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90/M號法律

公報編號:

15/1990

刊登日期:

1990.4.9

版數:

1361

  • 賦予總督關於澳門保安部隊薪酬制度之立法許可。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1/90/M號法律 - 賦予總督關於澳門保安部隊薪酬制度之立法許可。
  • 第11/90/M號法令 - 等同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之職位與副司長及組長之職級–廢止七月十三日第70/85/M號法令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8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90/M號法律

    四月九日

    立 法 許 可

    鑑於澳門地區總督的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二款a項所指手續;

    按照同一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b及e項規定,立法會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目的)

    就消防局局長、副局長的薪酬制度以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和消防人員職程,且具有追溯效力方面,給予總督立法許可。

    第二條

    (效期)

    本立法許可由公佈日起計,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九零年四月六日頒佈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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