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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行政長官在該等施政領域及部門和實體方面的執行權限,以及其在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的執行權限授予該司司長柯嵐。
二、在工程或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程序方面,不論有關金額為何,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包括下列權限:
(一)核准承投規則、競投方案及其他重要的程序文書;
(二)委任開啟標書及評審標書的委員會成員;
(三)核准擬訂立的合同擬本,並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有關合同。
三、上兩款所指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不包括法律規定不可授予者。
四、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限制:
(一)如屬許可工程的競投及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九千萬元;
(二)如屬許可取得財貨及勞務的競投及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四千五百萬元;
(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一)項及(二)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分別為澳門元六千萬元及三千萬元;
(四)如屬許可其他法定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元三千萬元。
五、獲授權者可將有利於良好運作的權限轉授予第一款所指的部門、實體及司長辦公室的領導人。
六、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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