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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的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手續;
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b及e項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就消防局局長、副局長的薪酬制度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和消防人員職程,且具有追溯效力方面,給予總督立法許可。
本立法許可由公佈日起計,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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