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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依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行政長官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會十一名委員如下:
張永春;
歐安利;
陳澤武;
馬志毅;
陳家良;
葉兆佳;
劉藝良;
梁偉峰;
宋碧琪;
唐繼宗;
余成斌。
二、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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