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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上款所指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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