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9

刊登日期:

2009.3.9

版數:

545

  • 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
相關法規 :
  • 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行文修改為:

    “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有關人員得以由所屬部門派駐或向其徵用的方式、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任。”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由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9

    刊登日期:

    2009.3.9

    版數:

    545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相關法規 :
  • 第7/95/M號法令 - 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
  • 第16/98/M號法令 - 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 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澳門金融管理局可透過代理發行機構,繼續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8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4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 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澳門幣十元紙幣的期限。
  •  
    相關類別 :
  • 紙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一月三十日第7/95/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澳門金融管理局在第1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期限結束後,可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根據五月四日第16/98/M號法令規定回收的澳門幣十元紙幣。

    二、上款所指許可的有效期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7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9

    刊登日期:

    2009.3.9

    版數:

    545-557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突發公共事件之預警及警報系統》。
    被廢止 :
  • 第31/2020號行政法規 - 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
  •  
    相關法規 :
  • 更正 - 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7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文本。
  •  
    相關類別 :
  • 民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1/2020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78/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突發公共事件之預警及警報系統》,有關程序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所有部隊、公共行政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均須遵守該警報系統的規定,並根據內部保安及民防範疇的適用法例提供所需協助。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突發公共事件之預警及警報系統

    1. 引言

    1.1. 自然現象或人類活動有時會導致各種嚴重意外、災害或災難,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和嚴重社會及環境危害,並危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公共安全、社會安全及環境保護。

    1.2. 在不牟利非政府組織以外,根據現行法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有一個由政府部門、私營機構及公用事業機構等組成的民防組織架構,致力於預防、拯救、維持公共秩序、恢復以及快速重建。

    1.3. 由這些機構及部門負責執行民防工作,其目的是防止發生嚴重意外、災害或災難等突發公共事件,以及一旦發生該等事件時,可以減低有關影響,保護和拯救危難中的人員和財物。

    1.4. 當啟動民防架構時,由警察總局局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並透過其所領導、監督和協調之民防行動中心指揮所有緊急行動。警察總局局長可根據職務及專業的需要,將緊急行動的行動指揮及監督權限授予消防局局長。

    1.5. 當民防架構沒有啟動時,由具相關權力及權限之機構及/或部門,從專業及行動的層面,調配各種資源,快速處理嚴重緊急事故(突發公共事件或緊急公共事件——事故/意外)。

    2. 目的及範圍

    2.1. 目的

    2.1.1. 本指令旨在制定一系列有關啟動民防緊急狀態預警及警報共同系統的一般規定和程序,並作出規範和說明,以便政府、公營部門、私營機構和市民等,取得相關信息,易於決策。

    2.1.2. 同時,亦制定各民防部門及機構的工作程序,以便該等部門在執行第1.5點的規定時,一旦有關緊急事件的影響範疇和程度,超越其本身的應變能力,則可自行發出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

    2.2. 範圍

    載於本指令之概念、規定及程序,是由民防架構各個層級在不同緊急情況及危害情況下執行的,但不影響各部門的特定等級及職務聯繫。

    3. 預警及警報系統:一般概念及定義

    澳門民防需要設有一個預警及警報系統,以便快速和及時地向當局、機構及市民發佈有關嚴重緊急情況(嚴重意外、災害或災難)的信息。

    3.1. 一般概念

    3.1.1. 訂定概念及準則之目的在於,規範因應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及/或突發公共事件威脅而發佈之可靠共同預警系統的用語,並逐步實施,以便及時制定一系列特殊預防措施。

    3.1.2. 由自然或科技/社會現象引發的事件,其結果的嚴重性取決於對地區所造成的損害程度,當中必須考慮有關現象的波及範圍及身處險境的人和物,尤其是市民、建築物、經濟活動、政府部門和基礎建設等。

    3.1.3. 如此,了解特殊風險,識別危難中的人和物,以及評估和確定其損害性(生態系統及其社會經濟影響之互動),都是制定一份有效之預防和保護計劃的重要因素。

    3.1.4. 為達致上述目標,需要制定一份涵蓋各社會領域的預先、有效、有序和可持續的計劃,以便回應災難事故,減少人命傷亡、公私財物損失以及環境損害等。

    3.1.5. 針對上述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緊急狀態包括如下:

    a. 一般

    b. 預防

    c. 即時預防

    d. 搶救(緊急狀態之前)

    e. 災害或災難(緊急狀態)

    3.1.6.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聽取安全委員會的意見後,有權宣告進入預防和搶救狀態,以及災害或災難狀態。

