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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就與新基業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樓擴建工程(第一期)」的合同,已獲第39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6,524,137.60(澳門幣貳仟陸佰伍拾貳萬肆仟壹佰叁拾柒元陸角);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9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24,224,429.09 |
2016年 | $ 2,299,708.51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0、次項目2.010.080.0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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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改為:
養老金 | 每月澳門幣三千四百五十元; |
殘疾金 | 每月澳門幣三千四百五十元; |
失業津貼 | 每日澳門幣一百三十八元; |
疾病津貼 | 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澳門幣一百零四元; 屬住院的情況,每日澳門幣一百三十八元; |
出生津貼 | 澳門幣一千九百五十七元; |
結婚津貼 | 澳門幣一千九百五十七元; |
喪葬津貼 | 澳門幣二千五百三十四元。 |
二、按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發放救濟金的金額改為澳門幣二千二百六十六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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