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刊
第一組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星期五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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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行政法務司司長。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 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 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一名委員。
- 將行政長官若干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仍適用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將行政長官對第9/2012號法律《存款保障制度》第二條規定設立的存款保障基金的監督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
- 將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所指的許可安裝錄像監視系統的職權授予保安司司長。
- 將若干涉及紀律方面及對有關人員嘉獎的職權授予警察總局局長。
- 將行政長官在人才發展委員會秘書處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 關於前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先生在離任後,繼續為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
- 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根據第11/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公共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