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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上款所指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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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58,168,399.88(澳門幣伍仟捌佰壹拾陸萬捌仟叁佰玖拾玖元捌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印務局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58,168,399.88
    總收入 58,168,399.8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6-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58,168,399.88
    總開支 58,168,399.88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杜志文——委員:Eusébio Mendes、António João Terra Esteves(財政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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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867,770.88(澳門幣叁佰捌拾陸萬柒仟柒佰柒拾元捌角捌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3,867,770.88
    總收入 3,867,770.8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867,770.88
    總開支 3,867,770.88

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院長:李向玉——署理副院長:楊再淮——秘書長:陳偉翔——財政局代表:張祖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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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廉政公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901,562.35(澳門幣玖佰玖拾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叁角伍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廉政公署二零一五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9,901,562.35
    總收入 9,901,562.35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1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9,901,562.35
    總開支 9,901,562.35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於廉政公署——廉政專員,張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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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至(七)項所指給付的金額改為:

養老金……………… 每月澳門幣三千三百五十元;
殘疾金……………… 每月澳門幣三千三百五十元;
失業津貼…………… 每日澳門幣一百三十四元;
疾病津貼…………… 屬沒住院的情況,每日澳門幣一百零一元;
  屬住院的情況,每日澳門幣一百三十四元;
出生津貼…………… 澳門幣一千九百元;
結婚津貼…………… 澳門幣一千九百元;
喪葬津貼…………… 澳門幣二千四百六十元。

二、按第4/2010號法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6/2007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發放救濟金的金額改為澳門幣二千二百元。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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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創先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複式記帳電腦解決方案」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創先科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訂立提供「複式記帳電腦解決方案」的合同,金額為$12,209,231.00(澳門幣壹仟貳佰貳拾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5年 $ 4,883,693.00
2016年 $ 7,325,538.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1.012.015.02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五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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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五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幣七千元。

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