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0/201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0/2015

刊登日期:

2015.5.18

版數:

221-222

  • 調整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限額。
相關法規 :
  • 第40/95/M號法令 - 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48/2006號行政命令 - 調整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第四十一條第五款a及b項、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條第四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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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勞工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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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201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調整限額

    調整經第12/2001號法律第6/2007號法律修改的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b項所規定的限額至澳門幣叁佰元。

    第二條

    廢止

    廢止第48/2006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表中有關本行政命令第一條所定限額的部分。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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