    3.1.7. 在緊急狀態方面,列明一系列以級別顏色區分的條件及工作,以資識別,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和保護措施。這些級別是根據嚴重緊急事件的事態發展和預計出現的風險和影響程度而預先逐級訂定的。

    3.1.8. 每一級別對應一系列保護措施,以便在預警生效期間,減低受損程度,加強應變能力。

    3.1.9. 透過主要傳播媒介(電視、電台和報章)公開發佈警報或預警信息,向市民就民防工作的性質和目的作出說明,讓其了解本身應有責任,做好自我保護措施。

    3.2. 定義及參考用語

    3.2.1. 突發公共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緊急事件。

    3.3. 突發公共事件的分類

    參照國家現行應急系統的做法,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以下四類:

    3.3.1.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颱風、嚴寒、高温、雷電、灰霾、冰雹、大霧、大風、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赤潮等海洋災害,重大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3.3.2.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交通運輸事故,工礦商貿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供氣、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3.3.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疫症、集體感染不明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3.4.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活動及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和涉外突發事件等。

    3.4. 突發公共事件的級別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五級,並以不同顏色表示。見圖——1

    圖——1:預警級別之嚴重程度一覽表

    級別 嚴重/影響程度的說明
    I
    特別重大
    (紅色)
    情況危急,大批傷者及大批傷者住院,專業技術人員隊伍(醫生等等)須駐守分流處。很多遇難者。社會癱瘓,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及/或其他長期損毀,以及遭波及而造成的損毀。需要特別救援和其他更多支援。
    II
    重大
    (橙色)
    很多傷者及很多傷者住院,專業人員隊伍(醫生等等)須駐守分流處。一定數量遇難者。社會上有些機構的服務癱瘓。經濟損失嚴重及社區設施損毀嚴重。
    III
    較大
    (黃色)
    一定數量傷者需要接受搶救及即時送院,有些傷者住院或甚至死亡。需要相關領域之負責部門進行行動協調工作。社會出現一些混亂,環境遭受一定程度破壞,但未造成長期影響。
    IV
    一般
    (藍色)
    少量傷者,但無人死亡,可能有傷者住院。需要支援人員提供協助,以及由消防局指揮部協調救援工作(搜救、拯救及運送傷者)。有些設施損毀,環境遭受輕微破壞,但未造成長期影響。
    V
    正常
    (綠色)
    情況正常,不存在可能造成嚴重緊急狀況之風險及或威脅的信息。採取一般日常措施。

    3.5. 突發公共事件之預測及預警系統

    各部門要針對其管轄範圍內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設立和完善預測與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6. 突發公共事件之預警級別或狀況

    3.6.1. 預警級別是依據可能造成損害之風險及威脅的評估、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而分類的。

    3.6.2. 在每一個預警級別中,均列明一系列針對相關情況之特別保護措施。緊急預警分為五個級別,並以不同顏色表示。

    見圖——2。

    圖——2:緊急預警級別表

    預警級別 風險程度
    I級
    特別嚴重
    (紅色)
    ——極度風險,即事態受災害影響,而導致需要動用一切救災資源。
    ——即時啟動處於緊急狀態之行動指揮中心架構。
    II級
    嚴重
    (橙色)
    ——高度風險,即事態接近緊急狀態,存在發生嚴重意外的風險,預料有需要動用部份或全部救災資源。
    ——啟動處於搶救狀態之行動指揮中心架構。
    III級
    較重
    (黃色)
    ——中度風險,即風險情況可能受自然或科技等因素的影響,而需要採取措施,密切注意事態的發展。值得注意的是,負責部門(前線人員)須處於緊急戒備狀態。
    ——民防架構是應命令才啟動。
    IV級
    一般
    (藍色)
    ——低度風險,嚴重程度低;如同普通狀態,無任何風險跡象。採取一般日常措施。
    ——負責部門處於戒備狀態。
    ——民防架構是應命令才啟動。
    V級
    正常
    (綠色)
    ——不可能出現風險,無及/或幾乎不存在的危險。
    ——採取一般日常措施。
    ——民防架構不啟動。

    4. 行動計劃程序——行動範圍

    4.1. 當民防架構被命令正式啟動時,由駐守民防行動中心之聯合行動指揮官執行該架構的指揮工作。

    4.2. 當民防架構沒有被命令正式啟動時,由具相關權限之部門,按照本身的職責範圍,協調各公共事件(突發公共事件或緊急公共事件)的緊急應對工作。

    4.3. 行動

    “民防計劃”所規定之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處理行動,是由各權限部門或機構按照其職責範圍而執行的,尤其是:

