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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5/1990

刊登日期:

1990.4.12

版數:

1367

  • 等同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之職位與副司長及組長之職級–廢止七月十三日第70/85/M號法令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88/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廢止 :
  • 第70/85/M號法令 - 訂定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職務之招考制度。
  • 第6/88/M號法令 - 修正七月十三日第70/85/M號法令第一條條文(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之職級填補)。
  •  
    相關法規 :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1/90/M號法律 - 賦予總督關於澳門保安部隊薪酬制度之立法許可。
  • 第11/90/M號法令 - 等同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之職位與副司長及組長之職級–廢止七月十三日第70/85/M號法令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88/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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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6/94/M號法令 廢止

    第11/90/M號法令

    四月十二日

    鑒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第85/89/M號法令經調整領導及指導職程的酬勞;

    由於該項酬勞調整所憑理由,同樣可援引於因其擔任有關職務之資格及專業經驗的澳門保安部隊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的職位;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二款之規定及行使四月九日第1/90/M號法律所賦與之立法許可,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澳門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之職位,為酬勞之目的,分別相當於副司長及組長之職級,並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第一欄及附表二所載之薪俸索引點。

    第二條

    擔任上條所指職位之人員,不論任何程序即時改為收受新索引點的薪俸,其効力追溯至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

    第三條

    七月十三日第70/85/M號法令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88/M號法令概予撤銷。

    第四條

    本法令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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