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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0/M號法令

四月十二日

鑒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第85/89/M號法令經調整領導及指導職程的酬勞;

由於該項酬勞調整所憑理由,同樣可援引於因其擔任有關職務之資格及專業經驗的澳門保安部隊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的職位;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二款之規定及行使四月九日第1/90/M號法律所賦與之立法許可,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澳門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之職位,為酬勞之目的,分別相當於副司長及組長之職級,並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附表一第一欄及附表二所載之薪俸索引點。

第二條

擔任上條所指職位之人員,不論任何程序即時改為收受新索引點的薪俸,其効力追溯至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

第三條

七月十三日第70/85/M號法令及一月二十五日第6/88/M號法令概予撤銷。

第四條

本法令於公佈之翌日生效。

一九九零年四月十一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