    4.3.1. 救援及搜救部門

    ✓消防局;

    ✓海關(水域);

    ✓港務局(水域)。

    4.3.2. 維護法紀及公共秩序部門

    ✓警察總局;

    ✓治安警察局;

    ✓海關;

    ✓司法警察局。

    4.3.3. 衛生及二次分流部門

    ✓衛生局;

    ✓仁伯爵綜合醫院;

    ✓鏡湖醫院;

    ✓衛生中心。

    4.3.4. 運輸及工務部門

    ✓土地工務運輸局;

    ✓民政總署;

    ✓交通事務局;

    ✓港務局;

    ✓民航局;

    ✓環境委員會。

    4.3.5. 供水及供電部門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港務局;

    ✓澳門電力有限公司;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4.3.6. 援助及福利部門

    ✓社會工作局;

    ✓房屋局;

    ✓教育暨青年局。

    4.3.7. 電訊部門

    ✓電訊管理局。

    4.3.8. 其他支援部門

    ✓所有載於民防計劃內之部門及機構。

    4.3.9. 後備行動協調部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警察總局。

    4.4. 圖——3:緊急情況範及責任一覽表

    圖——3:緊急情況範疇及責任一覽表

    緊急情況的範疇 風險/危險
    (自然及科技)
    責任
    (一般責任及支援責任)
    1. 交通   ■ 交通事務局/土地工務運輸局
    ——陸路 • 交通意外 ——警察總局
    ——海上 • 海上意外 ——港務局
    ——航空 • 航空意外 ——民航局
    2. 能源   ■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土地工務運輸局
    ——能源之供應及配給 • 能源短缺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能源 • 燃油供應站意外 ——消防局
      • 易燃物品意外 ——燃油供應商
    3. 行業   ■ 博彩監察協調局、旅遊局
    ——旅遊 • 旅客意外 ——私營公司(酒店等等)
    ——賭博 • 賭場意外 ——博彩經營公司
    4. 電訊   ■ 電訊管理局
    ——接收及通訊工具 • 輻射意外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其他意外 ——郵政局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5. 衛生 ■ 疫症/疾病意外 ■ 衛生局
    ——公共衛生 ——人 ——醫院及衛生中心
    ——防疫 ——動物 ——消防局
    ——食品安全 ——植物 ——民政總署、澳門紅十字會
    6. 環境   ■ 環境委員會
    ——大氣條件 •空氣污染及噪音污染 ——民政總署、社工局
    ——環境條件 •熱浪及寒流 ——港務局
      •氣體及輻射之外洩/爆炸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土地污染及水污染 ——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7. 公共安全 • 犯罪 ■ 警察總局
      • 內亂 ——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
      • 炸彈恐嚇 ——海關
      • 恐怖主義 ——消防局
    8. 民防   ■ 民防行動中心
    ——嚴重意外 • 熱帶氣旋/颱風 ——聯合行動指揮官
    ——災害 • 導致需要啟動民防架構之其他事故 ——組成民防架構之部門及機構
    ——災難    
    9. 危險品 • 危險品流出意外 ■ 環境委員會、衛生局、民防行動中心
      • 核放生化意外 ——消防局
      • 生物意外 ——醫院及衛生中心

    4.5. 緊急情況下之預警信息發佈

    在嚴重緊急情況下發佈預警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及時發佈信息、防止受影響居民感到恐慌、防止情況惡化,以及實施安全和保護措施。

    4.5.1. 由具有直接責任之政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進行預警信息之發佈、調整和解除,並須以優先次序的方式,透過電台、電視、報刊和電子網頁(互聯網),或透過其他媒介,如電子報告板,以及在人群聚集之地方以各種公告方式進行。

    4.5.2. 需發佈之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內容必須是嚴謹、有條理和清晰易明的,並應提及如下事項:

    a. 可能發生之危害類別;

    b. 開始(日期、時間);

    c. 可能受影響地區;

    d. 緊急預警級別;

    e. 特別警報及適當呼籲;

    f. 由誰協調及調配拯救資源。

    4.6. 新聞發佈會

    4.6.1. 應由具發佈預警信息權限之部門/機構領導或其代表負責主持新聞發佈會或接受記者採訪。

    4.6.2. 召開新聞發佈會或接受記者採訪時,須注意如下:

    a. 事件發生前:警報及呼籲

    b. 事件發生或行動期間:事件狀況

    c. 事件發生或行動後:對事件及行動作出總結

    4.7. 官方探訪

    4.7.1. 官方探訪的主要目的為:

    a. 慰問受災者及/或其家屬,傳達政府對他們的關懷,鼓勵士氣;

    b. 探訪執勤或救援之機構,凝聚力量,激勵士氣,同時指揮及監督救援工作。

    4.7.2. 官方探訪應視乎時機和需要而作出安排,以便讓市民感受到政府是負責任的、具透明度的,以及維護市民利益的。

    4.8. 探訪計劃

    根據下表的規定,制作官方探訪應變計劃:

