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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訂立提供「澳門垃圾焚化中心——飛灰固化物打包」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01,841,312.00(澳門幣壹億零壹佰捌拾肆萬壹仟叁佰壹拾貳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26,672,822.00 |
2017年 | $ 29,097,469.00 |
2018年 | $ 29,097,469.00 |
2019年 | $ 16,973,552.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7、次項目8.044.086.2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至二零一九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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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與華聯創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交通事務局中華廣場三樓裝修工程」的合同,已獲第43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11,297,295.00(澳門幣壹仟壹佰貳拾玖萬柒仟貳佰玖拾伍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3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 8,856,212.25 |
2016年 | $ 2,441,082.75 |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十四章「交通事務局」內經濟分類「02.01.01.00.00建設及大型裝修」帳目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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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經第1/2003號行政法規及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入職實習的教員及實習指導員的報酬如下:
(一)教員:每小時澳門幣一千六百二十元;
(二)指導員:每月澳門幣八千一百元。
二、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的教員及實習指導員的報酬如下:
(一)教員:每小時澳門幣一千三百四十元;
(二)指導員:每月澳門幣五千九百元。
三、上兩款所規定的報酬將在對公職薪俸作整體修正時,按薪俸點一百點的增幅比例作出調整;如出現個位數,則增加至最接近的十位數,以澳門幣計算。
四、廢止如下規定︰
(一)經二月十日第33/GM/99號批示第一條修改的二月二十五日第16/GM/98號批示核准的《登記官及公證員職程之入職實習規章》第二十條第一款;
(二)經二月十日第33/GM/99號批示第二條修改的二月二十五日第17/GM/98號批示核准的《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第三十七條第一款。
五、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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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醫院及輔助設施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提供「離島醫療綜合體——綜合醫院及輔助設施大樓樁基礎工程——質量控制」服務的合同,金額為$9,701,100.00(澳門幣玖佰柒拾萬壹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 6,929,357.00 |
2017年 | $ 2,771,743.00 |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3、次項目4.020.089.15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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