酒店房務工作及管理的理論與實務的認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考上述法例。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8.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張貼地點

有關名單將張貼於望廈山本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同時上載於本學院網頁。

9. 適用法例

本開考程序由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0.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學院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1.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望廈迎賓館館長 羅嘉賢

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 朱振榮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一等高級技術員 吳家輝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三 十 日 告 示

茲公佈,黃秋連申請其已故女兒蘇少琴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金錢補償。蘇少琴為本基金前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補償,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基金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路氹汽車檢驗中心建造工程(第二期) ”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氹仔機場大馬路附近。

4. 承攬工程目的:建造路氹汽車檢驗中心。

5. 最長施工期:450天(四百五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 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2,200.00(澳門幣貳仟貳佰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 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七樓公共建築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港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

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

為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港務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通 告

第4/2012號通告

按照第28/200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三)項的規定,港務局局長發佈本通告。

一、指定下列臨時性對外貿易海上口岸、用途及有效期:

(一)路環發電廠出水口附近,用於路環發電廠B廠護岸及出水口加固工程,有效期至工程結束日;

(二)路環聯生工業村G2地段的建材碼頭,用於起卸散裝建材,有效期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本通告於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獲許可開展有關活動之日。

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為著應有之效力,茲公佈:關於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第四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公告,為填補經由港務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因無投考人而告廢。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於港務局

代局長 黃錦輝


郵 政 局

公 告

郵政局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人員(郵政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專業面試名單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上載到郵政局及通訊博物館網頁。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茲通知現為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人員進行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的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壹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布。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公 告

﹝339/2012﹞

因刊登於二零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為石排灣居雅大廈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包括清潔、看守、樓宇共同部分及集體設備的維修保養服務”公開招標。

招標實體已按照招標方案第3.2條的規定作出解答,並將其等附於招標案卷內。

上述的解答得透過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房屋局查閱,有關資料亦可透過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下載。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電 信 管 理 局

名 單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二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李思健 78.13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處長 黃維洪

正選委員:博彩監察協調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杜子柔

電信管理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環境保護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七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93至437號“皇朝廣場”十樓環境保護局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燃 料 安 全 委 員 會

名 單

燃料安全委員會為填補個人勞動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林浩輝 82.87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子寧

民政總署一等技術員 王曦瑜

———

燃料安全委員會為填補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壹缺,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佈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岑嘉欣 84.6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八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五日於燃料安全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

主席:燃料安全委員會全職委員 黃世興

正選委員:燃料安全委員會二等高級技術員 胡啓釗

民政總署一等技術員 蔣靜華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助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現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行政及財政處告示板,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交通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祐漢公園停車場之管理及經營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2. 招標實體:交通事務局。

3. 招標名稱:祐漢公園停車場之管理及經營。

4.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5. 招標類別:為直接公益提供勞務。

6. 提供服務的地點:祐漢公園停車場。

7. 提供服務期限:6(陸)年。

8.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延期。

9. 臨時擔保:$250,000.00(澳門幣貳拾伍萬元整),得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10. 被接納參與的投標者:

1)以其名義經營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業務是管理及經營停車場的商業企業主的自然人;

2)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從事上項所述業務的公司。

11.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

12.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13.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之地點及時間:

查閱案卷地點: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交通事務局六樓公共關係處。

取得案卷經認證的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或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經認證的副本,每份為$300.00(澳門幣叁佰元整)。

時間:辦公時間內。

14. 評標標準:

14.1 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佔50%):

a)根據第35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祐漢公園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的停車場收費,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佔25%);

b)根據行政當局調升停車場收費後,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佔25%)(該項所指之回報金之百分比不能少於前項所建議的回報金之百分比):

i. 輕型汽車普通票$3.5-$6(澳門幣叁元伍角至澳門幣陸元整)及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610-$1200(澳門幣陸佰壹拾元整至澳門幣壹仟貳佰元整)及輕型汽車專用車位月票$1,100-2,000(澳門幣壹仟壹佰元整至澳門幣貳仟元整)及摩托車普通票$1-$2(澳門幣壹元整至澳門幣貳元整)及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160-$300(澳門幣壹佰陸拾元整至澳門幣叁佰元整)(佔12%);

ii. 輕型汽車普通票$6.5-$9(澳門幣陸元伍角至澳門幣玖元整)及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1,300-$1,800(澳門幣壹仟叁佰元整至澳門幣壹仟捌佰元整)及輕型汽車專用車位月票$2,100-3,000(澳門幣貳仟壹佰元整至澳門幣叁仟元整)及摩托車普通票$2-$3(澳門幣貳元整至澳門幣叁元整)及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310-$450(澳門幣叁佰壹拾元整至澳門幣肆佰伍拾元整)(佔7%);

iii 輕型汽車普通票$9.5-$12(澳門幣玖元伍角至澳門幣壹拾貳元整)及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1,900-$2,400(澳門幣壹仟玖佰元整至澳門幣貳仟肆佰元整)及輕型汽車專用車位月票$3,100-4,000(澳門幣叁仟壹佰元整至澳門幣肆仟元整)及摩托車普通票$3-$4(澳門幣叁元整至澳門幣肆元整)及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500-$650(澳門幣伍佰元整至澳門幣陸佰伍拾元整)(佔4%);

iv. 輕型汽車普通票$12.5-$15(澳門幣壹拾貳元伍角至澳門幣壹拾伍元整)及輕型汽車非專用車位月票$2,500-$3,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元整至澳門幣叁仟元整)及輕型汽車專用車位月票$4,100-5,000(澳門幣肆仟壹佰元整至澳門幣伍仟元整)及摩托車普通票$4-$5(澳門幣肆元整至澳門幣伍元整)及摩托車非專用車位月票$700-$850(澳門幣柒佰元整至澳門幣捌佰伍拾元整)(佔2%);

14.2 投標者承諾履行停車場管理及經營的計劃(佔20%):

a)工作人員配置的計劃(佔5%);

b)對於承投規則要求的停車場管理經營、保安和清潔服務的額外計劃(佔5%);

c)對於承投規則要求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系統等的保養和維修服務的額外計劃(佔6%);

d)提升停車場管理和服務水平(軟件方面)的計劃(佔4%);

14.3 投標者就改善停車場運作和服務的設備及設施(硬件方面)之供應及安裝投資計劃(佔20%):

a)停車場泊車誘導系統(佔8%);

b)車位餘額顯示系統(佔2%);

c)電子收費系統(佔5%);

d)輕型汽車註冊編號識別系統(佔5%);

14.4 投標者在停車場管理及經營之經驗(以澳門停車場經驗為主要考慮)(佔10%)。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代局長 鄭岳威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