    事件 I級 II級 III級 IV級

    官方代表的層級

    主要官員 ✓  待定 待定
    局長/領導 ✓  待定
    廳長 ✓ 

    4.8.1 在安排前往受災害/災難影響之地區及或地方進行探訪時,須考慮當地社會的狀況及探訪帶來的即時影響。當災區仍在進行搶救行動,且重要的是,傷者仍未獲得妥善處理時,則不適宜進行探訪。

    4.8.2 當嚴重程度達到三級或以上級別時,負有處理相關事故或善後工作等職責之民防部隊或部門的局長/領導必須前往災區進行官方探訪。

    4.8.3 由新聞局負責協助安排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及其所帶來之影響的預警信息發佈的新聞發佈會及/或記者採訪。

    4.8.4 由新聞局負責安排官方探訪工作,並發佈相關消息和提供支援。當行政長官或主要官員進行探訪時,必須由負責處理事故之部門領導陪同。

    4.8.5 上述規定並不妨礙行政長官的收回權。

    5. 協調工作的指引

    5.1 本指令於公佈後第15個工作日生效。

    5.2 在不影響適用法例的情況下,如本指令有未完善之處,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作出規範。

    5.3 第4.3點所述之部門及機構,在履行其職責及執行任務時,須就民防事宜進行分析及研究。

    5.4 在預備計劃文件時,應確保文件內的各項資料,均可供各個指揮/領導層作決策參考之用。

    5.5 所有突發公共事件之應變/緊急計劃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中文及葡文)撰寫,而聯合工作會議則應以其中一種官方語言為會議語言,當有需要時,可即時翻譯成相關語言。

    5.6 有權限部門將其指揮及協調工作轉移至民防行動中心時,應遵照以下的模式:

    5.6.1 由專責部門之行動指揮中心進行行動指揮

    a. 由行動指揮中心協調各項行動;

    b. 記錄所有行動細節,並透過傳媒發佈相關信息或公告;

    c. 於五個工作日內,制作行動報告,並提交予其直屬司長及保安協調辦公室;

    d. 倘需要將行動指揮中心轉移至民防行動中心內運作,則須由其直屬司長通知保安司司長;

    e. 當行動指揮中心轉移至民防行動中心後,原有的指揮中心必須繼續維持運作半個小時,以確保人員有序轉移,以及兩個中心的運作得以順利交接。

    5.6.2 由民防行動中心進行行動指揮

    a. 由民防行動中心協調各項聯合行動;

    b. 記錄所有行動細節,並透過傳媒發佈相關信息或警報;

    c. 於五個工作日內,制作行動報告,並提交予其直屬司長及保安協調辦公室;

    d. 一旦啟動民防行動中心,聯合行動指揮官或其代任人駐守該中心,並執行民防架構的指揮及監督工作。(按照規定,該中心在懸掛8號風球時必須啟動)。

    附表1

    澳門特別行政區突發公共事件之預警及警報系統

    預警級別之嚴重程度

    級別
    I
    特別重大
    (紅色)
    II
    重大
    (橙色)
    III
    較大
    (黃色)
    IV
    一般
    (藍色)
    V
    正常
    (綠色)

    緊急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
    I級
    特別嚴重
    (紅色)
    II級
    嚴重
    (橙色)
    III級
    較重
    (黃色)
    IV級
    一般
    (藍色)
    V級
    正常
    (綠色)

     

    法規:

    第7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0/2009

    刊登日期:

    2009.3.9

    版數:

    557-558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工程的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輕軌交通系統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9/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Egis Rail、Fase – Estudos e Projectos S.A.及Setec its組成的聯營公司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工程的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Egis Rail、Fase – Estudos e Projectos S.A.及Setec its組成的聯營公司訂立提供「澳門輕軌系統第一期工程的項目管理及技術援助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6,202,490.00(澳門幣壹億柒仟陸佰貳拾萬貳仟肆佰玖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9年  $ 63,380,030.00
    2010年  $ 42,588,136.00
    2011年  $ 33,971,834.00
    2012年  $ 34,253,759.00
    2013年  $ 2,008,731.00

    二、二零零九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10、次項目8.051.148.05 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零年至二零一三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九年至二零一二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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