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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將行政長官就下列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或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仍適用的規定提出的申請作決定的執行權限授予經濟財政司司長戴建業:
(一)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申請;
(二)利害關係人獲臨時居留許可後提出的將有關居留許可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
二、可轉授上款(一)項規定所指的權限,但以購買不動產而獲批的臨時居留許可為限。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岑浩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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