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2009號法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第二條第四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前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先生在離任後,繼續為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從事有利於國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利益的工作或活動。
二、賀一誠先生為從事上款所指工作或活動所需的一切後勤及行政支援,尤其是辦公室及輔助人員、汽車及司機、保安、醫療、禮遇安排以及所需費用,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
三、因執行本批示而引致的財政負擔,由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政府總部事務局預算中開支項目內的可動用資金承擔。
四、本批示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1/2020號法律《民防法律制度》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權聯合行動指揮官黃少澤根據第11/2020號法律第十九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民防架構啟動期間維持開啟、關閉或重開公共停車場,尤其是當懸掛的熱帶氣旋信號及發出的風暴潮警告符合在公共停車場規章內規定的相關級別的情況。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行政長官 岑浩輝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